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提供【人頭帳戶】會有什麼刑責?能主張無罪嗎?

2023/08/1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在職業生涯中,被問過好幾次:「我之前因為想打工被騙而提供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使用,這樣會犯什麼罪?

  在執業生涯中,時常會遇到一些被詐騙集團騙,提供人頭帳戶的民眾詢問:「被騙提供人頭帳戶會有什麼刑責?」、「可不可以主張無罪?」面對這些問題,我總是先耐心的教導他可能涉犯的刑罰責任,再解釋實務上法院的判斷標準,今天就把我的一些回答整理成文字給大家參考參考~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行為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處罰條文】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翻譯蒟蒻】
  提供人頭詐戶給詐騙集團,讓詐騙集團可以用帳戶收受詐騙款項,等於幫助詐騙集團騙錢,而且也有幫助詐騙集團隱匿詐騙的犯罪所得,會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法院會用重的罪來判,也就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幫助洗錢罪。

如果真的被騙而提供人頭帳戶的話,法院會判我無罪嗎?

  很遺憾,依照司改會的統計,類似的案件高達98%會被判有罪,法院通常會認為,現在反詐騙宣導這麼多,你遇到人家要你提供帳戶,你就應該要知道怪怪的,你竟然還提供,就是「故意」。

有主張無罪贏的案例嗎?

  當然有,我提供幾個案例給大家參考,也可以藉此去思考看看,自己的案件是不是有可能可以主張無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47號判決
當事人一發現被詐騙後立即報警,法院認定沒有詐欺及洗錢故意,判無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
藉由刊登廣告,假借應徵工作之名,同時利用求職者急於謀職往往願意遷就僱用者要求之弱點,騙取應徵者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當事人因年方18涉事不深,法官認為沒有詐欺及洗錢行為,判無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判決
當事人相信詐騙集團真的是要幫他操作虛擬貨幣,才提供銀行資訊、身分證等,自非詐欺及洗錢,判無罪。


毫克律師
毫克律師
從考上律師到執業這幾年,受到太多人的鼓勵與幫助,所以想貢獻小小的自己以回饋社會。如果我的文章沒有說明清楚的地方,歡迎加我的Line進一步詢問喔(@garychen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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