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會有社會重要人士離婚新聞 大家~~也已經見怪不怪只在旁邊笑笑 但真的要離婚的話,究竟該要怎麼做呢? 雙方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1050條,夫妻雙方得兩願離婚,並有離婚之書面 即離婚協議書、2位證人(簽署於離婚協議書)及共同至戶政事務所 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即得解消。離婚協議書例稿或得至書局、網路尋得,然因離婚可能涉及以下重要事項(僅摘要),應明確協議以免紛爭,若有預算應由律師協助: 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定有夫妻離婚後之財產分配方式(採法定財產 制者),惟雙方仍得自行協商如何分配,並於離婚協議書後約明此後不再主張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應注意該條於110年1月修法後,更具體規定如何分配應考量 之因素(如各自對家庭付出狀況等),非必然就雙方財產差額均分。 未成年子女親權(即監護權)之行使民法第1055條規定得由夫或妻一方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此應於離婚協議書具體約定,另就非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一方之探視(即會面交往)方式,亦應明確約定。 扶養費夫妻縱然離婚,仍不免其等各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惟仍應於離婚協議書中約明扶養費用之負擔方式。 法院裁判離婚(及訴訟中之和解、調解) 依民法第1052、1052-1條,基於一定事由(如將對方抓姦在床、 對方有不治之惡疾等),得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惟因注 意,就婚姻破裂可歸責程度較高之一方,尚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豈容出軌者想跑就跑?!);另於訴訟中,雙方得為和解或經調解成立後離婚。 離婚訴訟之進行曠日廢時,多需委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以正確適用相關法令及陳述事實,然應注意,法庭上雙方勢必唇槍舌戰、互揭瘡疤,造成感情之徹底割裂、未成年子女面對父母仇恨相所生陰影等,都是夫妻應併為考量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