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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老媽把所有遺產分給兒子,女兒如何保全特留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延續「簽了放棄繼承權切結書但沒辦拋棄繼承,還可以主張遺產我也有一份嗎?」,當老爸或老媽生前將所有遺產都分給兒子而不給女兒,女兒可以主張特留分。

接下來的問題是:女兒如何主張或保全特留分?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將遺產移轉或登記給自己嗎?

一、保全特留分必須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當老爸或老媽把所有遺產都分給兒子而不給女兒時,就是侵害女兒特留分的權利。女兒為了保全自己的特留分,可以行使民法規定的特留分扣減權。

雖然我國民法沒有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一定要透過訴訟,用存證信函或其他方式主張都可以。不過,通常最終還是會走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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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實務

當老爸或老媽將遺產指定財產怎麼分給兒子時,法院實務認為這時候算「應繼分之指定兼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被侵害特留分的女兒可以主張適用或類推適用特留分扣減權的規定。

一般人以為當老媽或老爸生前將房子或財產分只分給兒子,女兒可以經由訴訟要求將房子或財產案特留分比例登記給自己。但是,我國最高法院認為特留分是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而不是具體存在於各個遺產,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行使扣減權,至多只能塗銷繼承登記,然後回復成遺產公同共有狀態。

為了有效一次解決遺產與特留分糾紛,實務上有原告在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也主張分割遺產,法院最終也做出繼承人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與遺產分割的判決,這部分可以留意並試看看,有效解決遺產糾紛。

實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被繼承人郭天德遺產分割方法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繼承人郭天德所遺如附表2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2『分割方法』欄所示,被上訴人郭雨堃、郭勁甫並應各補償上訴人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其餘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郭梅華負擔十分之一,被上訴人郭雨堃、郭勁甫各負擔十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28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6號判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判決。
  • 郭振恭,民法,三民出版,2014年修訂十一版。
  • 黃詩淳,特留分扣減與價額補償,月旦法學教室,第197期,2019年3月,頁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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