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年終整理,幸承網友指點過去對2009年08-5078案件登載不全。對網友不好意思之餘,重新刊登此「歷史文件」。除存真外並利後人研究。物換星移不勝唏噓。此番重刊登與渠等之運動無關,特此聲明。
【連續閱讀】
美國上訴法院08-5078判決書(2009.04.07) I ◎雲程譯
美國上訴法院08-5078判決書(2009.04.07) II ◎雲程譯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I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法庭辯論(修正完成版) I ◎雲程譯(多謝網友協助)
哥倫比亞特區美國上訴法院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No. 08-5078)
2009年2月5日華盛頓特區
口頭辯論記錄【法官】HENDERSON、BROWN 與GRIFFITH
●出席:【控方委任律師】:CHARLES H. CAMP
【辯方委任律師】:MELISSA PATTERSON
●內容:口頭辯論:【控方】:CHARLES H. CAMP
【辯方】:MELISSA PATTERSON
●程序:【書記】08-5078案,林志昇等人控告美國政府,CAMP為控方,PATTERSON為辯方。
【法官】CAMP先生,早安。
CAMP(以下簡稱【控方】):早安。庭上。我是CHARLES H. CAMP,代表控方。這是「條約解釋案」(treaty interpretation case)。我們要求地方法院解釋〈舊金山和約〉,同時決定是否控方在〈美國憲法〉下具有權利。【法官】當然,不是嗎?無論這是「條約解釋案」,或其他案件。你的主張是否會成為美國對台灣行使某種主權。這是你陳訴的主張?【控方】庭上需要「檢視」主權,但並非「判決」主權。舉例而言,在Boumediene案中,他們檢視事實,最高法院檢視古巴的…
【法官】對不起,你是說Boumediene案嗎?【控方】是的。【法官】好。【控方】最高法院檢視古巴擁有最終主權,當時這樣說:關達那摩灣(Guantanamo Bay),但美國行使完全控制權,所以他們檢視主權,以便判定關達那摩灣的人民具有何種憲法權利。【法官】你主張美國對台灣行使主權(exercises sovereignty over Taiwan)。【控方】〈舊金山和約〉規定,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force over Taiwan)。所以若是這樣的話,問題變成:我的委託人在〈美國憲法〉下具有何種權利。【法官】假使美國對於台灣無行使主權,他們就無權利。是這樣嗎?【控方】他們要「檢視」主權,但並非「判決」主權。(雲程註:此處的they,應該是指前面Boumediene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文氣上又不順。)【法官】假設美國對台灣並未行使主權,你的委託人就沒權利?【控方】假設美國不是「主要佔領國」…。【法官】我使用「主權」這個字眼。請回答我的問題。【控方】主權。【法官】若美國對台灣未行使主權,你的委託人是否擁有任何主張或權利?【控方】假設他們控制它。舉例來說,在古巴,在關達那摩灣,美國控制關達那摩灣。我不知道是否意味他們擁有主權?但他們控制它,且本質上擁有。我認為由於控制,這是「事實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而這控制…(雲程註:此處的they,應該指美國政府)
【法官】所以說美國控制台灣?【控方】他們沒有控制它(台灣)。我們的立場是他們因為是「主要佔領者」(the principal occupier),所以具有「法理主權」(sovereignty de jure),這是〈舊金山和約〉下的「法律議題」(as a matter of law)。【法官】〈美國憲法〉下哪個部門擁有「決定」主權的權力?【控方】並不需要決定主權。這是事實。【法官】你講到「法理主權」。【控方】是的,那是…
【法官】哪個部門決定誰對領土擁有「法理主權」?【控方】條約規定美國與台灣有關係。這是多年前的「政治議題」(a political matter)。【法官】這不是我的疑問。我問的是更一般性的原則,我們要用何種「法律原則」來判決這案件。哪個部門決定誰擁有一塊領土的「法理主權」?【控方】這,這是「政治部門」(political branches)決定誰擁有主權。但我們並非要求「判決」主權。而是說,要「檢視」主權。
【法官】我是問「原則」。等一下將進入案件中。【控方】好。【法官】是「政治部門」決定誰擁有一塊領土的「法理主權」,對嗎?【控方】這(主權)已經決定,而我們的立場是條約。【法官】好。我理解你的立場,但這是「政治部門」決定誰擁有一塊領土的「法理主權」,對嗎?而你卻說「條約」。【控方】已經決定過了,對的。因此,問題變成庭上要判決:因為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故其人民在〈美國憲法〉下具有何種權利?庭上決定倒底是何種法律。是由庭上決定…。
【法官】在紅色摘要本上第3頁,政府說:「在1954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其中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政府,且承認台灣為其領土。」這正確嗎?【控方】不,不正確。【法官】不正確?哪裡錯了?【控方】這是為了「很特定的目的」(That was for a very limited purpose here.)。在我的回覆中引用了〈共同防禦條約〉的立法歷史,〈共同防禦條約〉不得改變台灣的主權。中華民國監管(oversee)台灣。【法官】但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控方】這個嘛,中華民國在「行政上監管」台灣。這從立法歷史上看就清楚了。這是一個中華民國「行政監管」台灣。
【法官】中華民國簽發護照給其公民嗎?【控方】有簽發護照,但是並未被許多國家承認。【法官】中華民國本身簽發護照給其公民。【控方】這是我理解。【法官】台灣政府有簽發任何護照嗎?我知道這可牽涉到控方尋求(seeking)美國護照。【控方】是的,這並非美國公民護照。
【法官】那他們目前用什麼身份,或他們如何旅行?【控方】他們有旅行文件,但這並不被不承認台灣的國家所承認。這是個判斷問題。這就是問題所在,台灣人民遇到的是,他們無法去不承認其旅行文件的國家。這好比亮出馬里蘭所簽發的護照,這根本不是國家。【法官】台灣政府有無簽發旅行文件?【控方】有的。【法官】好。
【法官】假設你是對的,你同意「政治部門」決定此一主權問題,你認為在〈舊金山和約〉下我們做了安排。【控方】是的。【法官】但「政治部門」也做了其他安排,舉例來說「行政部門」清楚表達戰略模糊的意圖。法庭能忽略這些後續的行為嗎?【控方】這些後續行為中,沒有一個改變了條約。同時,也沒有被任何條約來修正。台灣的有權者在簽署〈舊金山和約〉時,故意遺留成為一個未定的問題。條約附在有關〈舊金山和約〉談判的附件中。很清楚的,他們想要在稍後保有決定台灣的選擇權。盟國和日本之間,無法對台灣歸屬獲致協議。這問題持續存在,「行政部門」無法頒佈任何東西來修改條約。目前,這條約是最高的…
【法官】在你的回答中,你難道不是剛剛承認(haven’t you just acknowledged)政府的立場是,不管是誰擁有台灣的主權,反正不是美國。這是未定的議題。這是行政部門50多年來的政策。【控方】不,作為一個「法律議題」,美國是「主要佔領國」,而地位就是個「法律議題」。庭上決定從地位所衍生的權利。這地位就是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法官】你能告訴我在歷史上,美國擔任過某領土的「主要佔領國」,而其領土上的住民因此擁有美國護照或其他權利嗎?【控方】可以的。菲律賓就是一個例子。事實上,過去曾有一種觀點,就是當時我們是菲律賓的「主要佔領國」。二次大戰後,同樣的情形,菲律賓人民有權利持有這些已被各國承認的美國護照(the people in the Philippines had rights to U.S. passports that had been recognized)。所以,他們有護照,且過去當我們交還菲律賓主權給其人民與其政府時,新政府來不及簽發新護照之前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此時,乃是我們仍在當地但是這個新政府行政尚未生效前的空窗期。人們無法取得護照,有人就直接告上最高法院,說這是對無法取得護照的人民一種殘酷與罕見的懲罰,最高法院同意他們的訴求。這些身處行政交接期的人民無權利申請護照,他們認為…
【法官】但這(台灣人民擁有主要佔領國美國的護照)從未發生在台灣人民身上。【控方】不,這個議題從未在台灣出現。【法官】有人曾經在台灣嘗試過嗎?【控方】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