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著作權可能是所有智慧財產權中,數量最多的一類嗎?
你幾乎每天生活都會接觸到它。聽音樂,會接觸到錄音著作、音樂著作;看影片,會接觸到視聽著作;讀文章評論,會接觸到語文著作;甚至手機裡每一個APP,都是電腦程式著作。正因為著作和我們的生活有著非常緊密的關聯,所以更需要好好認識著作權。
台灣《著作權法》採取的是「創作保護主義」,不像專利權、商標權需要經過申請註冊,也不需要登記才享有權利(註:仍有部分國家規定著作權要登記)。
只要具有原創性(非經抄襲、有最低限度的創意),任何創作在其完成的當下,就能被視為著作保護,享有著作權。因此,我才會說著作權可能是所有智慧財產權中數量最多的一類。
而著作權又細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類型。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分別是「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不當變更禁止權」。
其中大家最需要留意的是「姓名表示權」,指於利用著作時應同時標示作者的姓名。特別強調,和一般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 etc.)不同,著作人格權是「永久存續」的,不會因為作者過世而消滅,所以即便作者過世了,還是要留意姓名標示的問題,否則其後代可能會跳出來主張損害賠償。
著作財產權則是大家比較熟悉,有關於「利用著作」的這塊。
(撇開尚未三讀通過的修正草案已刪除「公開口述權」,並新增「再公開傳達權」一事),現行法規定有以下11種著作財產權:
各種型態的利用,會排列組合運用到上述的著作財產權。例如:(1) 內容創作者把拍攝的影片發布在Youtube上,就與「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有關;(2) 電影製作團隊把知名小說改編為劇本,並拍成電影在電影院上映,就與「重製權」、「改作權」、「公開上映權」有關。
如果是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是取得授權/同意得以利用的人,當然可以自由利用著作財產權;反之,如果未取得授權,則建議取得授權/同意再利用,否則只能考慮有無合理使用的空間了。
相對著作權的單純,先前介紹過的專利權、營業秘密和商標權,對於取得權利的要件都比較要求,像專利權、商標權必須經過智財局核准才能取得,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留意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等,著作權只要作品具有原創性、創作完成就取得了。
因此,大家可以想像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間,可能有著交集關係。舉些例子讓你們參考:
你會發現,其實任意一筆資訊、創作都可能是著作,這也意味著非常容易觸碰到他人的著作權,所以想利用非屬自己原創的內容,就務必小心不要誤踩到他人的著作權界線,否則會面臨刑責和民事索賠哦!
讀到這裡,真的是辛苦大家一路從專利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讀到著作權了,希望你有順利透過每次三分鐘的時間,快速掌握這些智慧財產權的基礎概念。
不過智慧財產權實在是博大精深,實務案例也隨著科技發展、創作的多元性,不斷推陳出新,如果你讀完這幾篇文章,有什麼想進一步了解的議題,都歡迎留言告訴我,See you:)
專利權: 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 輯1 / 專利權 它與營業秘密的微妙關係
營業秘密: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 輯2 / 營業秘密 保密措施是最難的一步
商標權: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 輯3 / 商標權 商標佈局需要深思
另外,因為著作權是我很常經手的案件類型,先前也寫了許多篇與著作權議題相關的文章,列在這邊,有興趣可以回頭讀:)
一萬種聊Hot Girls Summer的方式!創作者對自己的點子其實沒有專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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