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我要離婚。
我:對方的想法?
友:他不想離。
我:那你打算怎麼做?
友:跟他談,他不離就打官司。
我:不是打官司就一定可以離婚哦,而且,未成年子女和婚後財產的部分,也要一併思考如何處理。
友:有這麼麻煩?
我:不一定,看你們共識到哪裡,可能很簡單,也可能需要長期抗戰。
友:...
離婚,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那就有親權(俗稱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探視)的問題;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如果一方有外遇、家暴等情形,那還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一) 協議離婚:要有書面與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 調解或和解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共識,在法院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
(三) 裁判離婚:要有法定事由,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
1. 例示規定(民法1052條1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等10款事由。
2. 概括規定(民法1052條2項):
(1) 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婚姻有重大破綻,任何人處於相同情境,都會認為婚姻難以維繫。
(2) 對於婚姻發生重大破綻唯一有責之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如婚姻重大破綻發生後已超過相當期間,或婚姻重大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不許唯一有責之一方訴請離婚,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立法者應於112年3月24日起2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上開意旨裁判之。也就是說,未來唯一有責配偶在特定情形下應可訴請離婚。
(3) 如雙方對於婚姻重大破綻均有責任,不論責任輕重,均得訴請離婚。
(一) 親權(俗稱監護權,法律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1. 態樣:
(1) 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2) 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於此情形,可約定某些關於孩子的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2. 如雙方對於親權行使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判斷標準大致上為子女意思尊重、照護繼續性、父母適性比較衡量、主要照顧者、善意父母等原則(可參考法務部103年1月10日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函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二) 扶養費:
1. 基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因此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仍應負擔子女扶養費。
2. 每月扶養費數額參考標準:目前實務主要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孩子居住縣市之金額為據,再視雙方經濟狀況而為調整。
3. 扶養費分擔比例:訂出子女每月扶養費數額後,再來就是依雙方經濟狀況決定雙方分擔比例,1:1、3:2、2:1、7:3,都有可能。
4. 給付至何時:原則上至孩子成年時為止。
(三) 會面交往(探視):
非行使親權或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法律仍保障其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權,常見方式是每月隔週週末探視、農曆春節期間特別約定、寒暑假增加會面天數。
(一) 夫妻財產制:
1. 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共3種。
2. 法定財產制,雙方各自保有自己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再將雙方婚後財產(包含負債)進行清算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沒有財產清算及分配的問題。共同財產制,除自己特有財產外,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公同共有,而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雙方各自取回訂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各得半數。
3. 夫妻如未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是法定財產制,而離婚時就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二) 法定財產制下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 基準日-婚後財產計算到何時:協議離婚為離婚登記日;裁判離婚為起訴日;調解或和解離婚為聲請日或起訴日。
2. 計算方式:
(1) 雙方分別計算自己在基準日現存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計算;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也不列入計算),扣掉自己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例如,男方現存婚後財產200萬元,其中包含繼承取得50萬元,另有50萬元婚後債務,其應列入分配的金額為100萬元;女方現存婚後財產200萬元,其中包含受贈與取得150萬元,另有100萬元婚後債務,其應列入分配的金額為0元,女方可向男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也就是50萬元。
(2) 如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例如夫妻分居而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時效: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或自離婚確定時起5年。如有逾期,被請求之一方即可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依民法1057條規定,必須是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向他方請求相當之贍養費。有三個條件,由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無法維持沒有責任、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三者都符合法律上才有請求贍養費的權利。
(一) 離婚損害: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慰撫金)。財產上損害想像上比較困難;非財產上損害則必須限於受害人沒有過失,例如婚姻發生重大破綻完全是因為一方家暴、外遇又自行離家,那麼另一方就有機會成功獲得精神賠償。
(二) 離因損害:例如一方有家暴或外遇等行為而導致雙方離婚,對於家暴、外遇等行為,他方本來就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很多時候沒有想像中簡單,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與財產分配等議題,更需要耐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