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年(2023年)5月底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此修正草案由經濟部擬具,旨在呼應國發會於2022年發布的「2050淨零碳排路徑」,從推動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的角度,協助淨零路徑政策目標達成。
條例修正重點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放寬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及地熱的設置區位、型式等限制;簡化地熱能開發的行政程序,並制定相關規範。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修正要點,大多是影響再生能源的開發商,然而針對太陽能光電設備,此次修法則是要求興建建築物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滿足一定條件時必須於屋頂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能光電板。
關於屋頂需設置光電板的條件和要求為何?這也是此次修正草案較大的爭議。(註1)在條例的修法說明中,提到此次修法是參考德國柏林市的法規,並談到柏林太陽能法要求使用面積逾50㎡的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之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應設置屋頂面積30%以上的光電發電設備。雖然修法說明也強調,未來的條件(建築物規模)和要求(光電板設置的比例)後續將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和此法主管機關共同討論,但外界不免擔心會直接比照辦理。
事實上,對於強制設置再生能源及儲能設備,中央及地方政府皆對強制要求用電大戶有共識(但也並未限制只能使用太陽能光電),但針對建築物新、改建需設置太陽能光電板,則為不同議題。蒐整目前六都的規範,也有部分已強制要求特定建築物設置光電板,於後說明。
六都對於建築物設置光電板之要求
明文規定設置光電板之條件-台北、台南(草案)
在六都中,台北市早在2014年發布的「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中,要求建築面積達1000㎡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設置規模達建築面積5%以上。
台南市則於公聽會版本(2023/01/12)的「臺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十條,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新、增、改建之房舍,屋頂應設置50%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此規定和中央的再生發展條例修正內容異曲同工,但更進一步規範了設置比例,並載明後續由台南市經發局另訂條件(意即何謂"一定規模",以及免除情境),但目前僅為草案,最後法規內容為何值得觀察。
此外,台南市的現行法規「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中,亦有要求公告指定地區之公務機關,於用電場所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顯示對於既有公有建築物特別要求,以作為使用再生能源之表率。新北市「新北市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自治條例」草案第14條,也對公有建築物有相同要求。
新北市目前並無強制建築行為設置光電板的要求,但根據2022年發布的「新北市 2050 淨零路徑暨氣候行動白皮書」,新北市打算於2030年要求新建建築物強制設置綠能及儲能設施,但目前並未寫入「新北市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自治條例」草案條文中。
明文規定設置光電板或綠化設施之條件-高雄(已實施)、屏東(已實施)
高雄市與屏東縣皆訂定有綠建築自治條例,兩自治條例將建築物分為五類,其中一至四類為不同類型之新建、增建建築物,第五類主要指既有建築物。條例並要求除第五類外皆須於屋頂設置隔熱層及光電設施或綠化設施,其概念是光電板或綠化設施擇一設置。
若選擇於屋頂設置光電板,以「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為例,其第9條明定一至四類建築物設置光電板之面積,其中更特別要求第四類建築物達特定條件--新建或增建總樓地板面積1000㎡以上--需設置之光電板容量。需要注意的是,依據5~8條內容,建築物屋頂需要設光電板或做綠化,但第9條又提到光電板得設置於空地上,意思是無論光電板位於屋頂或地面,皆可以計入設置面積。也就是說,法條雖然要求光電板設置數量,但並未限制僅能設置於屋頂,和目前中央的立法方向有差異,惟受限於建築案件之基地條件,選擇設於屋頂之比例多寡,有待進一步了解。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九條(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
屏東的「屏東縣綠建築自治條例」第10條也有明確規定部分建築物應設置光電設備之面積或裝置容量,法規內容與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相似,區分為一至五類建築物進行規範,不限於屋頂或地面。此外,「屏東縣發展低碳城鄉自治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則和「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相似,要求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光電板。
屋頂須設置再生能源或綠化設施-新北、台中(已實施)
雖然並未要求設置光電板,但新北、台南、台中的現行規定中皆有規範所謂的綠能屋頂。其中新北和台南皆要求設置面積達屋頂面積1/2,台中市則僅要求1/3。新北與台中是要求須經都審之建築物;台南則針對公有建築物或公告地區之建築物。在法規的解釋中,要求設置的綠能設施包含綠化設施(植栽)和再生能源設施(光電板和其他),也就是說,屋頂面積50%可採綠化也可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或其他再生能源設備,並無強制規定要設置光電設備。
(新北:「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4條,需都審建築物或綠能屋頂示範區;台南:「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1條及22條,公有建築物或公告指定地區建築物,需設置太陽能熱水設備、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屋頂綠化設施;台中:「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50-1條,建築基地屬應經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會議通過者其建築物屋頂應有三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化或綠能設施(備)。)
無明文規定需設置光電板-桃園
桃園發展再生能源的相關法規為「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和「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施設置辦法」,法規中未要求建築時需設置光電板,亦未見對於建築物屋頂設置綠化或再生設施之要求。
須特別說明的是,本文重點在彙整法規面之相關規定,無法代表各縣市政府實際推動屋頂光電、再生能源發展之情形。
延伸閱讀
註2:本文提及法規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