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浦項鋼鐵(POSCO)提問,允許作為生產原料從國外進口的廢鋼清單,出口加工企業委託進口的貨物、回收和廢物處理活動生產的產品是否免稅?
A:
與法規相比,根據海關總署,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第 107/2016/QH13 號出口稅和進口稅法取代了第 45/2005/QH11 號出口稅和進口稅法, 第 134/2016/ND-CP 號法令已取代政府的第 87/2010/ND-CP 號法令。
第 107/2016/QH13 號進出口稅法第 7 條第 16 條,第 134/2016/ND-CP 號法令第 12 條經第 18/2021/ND- 號法令第 1 條第 6 條修訂和補充CP規定對為生產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稅,對滿足全部進口材料生產加工條件的出口貨物無出口免稅規定。
同樣在《進出口稅法》第 16 條第 6 款;經第18/2021/ND-CP號法令第1條第5款修訂和補充的第134/2016/ND-CP號法令第11條第1款規定,出口加工再進口的貨物免徵出口稅。出口加工再進口的礦產資源、資源礦產加能源總值佔產品成本51%及以上的產品、生產或出口過程中形成的廢料除外進料加工)出口加工徵收出口稅的,不免徵出口稅。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為生產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免徵進口稅,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由進口貨物生產的產品必須申報繳納出口稅。7第十六條《進出口稅法》;第134/2016/ND-CP號法令第12條在第18/2021/ND-CP號法令第1條第6款中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出口加工再進口的貨物免徵出口稅。
如果出口貨物是廢料(在進口貨物的生產過程中產生)並且不是出口加工然後進口,則不符合本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的出口免稅條件。第 134 號法令/ 2016/ND-CP 在第 18/2021/ND-CP 法令第 1 條第 5 款中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海關總署要求Posco VST Co., Ltd. 將上述規定與公司實際情況進行比較,以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