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錢有必要分得這麼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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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是夫妻了就不要計較錢,這句話您可能不太陌生。雖然很有道理卻又是一句讓人辛酸難過的話啊!難道說婚後就不能有點私房錢買自己的東西嗎?(您的老婆在您後面看起來很火)
即便嘴上說說歸嘴上說說,但現今的法律一直都很重視平權(不論性別社會地位),所以即便結婚後,在財產上也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擔保,不用擔心往後生活上的困窘意外發生

結婚後,我的錢還是我的錢嗎?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
沒來由地看這法規,大多數人普遍會感到一頭霧水。看起來像是結婚後與結婚前毫無差別,自己的還是自己的,愛怎麼用都沒差,但真是如此嗎?
一點也沒錯,就是這個意思,婚後任性愛怎麼計較誰的錢是誰的是夫妻私底下的事,不過依照民法上的規範來看,結婚前與結婚後並沒有太大的差別,絕對沒有結婚後錢就要全部曝光或上繳這類規定
當然,這是沒有特別約定共同財產制」的狀況,如果夫妻打算合夥做生意,決定讓錢共有,就不適合用這項規定

結婚後花錢還是為所欲為,都不能干涉嗎?

民法第1018-1條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結婚後以家庭為重是天經地義(不然為什麼要結婚?),立法者自然也考慮過這樣的問題。依民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可以擁有私人財產,在結婚繼續作為零用金買喜歡的東西或維持興趣等。但前提是必須顧好家庭基本開銷,這法條也是在這樣的背景誕生

老公拿零用錢買東西送小三,可以阻止嗎?

民法第 1022 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民法第 1020-1 條

夫或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先撇開外遇行為不提,光是送小三禮物就讓人難以接受。這行為還會大幅度影響將來萬一離婚後兩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的不公平現象。所以民法特別規定,縱使結婚後兩人在財產方面都有極大的自由空間,但配偶有絕對的權利追問財產動向
願意說也能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庭上強制對方說出來。這雖然有點違反隱私,但全都是為了保障另一半的財產權,才會有這種極度偏激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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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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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個家庭狀況與孩子的性格都不同,法院在裁定時也會針對個案來評估要將監護權判給單方或是採用共同監護。父母們當然也可以透過自行收集證據或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來讓判決結果更符合自己的期待。晚晴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也能隨時為您效勞。
債權人先憑著借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核准後就會將支付命令核發給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可以決定要不要在20日內提出異議,如果沒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生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用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債務。萬一債務人提出異議,那支付命令便會失去效力,債權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還債。
偶爾看到新聞上一些名人離婚時,向配偶要了破億的天價贍養費。這樣的案例免不了讓即將離婚或剛離婚的人擔憂,自己要是負擔不起是否就無法離婚了。但其實這些煩惱都是多餘的,之所以會上電視是因為那些情況夠特別、有看點,大部分的情況新聞根本不會報導,反而因此誤導民眾關於贍養費的定義。
最糟糕的背叛從來不需要任何肢體接觸,因出軌問題來尋求婚姻律師諮詢的客戶中,有一半以上是因為自己或配偶有精神出軌的狀況。雖然在大多數人的概念中,都覺得出軌只限於外在的行為與表現,但精神出軌與行為上的出軌都有個共通點:「覺得出軌對象比自己的另一半來得更重要。」
一對結婚超過20年的夫妻育有三個孩子,某天丈夫突然要大兒子請妻子簽離婚協議書,才知道原來對方認領了和小三在外面生的兩個孩子。妻子不願離婚,丈夫竟然把夫妻倆共同經營的檳榔攤換鎖來讓她失去經濟來源,她無奈下只好項法院聲請假扣押,不料此舉竟引來對方暴力相待,甚至遭到恐嚇、辱罵。
消費借貸這個詞聽在一般人耳裡可能覺得陌生,但它其實就是我們平常遇到的「借錢」問題。當然消費借貸不只包含金錢,所有可以被借來使用並且無法原物歸還的消耗品都被包含在內,金錢的借貸只能算是最大宗,不能完全解釋整個消費借貸。但不管是何種物品的消費借貸,都建議可以簽訂契約,以保障之後的追討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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