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漢、魏笛律二調乃東漢黃鐘及太簇兩均之笛之謎——並談楊蔭瀏算錯東漢到魏之律高,應約#c1
案,列和,為魏晉時有名的笛家.《宋書‧樂一》曰:『魏晉之世,有孫氏善弘舊曲,宋識善擊節唱和,陳左善清歌,列和善吹笛,郝素善彈箏,朱生善琵琶,尤發新聲。』《宋書‧樂三》曰:『相和,漢舊歌也,絲竹更相和,執節者歌。本一部,魏明帝分為二,更遞夜宿。本十七曲,朱生、宋識、列和等復合之為十三曲』,可見其不只為魏晉的吹笛第一把交椅,而且還是相和歌十三曲的改編者之一。而其於晉武帝太始十年,時任職協律中郎將的列和,和荀勖就笛律的一段應答,也是荀勖笛律的一段史話。在該次對答中,荀勖這位雅樂派的咄咄逼人的攻勢,就想要令列和就笛律上被比下去.而列和這位於魏至晉的吹笛高手,在答辯中,則透露出漢魏的笛的樂律出來了。 一、漢魏的笛之長、短二『調』(『律』)
列和指出:『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先師傳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制,舊不依律。』『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宋書‧律歷志一》)
從以上列和的答辯裡,可知,魏代於合樂時,笛只有兩種,一是對於如果合奏曲是屬於較高音部(『聲清』)時,用的是『二尺九笛』(『短笛』);如果合奏曲是屬於較低聲部(『聲濁』)時,就用的是『三尺二笛』(『長笛』)。而且對笛而言,依音高只分『二尺九調』及『三尺二調』兩種『調』。如果談律,則為『長律』、『短律』,即『三尺二調』為『長律』,『二尺九調』為『短律』。此笛之二調,列和指出:『漢、魏相傳,施行皆然』,即指,笛上二調,為漢代及魏代的舊制。
荀勖則指出:『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鍾,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鍾,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二尺八寸四分四氂,應黃鍾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鍾」,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宋書‧律歷志一》)
於是知道漢、魏所用的雙笛之間,相差二律,以荀勖之時的律驗之,則『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二尺八寸四分四氂,應黃鍾之律』,即所謂『二尺九笛』,真正的笛長是二尺八寸四分四氂,而漢魏人所言,乃取其約數而言。
二、列和雙笛之律的來源乃東漢黃鐘及太簇兩均之笛
依《隋書‧ 音樂下》內:
『按《東觀書‧馬防傳》,太子丞鮑鄴等上作樂事,下防,防奏言:「建初((元年:76年 ~末年:84年八月)是東漢章帝劉炟的第一個年號)二年七月鄴上言,天子食飲,必順於四時五味,而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今官雅樂獨有黃鐘,而食舉樂但有太簇,皆不應月律,恐傷氣類,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公卿朝會,得聞月律,乃能感天,和氣宜應。詔下太常評焉,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奏寢。今明詔復下,臣防以為可須上天之明時,因歲首之嘉月,發太簇之律,奏雅頌之音,以迎和氣。」其條貫甚具,遂獨施行,起於十月,為迎氣之樂矣。又《順帝紀》云:「陽嘉二年冬十月庚午,以春秋為辟雍,隸太學,隨月律,十月作應鐘,三月作姑洗,元和以來,音戾不調,修復黃鐘,作樂器,如舊典。」據此而言,漢樂宮懸有黃鐘均,食舉太簇均,止有二均,不旋相為宮,亦以明矣。計從元和至陽嘉二年,才五十歲,用而復止,驗黃帝聽鳳以制律呂,《尚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周禮》有「分樂而祭」,此聖人製作,以合天地陰陽之和,自然之理,……。』
可以明顯看出,原來這是來自東漢時『漢樂宮懸有黃鐘均,食舉太簇均,止有二均』的使用黃鐘均及太簇均的章帝至順帝的『五十』年內所使用的二均制的遺制。
因為荀勖的新律比東漢到魏以來高一律,所以荀勖所指列和的長笛應無射之律,應改正為漢魏的應鐘律。 而列和的短笛應黃鐘之律,應改正為漢魏律的大呂。 吾人再看一看,荀勖其笛上三調的黃鐘之笛的筒音是姑洗,而最低音的第一孔發黃鐘音,知筒音比第一音(宮音)高大三度。 其實,一見荀勖所設計的笛子,其實說穿了,一點都不是重新大改漢魏笛子的設計。因為,只要把列和雙笛的長笛應鐘的筒音,改下大三度,即是林鐘;而把短笛的筒音大呂,改下大三度,即是南呂。 於是真相大白了,原來列和雙笛,就是自東漢元和至陽嘉二年,實施五十年左右的雙均———黃鐘均及太簇均。 但不是列和雙笛是林鐘笛及南呂笛嗎? 要知東漢以來,歷經魏及到了西晉初年,荀勖想要恢復雅樂黃鐘為宮的天下時,都是在雅樂方面採林鐘為黃鐘,而當做宮音,在林鐘為宮上實施正聲音階,形如簡譜的5,6,7,#1,2,3,#4,即後來荀勖所稱的下徵調法,但只在林鐘為宮一均之上實施。在上述短短五十年又實施過林鐘及南呂二均(即以林鐘為黃鐘,南呂為太簇),以黃鐘均唱奏雅樂,以太簇均唱奏食舉宴樂的民間清商及相和俗曲,列和的雙笛就是那個時候的產物之遺,
於是可以了解,列和那隻長笛是吹奏雅樂林鐘為宮所使用的笛子,筒音在高大三度的應鐘,依荀勖的律看來是無射。 列和那隻短笛是吹奏食舉之樂,即宴樂(燕樂)的俗曲,如清商、相和等之用的以南呂為宮所使用的笛子,筒音在高大三度的大呂上,依荀勖的律看來是黃鐘。
三、楊蔭瀏計算漢代律因為黃鐘、林鐘不辨而出錯
楊蔭瀏在《中國音樂史綱》內曾核算漢代的律及魏晉的律,他指出: 東漢蔡邕銅龠律在e1+
魏杜夔律在#f1
晉荀勖律在g1
一看以上,就知他黃鐘及林鐘不辨,不曉真正歷史上的宮音擺盪在黃鐘及林鐘當黃鐘之間,於是其對於史上各朝代的律高計算都大大有錯,不可為依準。如上,若荀勖律在g1,則如吾人於前所證,從東漢以來,還在蔡邕以前的雙律時代起,東漢到魏及到晉初的黃鐘是以林鐘為黃鐘,還比荀勖律下一律,則東漢到魏到晉初的黃鐘即應如實以林鐘當黃鐘,始符合歷史律數之實情,則東漢到魏到晉初先需比荀勖律低一律,約#f1,再取林鐘,當在#c1。
(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