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章節,細部討論到保護勞工的一些管道與細則;並且建立體系。
這節討倫一下,實務上常常碰到的化學品問題,稽核上這點也蠻容易被提出來的,跟消防相關相比是很容易不注意到的點。
大方向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提到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 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簡單來說對於危險化學品,雇主有義務為勞工設置一個安全的環境。
並依照國家標準CNS15030可分成
- 危險物:物理性危害
- 有害物 :對健康狀態有害者
因此如果雇主生產製程中需要用到化學品,應造冊,並保留最低限度的模板要求。危害化學品清單
化學品名稱/使用位置/儲存量/用量/儲存地點等基本訊息;當然,越詳細列表其實對於工廠自身掌握內容是更加有利的。
因此若不好好依照規則進行就需要承擔相對的責任。
- 無標示/製備/安全資料表與化學品清單 並進行必要通識措施
- 無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制度
- 再由暴露風險之工作場所,雇主有責任確保員工暴露低於風險。
- 使用中央指定外的新化學物質管制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與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
初步的認識很重要,包含現場觀察的時候,化學品算是蠻大一部分能夠看出管理者或雇主是否做得好的一個指標。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法13條
定義先確認
- 製造者:指製㐀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 售、處置或使用之廠商。
- 輸入者:指從國外進口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 供應商:指從批發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以上三個角色統稱"運作者"。(雇主也含在內)
那化學品該如何標示呢?

- 語言上以中文為主,若有外籍同事,要加註外籍人員可以理解之語言。
- 100ml 現場分裝,上藥標示名稱,危害圖示與警示語
以下情形免標示
-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 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完整的應該要有以下內容
- 危害圖式(100ml↓)
- 名稱(100ml↓)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100ml↓)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化學品採購也應向供應者索取MSDS(化學安全資料表),並且轉譯成外籍人員可理解的版本。
其中MSDS需要每3年檢討一次。
*常常會跟危化製程搞錯,這個是每5年檢討一次。
不妨好好看看MSDS的案例,看看是否有以下資訊。
- 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 危害辨識資料
- 成分辨識資料
- 急救措施
- 滅火措施
- 洩漏處理方法
-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 暴露預防措施
- 物理及化學性質
- 安定性及反應性
- 毒性資料
- 生態資料
- 廢棄處置方法
- 運送資料
- 法規資料
- 其他資料: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 表人、製表日期
化學品各種加工場常常使用,但實質管理避免勞工誤用其實都不夠細緻,重點掌握, 標示清楚/100ml/不知道的東西索取MSDS/外籍員工翻譯。
那我們下章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