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學習都市計畫,做個筆記。
在討論都市計劃前要先討論計畫行政,與之部分是土地與空間。
在行政程序法中163條、164條是管行政計畫的條文,163條把什麼叫行政計畫定義出來,是台灣計畫行政的標的,163條同時定義出什麼樣的東西適用於164條,它建立起一個集合,而這個集合我們統稱為行政計畫,而這個集合內,有一部分具有跨事業部門,同時直接影響空間土地利用部分,在164條定義出適用範圍。
在行政計畫164條文當中它只處理特別涉及空間與土地的問題,在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中卻相當空泛,因爲空間與土地最容易牽扯到的是錢,是政府做政績最重要的戰場,因此若訂定的簡單也相對好操作。
而有三個因素在影響這個領域-計畫、空間、行政法,計畫之所以特別是因為有別於傳統的行政行為,不論是訂定命令、行政處分、或締結行政契約,這些傳統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處理當下,依照現在情況符合特定條件,制定條款產生一定的效果。
而計畫本身特性太過特別,計畫的特徵:
- 時間未來性、不確定性
- 目標且主觀性,不一定能實現
- 手段可選擇性無限
- 計畫決定自由
舉例:假設今晚(時間-未來性)想吃火鍋(目標),我可以的騎車、走路、叫Uber 、叫計程車、騎腳踏車、朋友載⋯(手段可選擇性無限),或許突然下大雨或老闆肚子痛而取消行程。(不確定性、不一定能實現)。以上都是計畫決定的自由。
從日常計畫到行政計畫,而計畫之所以為計畫是因為有計畫決定自由,假設一開始就被擬定完整,那就是規定,因此無論如何計畫一定有自由度。
在這種不確定性及多樣性,司法很難評斷你是否計畫內容正不正確,因為可能性太多,只要流程跑的漂亮,你無法說這個計畫是不對的,因為司法的判斷是由規定組合起來,而計畫需要彈性、自由,如果沒有彈性及自由,那就是規定。
在日常計畫生活中頂多吵架,但到了行政計畫,是會對人民的權利、產權產生侵害,甚至會對國家產生威脅,理論上只要所有的行政行為披上計畫兩個字當成外衣,基本上司法審查很難觸碰到它,司法只能制定法規盡量壓縮計畫的自由度,卻不能使其歸零,由此可推影響此領域最深的是「計畫」,因為它的特性導致我們為它立定法規,讓計畫具有審判性,可被控制、可監督性。
因此計畫法規需建立做計畫的指導原則,除了需要有效的縮小做計畫決定內容的自由度,同時也有義務維持計畫自由,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進而產生了計畫衡量。
衡量,是在觸及不同公私利益,將每個應該考量的事情納入後,根據權重調整做出取捨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