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6種常見的授權條款類型,釐清授權條款之間的差異。
我盡量避免原文照翻,僅整理條款中重要的核心精神,協助開發者可以快速理解各種授權條款所形成的法律效果。
GPL-3.0 重要特點:
1. 散布原作與衍生作品時都必須採用GPL (LGPL有例外)
2. 不禁止商業目的使用
3. 修改後須說明或標示修改處
4. 須包含著作權資訊
5. 須加上 GNU 授權條款
6. 須具備原始碼 (Source Code)
7. 有明確的智慧財產、賠償責任、法律衝突條款
由自由軟體之父、Debian 創始人之一 Richard Stallman 草創,是最接近開源軟體定義的授權條款。Linux 發行版常用的 GNU GPL 授權條款即屬此類。
採用 GNU 授權的軟體,無論有無修改,再散布時必須採用相同條款,不得變更成其他類別的授權條款。因此多數商業軟體(無論免費或付費)會避免採用此種授權的軟體或程式碼,避免將來無法閉源。但 GNU 授權本身並不禁止商業目的使用,如 RedHat 公司發行的 Red Hat Enterprise Linux 便是一例。此外, GNU 授權也要求修改後須說明或標示修改處,且衍生作品中必須包含著作權資訊以及 GNU 授權條款的內容。
而 LGPL (Lesser GPL) 則是部分突破「採用相同條款」的限制。若軟體僅在執行時呼叫 (Dynamic Link) 採用 LGPL 授權的程式碼或函式庫,則該軟體可以不用繼續使用LGPL 授權(可為閉源或專有)。但如果修改了原始碼,或將原始碼內嵌 (Static Link) 至軟體中而使軟體成為衍生作品,則散布時就必須繼續採用 LGPL 授權。LGPL 的誕生是為了增加普及度所做的妥協,與其大費周章採用替代方案繞過 GNU 授權,不如開放使用,達到推廣的效果。但自由軟體基金會並不鼓勵新專案繼續使用 LGPL 授權。
然而無論是 GNU 還是 LGPL 授權,都必須具備原始碼 (Source Code),不允許經過編譯的中間產物或混淆過的程式碼。
目前最新版的 GPL-3.0 授權中,關於著作權部分,第2條免費非專屬授權使用者重製(複製)、散布原始碼、第5條則是修改原始碼的條件;關於專利權部分,第11條免費非專屬授權使用者製造、實施、進口、銷售、以其他方式實施其原始碼;關於商標權部分,需自行添加至第7條的附加條款中;第16條針對原始碼所可能造成的責任進行限制;第17條為授權條款與當地法律衝突的適用原則。
MPL-2.0 重要特點:
1. 執行檔(目的碼)可改採其他種類授權條款
2. 不禁止商業目的使用
3. 須包含著作權資訊
4. 須可取得 MPL 授權條款(連結或全文皆可)
5. 須具備原始碼 (Source Code)
6. 有明確的智慧財產、賠償責任、管轄、準據法、法律衝突條款
最初由 Netscape 公司起草,目前由 Mozilla 基金會維護,由於原先就是由商業公司起草,因此在多重授權(multiple license)和智財條款方面有較多著墨。在原始碼部分仍與 GPL類要求相同,但在執行檔(目的碼)或外掛部分則放寬得改採其他種類授權條款(包含閉源或專有),僅須告知使用者如何合理的獲取原始碼並且原始碼的使用不受閉源或專有條款限制。
MPL-2.0 授權允許與採 GPL類授權的原始碼結合成新的軟體,且為配合 GPL類授權規範,整個衍生作品得轉採 GPL類授權,以達到相容的效果、促進開源軟體的相互利用性。
MPL類授權不像後面的 Apache 授權、MIT 授權或 BSD 授權允許衍生作品完全轉為私有,也不像 GPL 授權要求所有的衍生作品(原始碼形式與執行檔/目的碼形式)都必須保持 GPL 授權,稍微緩和「衍生作品應依同一授權條款再散布」的「copyleft」特性。MPL 授權亦未強制要求說明修改部分。
而 MPL類的授權條款內容中,明確提到關於智慧財產權、準據法以及管轄條款,是目前對應法律最完整的授權條款。
著作權方面,著作人(開發者)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免費利用、重製(複製)、修改、散布(網路傳輸、以其他載體如隨身碟移轉)其原始碼;專利權方面,依據專利聲明,專利權人(開發者)免費非專屬授權使用者製造、實施、進口、銷售、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原始碼;商標權部分,第2.3條明確規範不對使用者進行任何商標授權。
至於管轄與準據法,第8條規定應由被告主要營業地的法院管轄,且適用當地的法律、排除法律選擇(無國際私法適用)。
另外, MPL 授權亦針對原始碼所可能造成的責任進行限制。第7條規定,除當地法律另有規範,開發者不對原始碼所產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違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損失負責。
Apache-2.0 重要特點:
1. 衍生作品的授權條款內容得以附隨的授權通知或螢幕呈現
2. 不禁止商業目的使用
3. 修改後須說明或標示修改處
4. 須包含著作權資訊
5. 須包含 Apache 授權條款
6. 有明確的智慧財產、賠償責任條款
相較於 GPL類,Apache類並無要求一定要具備「原始碼」,因此若為執行檔或軟體形式的衍生作品,得以其他形式保留授權條款與著作權聲明,例如如附隨的授權通知(NOTICE)或螢幕顯示。修改後的衍生作品,再散布時不一定要採用相同的Apache 授權條款,但仍須說明或標註修改部分。
Apache類授權條款的概念與著作權法較接近,每個衍生作品都是獨立的,改良者只需要為自己改良的作品負責。因此當原作者授予修改權限後,衍生作品便與原作者無關,改良者可以自行決定整個衍生作品該如何授權。相對的,改良者也不能攀附原作者的名聲、信譽,因此著作權資訊是以改良者為主。至於原作者的資訊,則應置於授權通知(NOTICE)或顯示於授權資訊欄位,有點類似「族譜」的概念。
Apache類的授權條款中,也包含關於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內容。第2條明確免費非專屬授權使用者重製(複製)、修改、散布原始碼;第3條則免費非專屬授權使用者製造、實施、進口、銷售、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原始碼;第6條明確規範不對使用者進行任何商標授權。
然而,Apache類的授權條款似乎遺漏關於著作權法上的利用權,不過此部分可透過目的解釋彌補,影響不大。至於專利權與 Apache 授權條款牴觸時,必須仰賴法院判斷,授權條款並未處理到這塊。(這部分 MPL類授權條款較完整)
另外,Apache 授權條款亦針對原始碼所可能造成的責任進行限制。第8條規定,開發者不對原始碼所產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違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損失負責。但若法令有相反規定時該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則有疑問。(這部分 GNU 和 MPL 類授權條款較完整)
MIT License 重要特點:
1. 不禁止商業目的使用
2. 須包含著作權資訊
3. 須加上 MIT 授權條款(可客製化修改)
MIT類與 Apache類不同,修改後無須說明修改的部分。而修改後的衍生作品得否改用其他的授權條款則無明文,一般認為得以選擇改用其他的授權條款,但須移除 MIT 授權的相關聲明。
另外,衍生作品須加上著作權資訊以及 MIT 授權條款的內容,但 MIT 授權條款內容可以依照需求修改。著作權資訊包含授權使用者利用、重製(複製)、修改、散布原始碼,但未就專利或商標等部分為規範。
BSD-3-Clause 重要特點:
1. 不禁止商業目的使用
2. 須包含著作人資訊
3. 有明確的賠償責任條款
BSD 授權的內容幾經迭代,目前主要有2-Clause、3-Clause二種版本,共通的要件為標註「著作人資訊」,即衍生作品中須加上著作人資訊。修改後亦無須說明修改的部分。至於修改後的衍生作品得否改用其他的授權條款則無明文,一般認為得以選擇改用其他的授權條款,但須移除 BSD 授權的相關聲明。
關於著作權部分,BSD 授權較 MIT 授權更為簡略,只要求姓名標示,至於其他利用、重製(複製)、修改、散布等權利則未有明文。但仍有針對原始碼所可能造成的責任進行限制。
私有軟體條款,軟體所有人擁有完整的智慧財產權、無體財產權,沒有公用條款或授權條款。
由授權條款的內容來看,MPL 授權似乎是目前與法律有最完整對應的授權條款,且在執行檔上較 GPL 授權寬鬆一些。然而,MPL 授權對於原始碼仍保持「應依同一授權條款再散布」的「copyleft」特性,對商業開發而言或許仍有些疑慮。
因此,我認為若有商業團體共同開發時,採用Apache 授權較佳;如果不在乎他人如何利用、不在乎是否有人繼續優化原始碼,或希望原始碼盡可能地廣為散播,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的 MIT 授權或 BSD 授權是較好的選擇。
開源軟體由來已久,原始碼的開放與自由使用的精神,確實使得軟體的開發快速發展。這種發展有別於以利潤為激勵的市場模式,反而是以社群貢獻、社群名聲的方式激勵開發者。
然而,隨著在開源與閉源光譜上的移動,各類授權條款應運而生,網路上其實有非常多選擇器可以幫助開發者選擇適當的授權條款,但卻鮮少有人將授權條款與著作權法的概念結合,並闡述條款背後的精神。希望本文能幫助到所有被授權條款困擾的開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