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社群軟體上匿名刊登毒品咖啡包的照片和標明價格,遭在網路上巡邏的員警乙發現,乙於是喬裝買家跟甲聯絡說要購買咖啡包,雙方約在後天晚上11點在中正橋下見面付款交貨,後甲赴約拿出咖啡包給佯裝買家的員警乙時,遭乙當場表明身分逮捕,甲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呢?
什麼是釣魚?
釣魚是警察使用的一種辦案手法,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屬於合法之手段。而販毒者因警察之引誘買賣交付毒品,已達成著手實施販賣毒品,但警察本無購買毒品之意思,意在辦案、蒐證,所以無法和販毒者間完成買賣行為,販毒者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提醒!
販賣毒品罪屬於重罪,但販賣毒品未遂可主張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刑責,如果偵查和審判中均自白,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定再減輕。所以如果販毒者因警察釣魚而被查獲,在警詢及偵查中,就要注意這些相關之減刑規定,建議遇到毒品犯罪相關問題,在警詢及偵查階段就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91年度台上字第3443號、93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及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