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户發生樓上與樓下間漏水,應該要怎麼處理?住戶應忍受其他住戶因維修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而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但為了顧及他人隱私或損及其利益,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在進入或使用時,應擇其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的損害。同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内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如果是因為公共排水管造成的漏水?於同條例第7條第5款規定「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依同條2項規定該項修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是修繕費係因可歸責區分所有權人的事由所致者,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