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常急於趕快脫離婚姻關係而倉促與另一半簽離婚協議書,事後才發覺自己無法負擔那麼多扶養費金額,或是發覺為什麼是自己要負擔全部的扶養費,小孩明明是你們雙方共同的責任等等,那麼扶養費金額能要求降低嗎?
當初離婚協議已約定扶養費,事後還能變更嗎?
當初認為離婚要緊的心態在離婚後卻發現無力負擔扶養費的金額,後悔之際該怎麼將扶養費金額調低想必是你急需處理的事。其實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事後若雙方都同意就能變更,當然這是好的情況下;若雙方對於扶養費變更沒有共識,就必須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之訴。
扶養費變更方式
雙方如果合意變更扶養費,可以協議好後請律師公證,避免日後對方反悔又讓自己陷入官司糾紛;但如果對方不同意你降低扶養費金額,依民法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向法院請求酌減扶養費。
你必須提出情勢變更、薪資證明、支出證明等證明讓法官明白你的經濟處境困難,而情勢變更在民事訴訟舉證上有其困難度,建議諮詢律師再向法院訴請變更扶養費,避免日後敗訴還被強制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