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急診室內,醫生跟護理師正在幫患者檢查,而旁邊突然來了另一位患者家屬,因不耐等候,於是強拉醫生去幫另一位患者看者,旁邊的護理師出手阻止,但遭到家屬破口大罵三字經,並且將急診室二層車打翻,二層車上的醫療用品散落一地。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為醫療法於106年5月10日修正通過,依照提案說明認為因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具之公益性質濃厚,其所涉及者包含當下不特定需求醫療資源者之權益。為保障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專業性、公益性、重要性,應避免醫事人員受不當之干擾,尤其以羞辱之方式妨害其執行業務,爰增訂第3項,明訂罰則。
此外,本條條屬公共危險罪之立法體例,其目的應係為保護社會大眾之就醫權 ,其保護法益則係一般病患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故本罪在規範上不應僅侷限於「醫療暴力行為」,而係應以「妨害醫療行為」為規範對象。
所謂「執行醫療業務」應係醫護人員對於病人為一定之診察、用藥、施術或處置等,可能使病人之病況產生變化,而與醫療行為有關業務之執行。對於醫療人員所為之「強暴脅迫」行為,不應以直接對人為限,該強制力施於物而影響他人者,亦應受此規範。
該位家屬,在醫生和護理師幫另名患者檢查時,罵髒話與打翻急診室二層車,讓醫療用品散落一地,縱使沒有直接對醫生和護理師的身體造成傷害,也已經妨礙到醫生和護理師執行醫療行為,也對被檢查的患者的權益受到影響,涉及違反醫療法第106條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提醒!
醫療暴力和妨礙醫療的行為,除了有刑事責任外,還有民事責任,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