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世昌
數位時代來臨,愈來愈多人透過網路平台獲取新聞資訊。這些跨國網路平台如Google和Meta等長期在搜尋引擎和社群媒體上,無償使用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成為新聞媒體和閱聽者的媒介並從中攫取巨大利益,又同時佔去國內七至八成的數位廣告,近乎壟斷了國內的數位廣告市場。
這種現象導致新聞媒體經營困難,各國都有大量的報社、雜誌社倒閉,廣播、電視媒體萎縮,台灣新聞受害的情形甚至遠超過其他國家,除了記者人數減少超過五成,國外特派記者幾乎已經完全消失。然而,新聞報導作為監督政府的第四權,新聞媒體的生存危機,不僅嚴重影響台灣新聞品質,也危及民主社會正常發展。
爭取媒體議價,已經是全球新趨勢。兩年前,澳洲開出第一槍,制定《新聞媒體議價法》,迫使這些跨國數位平台業者同意提供網路廣告收益給予澳洲的媒體業者,繼而在歐盟地區與亞洲南韓等地也都枹鼓相應,透過立法規範建立合理廣告分潤機制。加拿大政府也在今年六月份通過《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又稱C-18法案),要求科技公司須為使用新聞內容向媒體機構付費。反觀我國相關立法進度牛步迄今,數位部、公平會、通傳會、文化部互踢皮球,不願擔任媒體分潤的主管機關,坐視數位廣告市場遭跨國數位平台壟斷。
衡量Google、Meta等大型數位平台的規模與市占率,國內任何媒體甚或行業公會,都難以立足於公平的基礎上與之進行談判,政府有必要介入干預,協助新聞業和數位平台進行交流對話。惟設置獨立的新聞基金,以補助本地優質新聞發展,雖可成為另類解決方案,但參考澳洲、加拿大案例,積極展開立法行動,保障「新聞有價」,才是政府應有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