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章節,細部討論到保護勞工的一些管道與細則;並且建立體系。
這節討倫一下,實務上常常碰到的化學品問題,稽核上這點也蠻容易被提出來的,跟消防相關相比是很容易不注意到的點。
大方向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提到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 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簡單來說對於危險化學品,雇主有義務為勞工設置一個安全的環境。
並依照國家標準CNS15030可分成
因此如果雇主生產製程中需要用到化學品,應造冊,並保留最低限度的模板要求。危害化學品清單
化學品名稱/使用位置/儲存量/用量/儲存地點等基本訊息;當然,越詳細列表其實對於工廠自身掌握內容是更加有利的。
因此若不好好依照規則進行就需要承擔相對的責任。
初步的認識很重要,包含現場觀察的時候,化學品算是蠻大一部分能夠看出管理者或雇主是否做得好的一個指標。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法13條
定義先確認
以上三個角色統稱"運作者"。(雇主也含在內)
那化學品該如何標示呢?
以下情形免標示
完整的應該要有以下內容
化學品採購也應向供應者索取MSDS(化學安全資料表),並且轉譯成外籍人員可理解的版本。
其中MSDS需要每3年檢討一次。
*常常會跟危化製程搞錯,這個是每5年檢討一次。
不妨好好看看MSDS的案例,看看是否有以下資訊。
化學品各種加工場常常使用,但實質管理避免勞工誤用其實都不夠細緻,重點掌握, 標示清楚/100ml/不知道的東西索取MSDS/外籍員工翻譯。
那我們下章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