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八點檔電視劇和電視新聞告訴我們,結婚後與配偶家人同居可能會遇到的慘況。這也使得越來越多人結婚時會將「結婚後不和父母同住」納入擇偶條件中,比較偏激的人甚至還會希望另一半是孤兒(當然這是比較極端的想法)。
但對於結婚時比較沒存款的夫妻來說,與配偶家人同住是一個省錢的好選擇。就算另一半的家人生活習慣再差,也總比還要花好幾萬特地租一間房屋來得好。當然,這些好只存在於配偶家人好相處的時候,萬一同住的配偶家人性格惡劣,完全就把自己當成一個外人,還時常欺負使喚,而配偶又不願意搬出去住,這該怎麼辦呢?可以訴請離婚嗎?
家暴就是不堪同居虐待嗎?為什麼民法要如此規定?
民法十大離婚事由中,第三項與第四項都有提到「不堪同居虐待」,但每個人的「忍耐程度」不同,法規上有沒有明確的標準,這究竟該怎麼辦呢?
其實,也因為沒有絕對的標準,讓受害者可以憑藉自身感受來衡量有沒有受到不堪同居虐待。不堪同居虐待基本上可以視為家庭暴力,無論是肢體上的傷害(拳打腳踢),還是心靈上的折磨(不給飯吃、口頭羞辱),只要受害者覺得遭受虐待即成立。
小姑或小舅子會家暴,能提告請求離婚嗎?
如果是被配偶的兄弟姊妹家暴,可以聲請保護令,但恐怕無法以此作為家暴離婚的原因。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提到的離婚事由中,僅有「配偶」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間的家暴才能訴請離婚。配偶的兄弟姊妹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如果想告離婚,恐怕只能將其認定為
同法第二項的「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被配偶或配偶家人報警或提告,算是不堪同居虐待嗎?
這道理與「小心我告你」算不算恐嚇很類似,訴訟程序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也是一種捍衛自身權益的方式。既然是法律允許的事項,自然就不能說是刻意陷害另一半致不堪同居虐待了。更何況被告或被警察抓是自己有錯在先,怎麼能怪到別人身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