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長期患有五十肩,受五十肩的病狀折磨痛苦不已,聽朋友介紹來到了B所經營的工作室進行推拿,請求B幫他治療五十肩,B跟他掛保證說沒問題,說他是領有國家證照的推拿師,於是A付了400元接受B的推拿按摩。然而按摩到一半,警方登門以B涉犯醫療法帶回警局。
推拿、刮痧、草藥膏等傳統民俗調理,在臺灣並不罕見,多會以國術館、工作室的名義出現,勞動部也有「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技能檢定的考試。
然而,在現行法規下,就算是領有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的人員,從事推拿行為,仍有可能觸犯醫師法。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見解認為,「推拿」可分為兩種,如果是以治療疾病、矯正殘缺為目的,所為的「中醫傷科推拿」行為,就屬於醫療行為,限於中醫師方得行使。如果是「傳統整復推拿」,指的是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非中醫師亦可以行使,但不得宣稱療效。
現行「推拿」二字,會讓民眾難以分辨醫療行為或是傳統民俗調理,而有損及身體健康之風險,且常見國術館標榜療效的廣告,可能是對領有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士證照即可為醫療行為的誤解,而有開業後的觸法風險。
提醒!
標榜療效,極有可能觸犯醫療法而有刑事責任,如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醫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