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經常遇到兩個人離婚後,前夫就當小孩不存在,除了平常不會主動跟小孩連繫外,也不會給扶養費,媽媽也沒再連絡前夫了,這時候,女方的爸媽通常都會跳出來分擔養育的責任,這時候,女方可能就會想要幫小孩改為自己的姓氏,請問可以嗎?
先說結論,可以。
首先,法律上將小孩分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用很不精確的白話文來說就是,小孩在出生的時候,爸媽有沒有結婚,有的話就是前者,沒有的話就是後者。(這個說法不是很準確,但是於本文來說沒差)。
如果是婚生子女,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如果是非婚生子女,依據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一般而言,小孩畢竟不是爸爸或嬤嬤的附屬品,所以兩個人縱使離婚,法院通常也不會准許小孩改姓。
但是,如果男方顯然對小孩不聞不問,而且也完全不出小孩子的扶養費,這時候其實男方就只是跟小孩有著血緣關係的陌生人而已,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幫小孩改姓。
只是,這時候我都會建議大家,稍微等個3年再去改姓。為什麼呢?因為,一方面,延續一段期間比較能顯示出男方不聞不問、不付扶養費的惡劣態度;二方面是,如果男生忽然到法院說願意付,趕快在扶養費的短期時效(5年)內跟他請求,最好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作成和解筆錄,未來直接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沒辦法達成庭上和解,那也還來得及起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