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CFC」-企業「五大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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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自今年正式實施,影響企業CFC投資收益,加上明年五月於報稅季首當其衝,在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辦法修正當中,至少必須掌握「五大新法」。

  財政部大幅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排除特定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CFC稅基認定未來修正將排除未實現特定金融資產(例如股票等)評價損益,在尚未實際處分且未有現金可供分配,把未實現利益排除以及未實現損失加回,等待實際處分時再行計入,且不追溯以前年度損益的立法原則。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https://www.facebook.com/REANDA.Taiwan)吳明儀會計師提醒包含修正豁免適用受控外國企業規定門檻之計算方式、放寬金融商品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選擇暫不列入CFC盈餘、修正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範圍、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匯率變動之處理、修正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定明匯率換算基礎,目前仍在預告期間,修正重點解析如下:

壹. 修正豁免適用受控外國企業規定門檻之計算方式

  即指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所稱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下),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並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並且超過新臺幣700 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受控外國企業,列入 CFC 投資收益課營所稅。

貳. 放寬金融商品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選擇暫不列入CFC盈餘

  針對「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企業無法操控且短期波動幅度較大,放寬營利事業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為了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但僅限第一層CFC持有的FVPL適用;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FVPL情形的查核報告,且以相同計算方式,備妥有別於CFC個體財報,此項選擇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參. 修正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範圍

  意即考量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專有稅率或稅制之種類繁雜,由於未必全然對外公開相關資訊,可從個案狀況判斷是否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財政部才會公告低稅負區參考名單範圍,僅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專有稅率

肆. 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匯率變動之處理

  在於增訂營利事業自CFC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引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9 條及第 98 條規定,因匯率不同產生的差異,應列為獲配年度之兌換損益,免調整營利事業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年度的損益。

伍. 修正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定明匯率換算基礎(不含現行未規範)

一.CFC稅後淨利(損)修正

1.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2.減除: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所得稅費用+所得稅利益

二.CFC稅後淨利(損)現行

1.加計:由其他綜合損益(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

2.減除: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三.兩者加計

依財務會計規範,部分損益項目未透過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而係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包含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此等調整數亦為CFC可分配盈餘,現行範圍未包含因此修正。

四.兩者減除

所得稅費用(實際利益)指CFC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相關所得稅影響。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企業須對財政部修正CFC的「五大新法」豫師來姓,要先知道立法概念的前後差異,才能掌握修正重點並作稅務規劃,以此符合企業真實需求以期開源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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