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人忙什麼|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常見問題與說明

更新 發佈閱讀 10 分鐘

稅務問題

買賣外國企業發行之股票適用之證券交易稅率為何?

依財政部賦稅署97年9月23日回覆證期局之函文表示,原則上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公司發行之股票」應課徵千分之三之稅率,因該條例第1條未如證券交易法第4條,明確定義「公司發行之股票」之公司僅限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買賣外國企業股票應依規定適用千分之三之稅率

外國企業給付之股利是否為我國來源所得?

依財政部賦稅署100年5月31日回覆交易所之函文外國企業分配股利所設相關課稅原則如下:

  • 營所稅:
  1.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法人:獲配外國企業股利,視為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
  2.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法人:獲配外國企業股利免徵營所稅。
  3. 股票股利之計算:以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其收益。
  • 綜所稅:
  1. 個人:獲配外國企業股利非屬綜所稅課稅範圍,但有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2. 股票股利之計算:同前,以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其收益。

買賣外國企業發行之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規定為何?

個人買賣外國企業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應就該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上市前股東處分外國企業股權之資本利得如何計算?

  1. 外國企業公開發行前,其股東處分股權產生之資本利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股東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不課徵所得稅,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股東應就交易損益依規定併計課稅。
  2. 另個人處分海外股權之資本利得視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相關課稅規定詳見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應否適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

依財政部賦稅署97年9月23日回覆證期局之函文表示,原則上來臺上市(櫃)之外國企業如在臺設立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以執行控股投資或回臺上市(櫃)相關事宜,應認屬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外國企業如未在臺設立營業場所,因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為營業行為,其代理人為所得稅法第10條所稱營業代理人。上開情形均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外國企業股票係屬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

依財政部賦稅署97年9月23日回覆證期局之函文表示,原則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為公債、公司債、股權或出資者,以其發行機關或被投資事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因此外國企業股票應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若控股公司為回台上市,擬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再加以併股,本國法人股東因此獲配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之課稅規定為何?

  1. 若轉增資之資本公積係源自於:以往在其他交易所上市溢價發行新股、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等所產生,其屬股東之出資額性質,我國法人股東因此獲配股份,尚無所得發生,應無歸課股東所得稅問題。
  2. 倘該公司以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或受領贈與之所得等非屬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我國法人股東因此所獲配股份,應列為境外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3. 至於再將股份併股部分,其為每股面額之調整,該公司各股東持股之總面額並無變動,亦不發生所得問題。

規劃股權重組時可能發生相關稅負問題,建議應及早就個案情形與稅賦機關溝通以為因應。

資金移動

外國企業募集資金是否得直接間接用於中國?有無金額限制?

97年8月14日修改後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已刪除外國發行人在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所募集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規定。且外國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無上限。

現行外國投資人資金進出規範有無放寬?

  1. 已開放外國企業於我國市場掛牌者,其原始股東處分持股之資金,可透過直接申辦FINI(外國機構投資人)或FIDI(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身分,將資金留存於交割款戶內作後續投資之用。
  2. 已取消每一FIDI投資國內證券限額上限為500萬美元之限制。

中央銀行對於第一上市之募資案件審理期間需時多久?

依據金管會與相關行政機關會商結果,為縮短募資申請案整體審理期間,中央銀行原則同意採取平行審查方式,未來外國發行人於申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時,毋須先由交易所出具符合上市證明文件,可同時送請中央銀行及交易所進行審查,在申請募集相關文件齊全之情況下,中央銀行將可於12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兩岸證券投資相關限制

外國企業申請來台上市是否只限制台商才能申請?陸資企業是否可以申請?

依據97年7月31日金管會「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8-1條,對於陸資企業申請來臺上市規定如下:

1、第一上市部分:

  • 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申請第一上市。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申請專案許可。惟應同時符合臺商企業之持股高於陸資企業,且臺商企業具控制能力。

2、第二上市部分:

  • 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申請第二上市。
  • 已取消陸資持股超過30%或為主要影響力之股東者之限制。

有關陸資持股之認定,請詳參證券交易所110年1月公布修正之「大陸地區企業透過架設第三地區控股事業申請來臺掛牌說明」。

外國企業之陸藉股東得否得買賣證券交易所掛牌之股票?

  1. 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賣出之開戶,惟該帳戶僅准賣出該外國企業發行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2.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需檢附開戶文件及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構出具大陸籍股東在該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來臺上市前已持有該發行人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之證明文件。

外籍(含大陸籍)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得否出售?

1、依99年1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67784號令規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核給有價證券與員工(含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23條之規定,為其員工處理前揭依法所核發之有價證券,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檢具相關書件向證交所辦理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

2、前述投資專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 投資專戶內員工取得股東身份後,行使表決權應比照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第一上市公司員工授權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保管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
  • 員工行使認購有價證券後,第一上市公司應以投資專戶名義發予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並交付投資專戶,且依相關股務處理規定辦理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等有關事宜。

3、第一上市公司於核給有價證券與員工時,應於所訂相關契約中敘明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事項,包括:

  • 員工得選擇前揭集合投資專戶方式處分所取得股票,惟如不願採行該方式辦理者,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份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另員工於第一上市前已取得股票者,得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7條第1項第4款及第77條之8第1項等規定辦理。
  • 員工選擇前揭投資專戶方式辦理時,處分所取得股票之程序,及第一上市公司與員工間,涉及投資專戶運作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4、第一上市公司如不採行前揭集合投資專戶方式辦理,嗣其員工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份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另員工於第一上市前已取得股票者,得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7條第1項第4款及第77條之8第1項等規定辦理。

5、所稱第一上市公司員工不含持股逾10%之股東等內部人。

台商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業經申報補辦許可並繳納罸款完竣者,交易所之審查態度為何?

原則上,送件申請上市前,應主動向投審會補辦許可,且應繳納罸款完竣。申請上市時,須檢具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以作為審查上之重要參考依據。

投資人取得有對大陸地區投資之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而涉及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是否須向投審會申請或申報許可。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有對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之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如未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持有其股份百分之十以下者,不屬該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得不受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經申報或許可之限制。

承上,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參、第1項規定,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其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身份之投資人,個人每年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500萬美元。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所

-----

親愛的讀者,感謝您耐心閱讀本篇文章。在接近閱讀結束之際,我誠摯邀請您繼續探索更多我之前所撰寫的文章,相信這些內容將為您帶來更多啟發和收穫。在下方,您可以找到一系列豐富多彩的主題,每篇都充滿了精彩的知識和見解。

我深知您抽出寶貴時間閱讀這些文字,對我來說是非常暖心的支持和鼓勵。您的關注是我創作的動力,每一次的閱讀都讓我更有動力將更多的內容呈現給您。

為使我們更靠近,一些交流互動的方式:

❤️點愛表心|💬留言相伴|✏️追蹤大叔|🔗分享此文|☕贊助咖啡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投行大叔想告訴你的一些事
230會員
275內容數
投行大叔想告訴你的一些事是一個以分享業內觀點和實際工作狀況為主題的專欄。希望透過投行大叔碎碎念,你可以獲得寶貴的行業內幕,了解投資銀行的實際運作方式和挑戰,並提供了深入的分析和洞察力,涵蓋了企業融資、併購和重組、資本市場交易等各個方面。這些業內觀點和實際案例將幫助你更好地理解投資銀行業務,從而在自己的工作中更具競爭力。
2024/10/31
在競爭激烈的職場環境中,僅靠努力是不夠的。本文分享了在投行等行業中生存的幾個重要法則,包括理解公司階層、增加曝光率、把握升遷機會、保持個人步調以及注意職場形象。這些技巧能幫助你在職場中更好的發展,實現自我價值。
Thumbnail
2024/10/31
在競爭激烈的職場環境中,僅靠努力是不夠的。本文分享了在投行等行業中生存的幾個重要法則,包括理解公司階層、增加曝光率、把握升遷機會、保持個人步調以及注意職場形象。這些技巧能幫助你在職場中更好的發展,實現自我價值。
Thumbnail
2024/09/09
本文探討了在投資銀行工作中,特別是在IPO案件中,溝通能力的重要性。作者強調,親自參與每個環節能讓新人獲得寶貴的經驗。面對各種挑戰與高壓環境,溝通技巧是成功的關鍵。文章最後邀請讀者探索更多的內容,並表達對讀者支持的感謝。
Thumbnail
2024/09/09
本文探討了在投資銀行工作中,特別是在IPO案件中,溝通能力的重要性。作者強調,親自參與每個環節能讓新人獲得寶貴的經驗。面對各種挑戰與高壓環境,溝通技巧是成功的關鍵。文章最後邀請讀者探索更多的內容,並表達對讀者支持的感謝。
Thumbnail
2024/09/01
在投行中,輔導與業務之間的緊密關系常常被誤解。輔導者與業務者相互依賴,業務者需要開發新客戶,而輔導者則協助業務執行。雖然輔導工作常被認為簡單,實際上兩者都需經驗和技術。本文討論了這兩種角色的互補性及其在投行中的核心價值。
Thumbnail
2024/09/01
在投行中,輔導與業務之間的緊密關系常常被誤解。輔導者與業務者相互依賴,業務者需要開發新客戶,而輔導者則協助業務執行。雖然輔導工作常被認為簡單,實際上兩者都需經驗和技術。本文討論了這兩種角色的互補性及其在投行中的核心價值。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在小小的租屋房間裡,透過蝦皮購物平臺採購各種黏土、模型、美甲材料等創作素材,打造專屬黏土小宇宙的療癒過程。文中分享多個蝦皮挖寶地圖,並推薦蝦皮分潤計畫。
Thumbnail
在小小的租屋房間裡,透過蝦皮購物平臺採購各種黏土、模型、美甲材料等創作素材,打造專屬黏土小宇宙的療癒過程。文中分享多個蝦皮挖寶地圖,並推薦蝦皮分潤計畫。
Thumbnail
小蝸和小豬因購物習慣不同常起衝突,直到發現蝦皮分潤計畫,讓小豬的購物愛好產生價值,也讓小蝸開始欣賞另一半的興趣。想增加收入或改善伴侶間的購物觀念差異?讓蝦皮分潤計畫成為你們的神隊友吧!
Thumbnail
小蝸和小豬因購物習慣不同常起衝突,直到發現蝦皮分潤計畫,讓小豬的購物愛好產生價值,也讓小蝸開始欣賞另一半的興趣。想增加收入或改善伴侶間的購物觀念差異?讓蝦皮分潤計畫成為你們的神隊友吧!
Thumbnail
外國公司於取得台灣來源所得時而欲降低租稅負擔時,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與所得稅法第8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另一個常見的租稅優惠,就是透過兩國間有簽訂之租稅協定。本文將探討如何適用租稅協定的第7條(營業利潤)和第10條(股利),並闡述這些條款的稅務利益及其在實務上應如何操作。
Thumbnail
外國公司於取得台灣來源所得時而欲降低租稅負擔時,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與所得稅法第8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另一個常見的租稅優惠,就是透過兩國間有簽訂之租稅協定。本文將探討如何適用租稅協定的第7條(營業利潤)和第10條(股利),並闡述這些條款的稅務利益及其在實務上應如何操作。
Thumbnail
許多納稅義務個人,經常以為:從海外帳戶(OBU帳戶)匯入個人外幣帳戶,款項只要一年的加總數,不要超過NTD670萬,就不會有海外所得的問題。這樣的想法,容易產生錯誤申報的風險。
Thumbnail
許多納稅義務個人,經常以為:從海外帳戶(OBU帳戶)匯入個人外幣帳戶,款項只要一年的加總數,不要超過NTD670萬,就不會有海外所得的問題。這樣的想法,容易產生錯誤申報的風險。
Thumbnail
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原則上,僅有一項業務即為一般投資業,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的規定,若該型態的公司,僅有股利收入、股票銷售為收入來源的話,依法免徵營業稅,亦無開立統一發票的必要,因此,准予免除每期申報營業稅的程序,同樣的,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還。
Thumbnail
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原則上,僅有一項業務即為一般投資業,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的規定,若該型態的公司,僅有股利收入、股票銷售為收入來源的話,依法免徵營業稅,亦無開立統一發票的必要,因此,准予免除每期申報營業稅的程序,同樣的,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還。
Thumbnail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自今年正式實施,影響企業CFC投資收益,加上明年五月於報稅季首當其衝,在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辦法修正當中,至少必須掌握「五大新法」。
Thumbnail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自今年正式實施,影響企業CFC投資收益,加上明年五月於報稅季首當其衝,在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辦法修正當中,至少必須掌握「五大新法」。
Thumbnail
你是否疑惑外國企業為何要來臺上市?又常遇到哪些問題?這篇文章為你解惑,分析外國企業來臺上市的常見問題與相關說明。從法律環境、融資角度到未來規劃,我們將一一道來外國企業在臺灣上市的各方面考量,並提供全面的分析。揭開外國企業上市的神秘面紗,带你走進這場金融盛宴的幕後。
Thumbnail
你是否疑惑外國企業為何要來臺上市?又常遇到哪些問題?這篇文章為你解惑,分析外國企業來臺上市的常見問題與相關說明。從法律環境、融資角度到未來規劃,我們將一一道來外國企業在臺灣上市的各方面考量,並提供全面的分析。揭開外國企業上市的神秘面紗,带你走進這場金融盛宴的幕後。
Thumbnail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便屬海外所得。政府管這麼寬?管到海外?為課到有錢人的稅,以往習慣前往避稅天堂的手法已不像過去這麼容易,盤點一下自己有無漏報海外所得吧
Thumbnail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便屬海外所得。政府管這麼寬?管到海外?為課到有錢人的稅,以往習慣前往避稅天堂的手法已不像過去這麼容易,盤點一下自己有無漏報海外所得吧
Thumbnail
  政府稽徵機關公佈「受控外國公司」(CFC)將從民國112年由免稅轉為應稅,對於企業經營的「商道」而言節稅便是節流,每年報稅季必上演的「節稅」、「避稅」、「逃漏稅」大戲已司空見慣,畢竟《憲法》賦予人民有其納稅義務,如何透過合法合規的稅務規劃才是經營者們的因應之道。
Thumbnail
  政府稽徵機關公佈「受控外國公司」(CFC)將從民國112年由免稅轉為應稅,對於企業經營的「商道」而言節稅便是節流,每年報稅季必上演的「節稅」、「避稅」、「逃漏稅」大戲已司空見慣,畢竟《憲法》賦予人民有其納稅義務,如何透過合法合規的稅務規劃才是經營者們的因應之道。
Thumbnail
FAR是四科中相對容易掌握的部分,雖然章節數最多,但內容是台灣考生熟悉的會計學,跟台灣的考試比起來題型也單純許多。
Thumbnail
FAR是四科中相對容易掌握的部分,雖然章節數最多,但內容是台灣考生熟悉的會計學,跟台灣的考試比起來題型也單純許多。
Thumbnail
1.前情提要 最近看到上面這篇北區國稅局臉書,突然想起前年遇到的一組諮詢海外所得的客人。 這組客人是事務所附近的銀行介紹, 來諮詢的原因是因為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書,要補繳近100萬的稅。 仔細瞭解之下,原來是因為有跟金融機構買一些海外理財商品(基金之類的), 2.客戶主張 3.其他常見錯誤
Thumbnail
1.前情提要 最近看到上面這篇北區國稅局臉書,突然想起前年遇到的一組諮詢海外所得的客人。 這組客人是事務所附近的銀行介紹, 來諮詢的原因是因為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書,要補繳近100萬的稅。 仔細瞭解之下,原來是因為有跟金融機構買一些海外理財商品(基金之類的), 2.客戶主張 3.其他常見錯誤
Thumbnail
過去在銀行當理財顧問時,有銷售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及美股),有客戶就會詢問我,買這類型的商品,獲利或配息是否需要繳稅呢? 在說明這個問題之前,J先生想帶大家先來了解台灣綜合所得稅報稅的制度,自民國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除了台灣所得來源之外,也納入了海外所得來源須報稅,也就是大家在講的最低稅負
Thumbnail
過去在銀行當理財顧問時,有銷售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及美股),有客戶就會詢問我,買這類型的商品,獲利或配息是否需要繳稅呢? 在說明這個問題之前,J先生想帶大家先來了解台灣綜合所得稅報稅的制度,自民國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除了台灣所得來源之外,也納入了海外所得來源須報稅,也就是大家在講的最低稅負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