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想到了一個故事【望梅止渴】...曹操畫了一個大餅,但最後還是沒有讓士兵吃到梅子
男人啊.....
在處理這麼多家事案件後,坦白說,【忠誠】是一種選擇,只是這個選擇,對男生好像很難維持。平均遇到10對離婚案件中,有8對是因為男方外遇而產生離婚糾紛。
一般人都以為如果另一半外遇,到法院可以求償到上百萬的賠償金額,但是坦白跟你說,你能求償到50萬就要偷笑了....
那問題來了,我可不可以在結婚的時候先跟老公約定【雙方有一方偷吃的時候,那方就應該要賠對方300萬元】?
答案:
原則上有效
只要簽協議書時雙方均有審慎考量過,且約定金額是對方能負擔的,法院原則上都會認為有效,但約定內容需要具體,且違約金需考量對方能負擔的金額。
所以建議大家約定如下:
【簽約之雙方均不得與第三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包括但不限於接吻、牽手、擁抱、性交、口交、同床及於晚上10點後單獨出遊等),如違反者,應賠償他方新台幣300萬元】
有趣的事,也有老公跟小王簽署,後來小王還是跑去聯絡自己的老婆,老公就告上法院要小王賠錢。我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事實】
老公甲與老婆乙結婚數年,後老婆乙外遇跟小王丙發生性關係,老公甲雖成為綠帽俠,但是還是選擇原諒老婆,為免聲張,老公甲就向區公所聲請調解,後來老公甲與小王丙成立條約定,小王丙要賠償老公甲8萬元,而且小王還當下簽立切結書承諾:
「立切結書人丙(小王)不再與乙(老婆)有任何聯繫,包括見面、手機通訊及不正當外出,若再犯將願賠甲(老公)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後來,小王丙還是管不住自己,偷偷跑去跟老婆乙聯絡,被老公甲發現後告上法院,請求100萬元。
【法院認定】
配偶婚外情事件,恆係發生於不公開之場所,復因他方配偶事實上無法掌控發生婚外情一方配偶之行動及通訊自由,故其蒐證及訴訟上舉證之困難度較其他一般侵權行為事件為高,而有婚外情之一方配偶,與其婚外情對象若有見面或通訊之行為,即有繼續發生婚外情之可能。故為緩和他方配偶蒐證不易及減輕其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並確實斷絕一方配偶與該對象繼續婚外情之可能,他方配偶與婚外情對象約定不得與該一方配偶見面、手機通訊及不正當外出,否則應予賠償或給付違約金之約定,係為維護他方配偶之合法婚姻關係,尚無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亦不致對該一方配偶與其婚外情對象之行動或通訊自由過度限制,其約定自屬有效。
後來法院就判小王丙要給老公甲100萬元。
建議各位讀者,可以在結婚的時候跟另一半商量簽署這樣的婚前協議,通常另一半都是ok的,
畢竟不簽,就會有【婚後沒辦法把持住自己】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