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保護令?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靜香跟大雄結婚10年後,大雄因為工作不順利,回家發現家裡有一點不順眼的地方,就會對靜香大聲辱罵:「打掃家裡很難嗎?」、「養妳這隻沒用的米蟲」、「養條狗都比養妳好」等等,靜香可以聲請保護令嗎?聲請後又有什麼效果?要怎麼聲請?

一、靜香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大雄回到家裡對靜香怒罵「打掃家裡很難嗎?」、「養妳這隻沒用的米蟲」、「養條狗都比養妳好」之類的語句,當然構成上面家庭暴力法所稱的【家庭暴力】,如果靜香有對於上面這些情況有錄到音的話(私底下偷錄是可以的),就可以以此作為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二、保護令的效果是什麼?

  聲請保護令的效果是,可以喝止對方不能做保護令上面所禁止的行為,如果有做的話,會直接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什麼意思呢?容我解釋如下: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完整的條文總共有13款,比較常使用到的是1~6款,所以這裡只列這6款。

這時候法院可能裁定如下:
一、大雄不得對靜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大雄不得對於靜香為下列行為:騷擾、跟蹤。
三、大雄應立即遷離兩造共同居住地(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四、大雄應遠離靜香之住居地(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至少參佰公尺。

  如果大雄還是不聽話,硬要打電話騷擾靜香,或是靠近靜香的居住地,這時候大雄就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可以立即報警請警察直接逮捕大雄,而且大雄還會面臨到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責。

三、要怎麼聲請保護令?

這個就會稍微複雜一點,首先要先弄清楚要聲請哪一種保護令及如何聲請。

(一)要聲請哪一種保護令

  法律上的保護令共分為三種(跟斯斯一樣冏?):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關於三種保護令的區分,網路上已經有很多律師介紹了,我在這裡就不贅述了,因為那些東西,都太複雜了,我相信一般讀者也難以理解,所以我只講最重要的差別,及我建議讀者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該聲請哪一種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只能在最急迫的情況下聲請(例如:沒有保護令回家可能會直接被打),因為最急迫,所以法院的審理程序也最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法院收到4小時內就要核發。因為這個快速通道太耗費法院資源,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也規定,民眾不能自行聲請,一定要由警察、檢察官或社福機關代為聲請,避免人民濫行聲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則是在沒有這麼急迫的情況下聲請的(例如:持續被老公騷擾,但是沒有生命、身體的立即危險),這時候就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不用傳喚對方,只要依照聲請人單方提供的證據,就先核發「暫時保護令」,這個通常1~2個月就會下來。

  不論是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是「暫時保護令」,因為法院都沒有經過詳細的證據調查,也可以不用傳喚加害人到院說明,程序比較不嚴謹,因此法院如果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是「暫時保護令」,都只有暫時性的效力,法院會自動視為被害人已經提出「通常保護令」,法院會在這個審理程序中,詳實調查證據,並讓加害人提出抗辯。

(二)要如何聲請保護令?

  如果靜香今天遇到的【危險】是急迫的(例如大雄持續怒罵靜香數次,而且靜香都有錄音存證),這時候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請警察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在收到後4小時內,也不用傳喚對方,就可以直接核發「緊急保護令」,警察在收到保護令後,也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對大雄進行告誡,警告他不要違反保護令,如果警察判斷大雄有違反保護令之虞,且有繼續傷害傷害家人之可能者,即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逕行逮捕大雄。

  如果靜香遇到的【危險】沒有這麼急迫,請警察機關幫忙聲請緊急保護令也被警察拒絕的話,就要自己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沒有規定法院要多久內核發下來,但是因為暫時保護令,一般來說法院都不會進行證據調查,而是依據聲請人提供的證據直接判斷要不要核發,所以程序會稍微快一點,大約1~2個月左右就會核發(迷之音:這樣較快一點?)

  至於「通常保護令」的部分,讀者可以直接以聲請「暫時保護令」替代,而不用去管怎麼聲請「通常保護令」,因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就視為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了。

四、結語

  保護令的聲請雖然網路上已經有眾多文章可供大家參考,但實際上怎麼聲請還是涉及文字撰寫及法律上技術面的格式問題,建議讀者可以找專業律師講明案情,由律師代為撰擬聲請書狀,避免格式、文字或細節的疏漏導致聲請被法院無情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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