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繼續延伸,高壓容器的一些該注意的內容。
先定義特殊氣體
- 高壓氣體,係指高壓氣體中之壓縮 氫氣、壓縮天然氣、液氧、液氨 及液氯、液化石油氣。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4條)
- 可燃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乙炔、乙醛、氨、一氧化碳、乙烷、乙 胺、乙苯、乙烯、氯乙烷、氯甲烷、氯乙烯、環氧乙烷、環氧丙烷、氰化氫、環丙烷、 二甲胺、氫、三甲胺、二硫化碳、丁二 烯、丁烷、丁烯、丙烷、丙烯、溴甲烷、苯、甲 烷、甲胺、二甲醚、硫化氫及其他爆炸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 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 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體。
- 毒性氣體,係指丙烯、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 氯、氯甲烷、 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氟、溴甲 烷、苯、光氣、 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 (係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 規定之容許濃度。) 在百萬分之二百以下(200 ppm)之氣體。
容器本身需要注意
-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 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 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 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 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 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容器本身的搬運
- 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 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 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 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 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或輪胎
- 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 置相當間隔
- 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 劑、防毒面具等
- 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 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 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 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必要時,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
容器的儲存
-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 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 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 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危險性容器
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 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
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計算儲存能力
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左:
- 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 (P+1) *V1
- 液化氣體儲存設備:W= 0.9*w*V2
- 液化氣體容器:W= V2 /C
算式中:
- 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高灌裝壓 力 (單位: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 ) 值。
- V1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 w 儲槽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 V2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 C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儲存容器的間距
自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儲槽外面至其他可燃 性氣體或氧氣儲槽間應保持一公尺或以該儲槽、其他可燃性氣體儲槽或氧氣儲槽 之最大直徑和之四分之一以上 較大者之距離。但設有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 有效防火及滅火能力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氣體部分就到這邊結束,下一張我們就討論討論車輛的細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