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公務員卻故意不依法簽報,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結論
公務人員故意不依法簽報、未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違章建物所有人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實務見解認為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負有刑事責任。
提醒!
對一般民眾而言,買的房屋是否有違建,或是打算新建違建,都有遭拆除的風險,而公務人員也要避免落人口舌說圖利他人。
參考資料: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