從去年開始,谷歌針對台灣的Youtuber從美國觀眾取得的收入,替美國政府收集相關台籍納稅人的資料或預扣稅款。相比之下,台灣政府至今仍然未能對谷歌在台灣境內賺得的線上廣告收入課到任何稅。此一明顯的不對等現象充分彰顯出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的重要性,並督促台灣政府應該全力研究在無國界的互聯網世界中如何主張或爭取其主權權利。
2021 年谷歌在全球數位廣告市場的市占率是28.6%,其次是臉書的 23.7%、阿里巴巴的 8.7% 和亞馬遜的 5.8%。 此外,谷歌的 2021 年收入為2570億美元,利潤為 760億美元,而臉書的 2021 年收入為 1179億美元,利潤為 467億美元。這兩家公司每年產生的巨額盈餘引發了兩個問題。首先,因為用戶散布在全世界,他們該如何選擇向哪國政府繳稅?從公司避稅的角度,最簡單的作法是將大部分的營業利潤歸諸於在低稅率國家設立的子公司。所幸,去年全世界136個國家達成一個全球最低稅率15%的協定,此協定一旦於2023年實施,將使這一類轉移利潤的避稅策略無以為繼,並大幅減少包括谷歌和臉書在內跨國企業的逃稅空間。
另一個問題是哪些政府有權對谷歌和臉書的數位廣告營收徵稅。對這個問題,國際上逐漸成形的共識是: 即使一家公司未在當地註冊,在地政府也有權對該公司在其管轄範圍內產生的數位廣告收入徵稅。一般稅務理論主張,一個政府實體只能對在其管轄地內有「重大營運業務」(significant operation) 因而消耗具體資源的公司徵稅。如若是然,一個沒有在某稅收轄區註冊的數位廣告公司怎麼可能在該區有重大營運業務,從而必須向該地政府納稅呢?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界定數位廣告公司的重大營運業務。谷歌這一類的數位廣告公司創建了多種雲端服務,例如谷歌搜索引擎、Gmail和谷歌地圖,提供給其「用戶」免費使用,在此過程中將用戶的注意力出售給願意為顯示於這些雲端服務上的廣告付費的廣告商「客戶」。也就是說,谷歌銷售給其客戶的數位廣告產品乃由展示的廣告和用戶的眼球所組成。由於谷歌的用戶直接參與其所在地數位廣告產品的產出,因此,只要谷歌在某稅收轄區有用戶並販售數位廣告產品,則它在該區就有重大營運業務,所以當地政府就有權對其產生的數位廣告營收課稅。
上述對數位廣告營收徵稅的觀點不單是一個理論。歐盟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8年提出了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 DST)的法案,對線上廣告和其他數位服務收入徵收3%的稅,但此提案在歐盟最終沒有通過。然而,包括英國、土耳其、奧地利、法國、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內的幾個歐洲國家已經著手對當地數位廣告營收課徵國家層級的數位服務稅。譬如說,英國對有英國用戶參與的搜索引擎、社交媒體和線上市場服務的營收課徵2%的稅。加拿大也最近通過了類似規定的數位服務稅,但其稅率為3%。
儘管美國聯邦政府一直強烈反對其他國家徵收國家級的數位服務稅,但各州州政府對數位廣告營收徵收州級數位服務稅則興致勃勃。2021 年初,馬里蘭州成為第一個通過數位廣告稅法的州,同年,馬薩諸塞州隨後提出法案,對該州州內產生、數位廣告服務相關的營收課徵6.25%的稅。其他正草擬類似稅法的州至少有7個以上。
過去幾年來,世界各地政府有志一同、風起雲湧般地對數位廣告課徵營收稅。鑑於台灣數位廣告市場內的買家、內容業者和閱聽者都是在地台灣民眾,政府沒有理由不嚴肅考慮對本地所有數位廣告營收徵稅的可行性。2021 年台灣數位廣告市場規模為18億美元,其中至少 70% 流向了谷歌和臉書。以2%的數位廣告營收稅率來算,政府每年也能從臉書和谷歌那裡獲得約2500萬美元的收益。這筆額外政府收入可專用於支持廣告收入劇減、財務負擔沉重的國內報業,因為地區型報紙正是臉書和谷歌主宰國際數位廣告市場的生態下的主要受害者,但他們卻也是活化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關鍵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