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聽過這樣的鬼故事,一對傳統純樸的夫妻,在五六十年前生了許多女兒,但都沒有生兒子,因此將其中一位女兒取名為招弟。可能招弟有用,終於生了個兒子。
時間過得很快,小孩長大,這對傳統純樸的夫妻也老了,變成了阿公阿嬤。這對夫妻想說只有一個寶貝兒子可以傳宗接代,兩人都有共識最後走的那一個人,遺囑要表明遺產全部都給兒子,和女兒說在他們死後必須簽拋棄繼承權(絕不繼承)切結書。
不久,夫妻相繼離世,女兒們很聽話簽了拋棄繼承權切結書。但是,兒子和女兒發生爭執,女兒們認為自己不該如此委曲求全,主張自己還沒辦理拋棄繼承,還是可以就遺產主張特留分(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
全部遺產都給兒子可以嗎?
在「
離開前的最後一堂法律課:寫遺囑的必備觀念」,我寫到寫遺囑分配財產時,第一要注意特留分,到現在還是有人不知道特留分是什麼。很多人老一輩的人覺得自己辛苦一生打拼的財產,死後要怎麼分都行,這是錯誤觀念,因為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
所謂特留分,我都和當事人說:特留分,是法律規定要特別留給繼承人的那一份,一定給繼承人。因為法律特別規定要留,所以寫遺囑時要必須遵守。
特留分是繼承人的權利,如果侵害特留分,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可以向受扣減義務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簽不繼承切結書,但沒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效果是什麼?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家訴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 黃詩淳,特留分扣減權之拋棄,月旦法學教室,第238期,2022年8月,頁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