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帳單的最低還款額為:(信用額度內)消費款的10%+100%提現金額+100%前期最低還款額未還清部分+100%超過信用額度消費款+100%費用+ 100%利息+ 分期還款本期應還部分(分為有息及無息兩種)。 上述的「費用」包括信用卡滯納金和超限費。
上面這段主要在說明最低應繳金額的計算方式,若看不懂可以跳過沒關係,我們只要從帳單上得知幾個關鍵的數字就好。這些關鍵的訊息,依法得揭露在每一期的帳單上,至於收到帳單的人知不知道要看?會不會去看?看得看不懂?則是另一回事了。
兩個關鍵的數字:
假設7月23日刷卡$11,000元(假設銀行同日入帳),在8月9日繳款時,只繳了最低應繳金額$1,000元,下一期帳單的應繳總額是$10,163元,其中$10,000元為剩餘未繳的本金,而$163元則是循環利息。
$10,000元 x 13.75%(循環利息利率) x 32天(刷卡入帳日7月23日~下個月結帳日8月23日) ÷ 365天 = $120.5479元 ≒ 121元
假設後續都沒有再消費,且每期只繳最低金額,今年7月刷的$11,000元,要到明年7月才還完,額外支付的利息總額為$673元。$673元 ÷ $11,000元 = 6%。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2015年9月1日起,循環利息利率的法定上限為15%,若契約約定的利率高於法定上限,依民法第71條,該約定無效。
信用卡的「分期付款」和「最低應繳金額」這兩個功能,是知道後果且可承擔後果,逼不得已才用來「應急」的工具才對,錯用、亂用、濫用,是會出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