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結婚時沒有特別對夫妻財產做約定,則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基準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會因此消滅,此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民法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夫妻婚後的現存財產,扣除負債,最後剩下的兩人平均做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中(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規定):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對婚姻無貢獻者,依法可調整或免除其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
依民法第1030-1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也就是說允許法院在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明顯不公平的狀況下,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保障剩餘財產制度分配的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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