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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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新聞或網路文章上看到,離婚時夫妻財產要對半分的說法,這是真的嗎?所有財產都要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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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跟老公結婚3年多了,最近越發覺得跟他三觀不合,大約3個月前某個晚上兩人在家大吵後,老公就負氣搬回婆家居住,之後就再也沒有付過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造成自己每月支出大增,因此想請問律師:如果另一半自行搬離夫妻雙方共同住所後,有無義務繼續向他方支付家庭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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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當事人,離婚財產對於律師來說也是相當頭痛的問題,因為這真的沒有標準答案。就算有兩對夫妻財產完全一樣,也可能因為離婚方式不同或結婚後的表現、對家庭付出不一樣,出現截然不同的分配結果。所以在討論離婚財產分配前,還得先釐清目前狀況才能更進一步判斷出「相對準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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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結婚兩人還很恩愛,對支出比較不會分得那麼詳細。房貸一起背、車貸一起扛的狀況比比皆是。但面臨離婚時,以前發生過的種種都不再那麼美好,還會開始「翻舊帳」,自己以往的付出都不再那麼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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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一、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單獨聲請分別財產制? (1)難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事由 民法第1010條 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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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以為是先提離婚的人要給、或是一定是男性要給女性、比較接近答案一點點的人,會覺得是離職顧家的人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但法律上的規定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可以請求贍養費,因此律師說的並沒有錯,想拿到贍養費的一方,必須是因為法院的判決而離婚,並且還得因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境,才能跟對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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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是夫妻了就不要計較錢,這句話您可能不太陌生。雖然很有道理卻又是一句讓人辛酸難過的話啊!難道說婚後就不能有點私房錢買自己的東西嗎?(您的老婆在您後面看起來很火)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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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與其說是選用,倒不如說是「在不知不覺中『被』選擇」。 對於甚少接觸法律的社會大眾而言,只知道登記後兩人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對於因夫妻身分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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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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