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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著作權,讓創作更自由!認識著作權基本概念

2023/04/1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上次在這篇文章中,成長學院簡單介紹了 IP,也就是 intellectual property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及內涵,也談到「著作權」是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這次創作者成長學院就要進一步來談談「著作權」的基本概念,希望能幫助所有創作者加深對於自身權益的認識。
在努力經營內容之餘,也能學習如何保護自己的創作結晶,讓你在創作時更安心自在,也更有底氣!

什麼是著作權?

首先,要了解著作權,必須先了解「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之間的關聯。
在此引用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說明:
智慧財產權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的權益總稱,但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一部法律叫「智慧財產權法」,而是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而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屬於智慧財產權中對於「文藝性」或「文化層面」精神活動成果的保護,是與人民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

哪些創作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有哪些類型?

承上所述,著作權是保障具有文藝、文化性質創作的權益,但這聽起來還是有點抽象,一起來看看哪些創作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又可分為哪些類型吧!
根據著作權專家賴文智律師在〈著作權一點通〉文章中所述,創作受著作權保護的要件如下:

1.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也就是說,必須是有人類的精神力的注入和作用的作品,才會受到著作權保護。如果是翻譯軟體通篇翻譯的文章、自動測速器照相所拍出的照片等,因為沒有人類精神的介入,都不算是創作。

2. 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這裡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創作的結果必須是用客觀化的形象表達出來,且能夠被人類的感官感知到的內容才行。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創作都是在自己的腦袋中進行,從未用口述或撰文等方式分享,那麼就不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其次,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只會限於已經被客觀表達的作品本身,不包括藉由這個表達所傳遞出的思想。
假設有人寫了一本「普通物理學」的教科書,受保護的會是這本著作,而不是其中可能提到的牛頓運動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等理論。
這是因為著作權一法的目的——除了提供創作者保護外,也希望能鼓勵知識、內涵的擁有者分享所知,讓整體社會及文化更進步。

3.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 是指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不是複製或抄襲他人著作即符合定義。
而「創作性」指的是只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其中的創作者的精神作用有達一定程度,可產生獨特性、個性,就可以獲得保護。
但在此要強調,對於創作性,我們應該抱持開放的心胸,尊重每位創作者的個體差異,不以著作品質來衡量是否給予保護。
當然,如果創作性實在太低,不足以辨認出個性,例如一般陳述事實的新聞標題、常用書名如「普通物理學」,就沒有保護的必要性。

4. 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相對於「實用性」,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必須有「文藝性」。好比說一支新式手機,雖然有技術性創新,但因為沒有文藝性而不受著作權保護,而是可能可以透過專利法加以保障。
原則上,只要同時符合以上這 4 個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但有幾個例外: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基於以上規範,受保障的範圍,著作權法在第 5 條和第 7 條之 1 共示例了 11 種著作類型,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和表演。
但以上著作類型僅供參考,只要符合以上 4 個要件、不在例外範圍內的,都可以受到保護,這也為科技所衍生的新型態著作,保留了不少可能性。

著作權需要申請嗎?創作者就是著作人嗎?

著作權需要申請嗎?先講答案——「不需要!」
《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代表目前台灣現行的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除非有另外的規定,否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的當下便享有著作權,不需要另外申請。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好奇,那所謂的「另外規定」到底是什麼?
這邊就容許格編先賣個關子,因為我們特別邀請到同時身為執業律師、圖文創作者的專家,來為各位說明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創作者可能不是著作人,以及其他圖文創作者該注意的著作權知識,只要訂閱成長學院就能隨時閱讀,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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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和版權差在哪?

最後,補充一個創作者也經常感到困惑的地方,就是「著作權」和「版權」之間的差異。
由於早期的著作、內容創作在變現方式上多用於出版,所以「著作權」也被稱為「版權」。
但著作權不僅是包含印刷、出版相關權利,再加上現在的內容變現、商業利用模式越來越多元,因此用「著作權」來稱呼會比較恰當。

了解著作權 讓創作更自由

以上就是著作權的精華介紹,至於其他關於著作權內涵、數位內容時代的延伸應用,包括:在授權數位內容轉載時的思考,以及圖文和影音創作者經營內容時的著作權實務經驗分享,都會陸續發佈於成長學院,為創作者在著作權的大海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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