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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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橫跨經濟及人權領域,主要理論為「工作權交易理論」,屬於公共經濟學中的創新理論,目前尚無其他類似研究報告;透過「工作權交易理論」,在經濟面能帶來巨大的所得重分配效果,將能有效解決少子化、失業、退休及人口老化等問題,在人權上能推動「工作權」的巨大進步,讓人們選擇不工作的權利,得以「價值」的形式實現,在無工作的情況下,還能維持相當程度的生活自由,進而實現「工作自由」,亦將實現人類真正的生命價值。

 

關鍵詞:所得重分配、寇斯定理、工作權交易、外部成本、工作權

JEL分類代號:D62,H23


1  前言

    「工作權交易」理論所帶來的經濟效果,對於政府及個人都有極為顯著的效益,對政府而言,少子化、失業、青年就業、退休(年齡限制)、人口老化等棘手的社會問題將迎刃而解;對個人而言,不必財富自由也能生活自由,就業與否已成為完全自由的選項,也就是人們可以自由選擇進入就業市場,或選擇過自己想過的日子,而不必太過擔心經濟問題。本論文的標題為「自由論」,即是以個人的角度為出發點,在「工作權交易」實施之後,人們即可獲得經濟上的支持,進而達到生活自由,是的!除了違法犯紀的事情不能之外,其他的基本都行,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人權上自由的價值將遠遠大於財富重分配的效益

    少子化的問題越來越嚴重,西元2000年我國新生兒人數有305,312人,到了2022年剩138,986人,最主要的原因是「沒錢」,而少子化的問題不解決,終將動搖國家的永續發展;失業問題在台灣並不算嚴重?2022年12月失業率為3.52%,創下22年以來最低紀錄,失業人數為41.8萬人?請問你家人中有幾個有工作?這樣失業率可能是3.52%嗎?退休年齡往後延,現在65歲,十年後呢?70歲能退休嗎?這樣可以讓勞保基金晚一點破產?結果可能是:不但要工作得更久,而且可能只領到一點點的退休金,根本不夠維持晚年的生活品質。而且延遲退休連帶影響青年進入就業市場的權益,變成最具生產力的青年就業不易,且薪資低落,沒錢就不敢結婚,結婚也不敢生小孩,形成一個無解的惡性循環。而整個惡性循環的中心就是「沒錢」。

    工業4.0及AI的發展,只會讓這種情況更加惡化,各種智能設備不斷取代人類進入職場,人們只好自求多福,政府只好不斷喊口號,企圖麻痺人們失業是短暫的,可惜的是:這是趨勢,沒錯!智能設備取代人類進入職場,是改變不了的趨勢。危機總能帶來轉機,拜智能設備之賜,中國人說的否極泰來、物極必反似乎應驗了這種情況,看似一籌莫展的人們,即將迎來了改變命運的全新機會,一個不必「財富自由」就能讓人們「有錢」的全新方式,這裡說的「有錢」,不是金山銀山的財富,而是足以養活自己,不會因為沒工作而連累家人,可以想退休就退休,可以有更多時間想想自己要怎麼活,可以有很多的可以。

   「自由論」的核心是「工作權交易理論」,而「工作權交易理論」的核心是「工作權」與「寇斯定理」;「工作權」是基本人權之一,屬於法學的領域;「寇斯定理」是公共經濟學中外部性理論的重要理論,因此,「工作權交易理論」是橫跨了法學跟經濟學的全新理論,也是人類在工業革命後,從薪酬制度中的受薪階級的弱勢者的角色,轉變成主導者的角色,是的!你可以把工作權拿來賣給使用智能設備的企業,而且自己決定工作權的價格。人類本來就應該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有的人想工作,有的人不想,想工作的也許不是因為薪水的多寡,而是為了一種成就感,但不想工作,只是單純的想做自己,這樣有錯嗎?在沒有時間表的未來,失業或許就是常態,有工作的應該是菁英中的菁英,到那時沒工作的人怎麼辦?難道還要被歸類為自我墮落,背負「米蟲」的罪惡感嗎?

    「自由論」提供一種全新的理論,告訴人們可以理所當然的成為自己的主人,完全主宰自己的未來,想讀書的、畫畫的、聽音樂的、寫詩的、耍廢的都有屬於自己的世界。

 

2  工作權

「工作權」是達成生存權之必要手段。(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台北:三民,2003年,頁195)工作權應予保障是在19世紀,社會主義興起之後才被重視,工作權的保護,是在解決資本主義社會中,所造成之失業問題。資本主義之發達,跟工業革命有密切之關係。從學理上來看,工作權的概念,發源於工業革命,在資本主義興起後漸次形成。(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台北:聯經,1991年,頁187-330)

    在工業革命之前並沒有所謂的受薪勞動階級,在家各自生產,各自進行交易,也就是所謂的家庭手工業。但在工業革命之後,機器取代人工,原來的家庭手工業不敵大型工廠之競爭,造成原本的手工業從業者必須去工廠受雇工作,形成許多的受薪勞動階級,但是在工作時卻受到資本家的剝削及不人道待遇。(劉文彬,《西洋人權史》,台北:五南,2005年,頁178)婦女及小孩(童工)的受到不平等、不人道對待,例如在工廠禁止如廁,每天工作十二小時以上。(林慈淑,<從「以家為廠」到「以廠為家」-工業革命前後家庭手工業與工廠制度之消長>,《歷史月刊》,第六期,(1988年7月),頁107、110、113-114)這些不平等待遇,造成社會受薪階級,難以透過工作來維持生活,工人大都身體贏弱,不能維生,飢寒交迫。(鄒文海,《西洋政治思想史稿》,台北:鄒文海先生獎學基金會,1989年,頁405)這些問題加上工人之罷工使工作權中有關最低工資、最低工時、工廠環境、禁止就業歧視等,有關勞動權的社會權領域問題開始獲得重視。

    歷史上最早承認勞動權的是1848年2月法國政府的一項命令,雖然它不久後就被廢除了,但是卻開創了勞動權逐步發展的歷史。後來,1919年德國憲法(威瑪憲法)明確規定德國人民有可能之機會,從事經濟勞動,以維持生計。自此之後,工作權日益受到重視,並成為20世紀大多數國家憲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大多數的人,都必須靠各種專業技能才能擁有財產來養活自己,因此,沒有工作的人就無法取得財產,工作權等於跟財產權相結合。這是因為人類所享有的一切權利,都是以生存為前提,生存權賦予其他權利具體的意義,是其他權利的根本。工作權包括勞動報酬權、職業選擇自由、社會保障權和職業安全權,這些權利都有共同的特點,就是保障勞動者的生活和生存。確保勞動者健康的生存,有保障的生活,這就是工作權的生存理念。(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台北:三民,2003年,頁195)現在的國家,沒有個人工作選擇的自由(職業選擇自由),就等於沒有財產的保障,也就沒有個人基本生活的保障。在這樣的情況下,工作權就成為一項基本權,國家除了不得恣意干預人民謀生的行為外,提供良好友善的工作環境、創造多元的工作機會,以及促使工作與報酬間的合理化,也是國家應盡的義務。

2.1  我國對工作權的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及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工作權為我國憲法明確保障的基本權,大法官釋字第404號、510號及711號等解釋,都一再強調工作權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對侵害工作權的事件,具有請求國家保護的權利。而此之國家是指具有實行公權力的各級機關,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等;而保護的對象是具社會權性質的工作權。學者吳庚教授將工作權保護的範圍詳列五種,臚列如下:

1. 人民得依其工作能力,自由的選擇工作,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2. 國家有義務實施最低工資,監督僱主改善工人與勞動者的工作條件。

3. 對欠缺工作能力者,各級政府應依其志願辦理職業訓練;對已從事工作或勞動者也可實施技能鑑定及證照制度(釋字第四0四號解釋所稱之方法及應具備的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當係指此點而言)。

4. 舉辦維護工人與勞動者生計的社會保險,包括疾病、傷殘、失業及年金等項目乃國家應負的責任。

5. 工人與勞動者有組織工會,並行使團結、團體協約及爭議之權,必要時並得發起罷工。

    上述五類保障事項,除第一項外,大部份在我國都已制定法律或多或少的分別實施,所以工作權並非全然是綱領或方針式的規定,也可依法請求國家具體作為的個人權利。(吳庚,2004,《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台北:吳庚,頁279)在研究勞動權時,許多學者都把勞動權跟公民的生存權連繫起來。正如杜茨所說:「對於一個正在尋找工作的失業者而言,以何為生活來源以及如何找到工作崗位,是與生死攸關的事」。也有許多學者認為,勞動權是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其含義就是指工作權,也就是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為實現職業勞動的權利。(胡芬,2009,《可持续旅游产业生态化发展论》 北京:中国环境科學出版社,2009年12月)

2.2  日本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

    日本憲法明文規定的社會權主要為第25條的生存權、第27條的工作權及第28條的勞工基本權。其中第27條規定:「全體國民均享有工作權利,並負其義務。有關薪資、工作時間、休息及其他工作條件之基準,需以法律規定之。禁止酷使兒童」。此規定一般稱之為工作權。(大須賀明著,林浩譯,2002,《生存權論》,台北:元照)

    日本憲法學者將工作權區分為「完全工作權」與「限定工作權」,所謂「完全工作權」,為具有工作意思和能力的人,在自己所處的社會有要求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而「限定工作權」,為具有工作意思和能力的人,在私有企業無法就業時,對於國家得要求工作的機會,若不可能提供時,得請求相當生活費的權利。(石井照久,《新勞働法(三版)》,(日本東京:弘文堂,1973年),頁59-61)而就工作權利的法律性質,應解釋為憲法宣示國家有下列之「政治上的責任跟義務」:1.應致力於實現國民的自主地完全就業之體制;2.若上述體制不可能實現時,對於無法就業之國民應提供就業機會,或給付確保其生活之金額。(石井照久,《勞働法總論》,(日本東京:有斐閣,1957年),頁301)勞動法學者菅野和夫主張「工作的權利」意味著,國家負有兩項政策義務,1.勞工能得到發揮自己的能力與適格性的工作機會之勞動市場體制的整備義務。2.對於無法得到工作機會的勞工,保障其生活的義務。(菅野和夫,《勞動法(六版)》,(東京:弘文堂),頁18)日本憲法學者大須賀明在「作為具體權利的工作權」討論中認同憲法第27條工作權為限定性的工作權,此乃因日本是實施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因為工作機會主要掌握在私人企業手中,國家無法直接創造就業機會,只能在輔導就業及保障失業政策上著手,即國家為確保就業權利,應負有積極謀求適當的措施及立法的政策實務;

在無法達成時,國家有義務承擔保障失業中國民生活。(許慶雄,1991,《社會權論》,台北:眾文圖書)

2.3  德國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

    德國職業自由保障的基礎,主要規定在德國聯邦基本法第12條:職業自由;(1)所有的德國人都有自由選擇職業、培訓場所和工作崗位的權利。從事職業可依據法律或通過法律予以規定。(2)除一般傳統針對所有人的公共服務義務外,任何人都不得受迫從事一定的勞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致力於職業自由保障的正當化,職業自由保障的基礎,並非作為創造並維持生活基礎的功能,而在於個人能在工作中建立獨特的人格發展方式,聯邦憲法法院稱謂:基本法第12條的基本權與人格有關,係屬個人能以其能力獲取生存權所需,將人格自由發展的基本權予以具體化的權利。聯邦憲法法院更將觀念發展上溯至德國理想主義哲學(in erPhilosophie des deutschen Idealismus)有關勞動 (Arbeit)地位的闡述。(史坦恩(Lorenz von Stein)著,張道義譯注,2008,《國家學體系:社會理論》 (System der StaatswissenschaftⅡ:Die Gesellschaftslehre),台北:聯經)此哲學認為勞動不只是人類終極目的(Endzweck des Menschen),也是人類自我實現最高貴的呈現(Vornehmster Ausdruck)。只有個人的自我意識完全拋棄時,才能阻止其勞動。個人為自己而勞動,才能獲取物品,也才能教育自己:「勞動就是教育」。(Arbeit bildet、 Otto Depenheuer著,李宗惠譯,2010)職業自由作為人格自由發展的具體化領域,係自我責任生存發展及個人人格形成的擔保,同時也影響到個人的社會地位。職業自由因此超越了勞動而成為個人人格的核心。經由職業活動,個人創建其生命及生活的基礎,並藉此貢獻社會,其人格才算獲得開展,也才能完整。將勞動作為一種「職業」,對於所有人皆具有相同的責任與尊嚴,在勞動中,不論是獨立經營或受雇,以營利為目的或具有公益目的,具有挑戰性或枯燥的工作,人們皆因此獲得了自我意識。因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適當且廣泛的意義上,將勞動定位為自由保障的中心點。

    而事實上,權利是無法取代經濟政策,也不能夠創造出工作機會。尤其是在規範性質上,會被列於消極自由權或被排除的勞工請求權,在法治國家憲法上沒有規定,也超越憲法解釋的可能性,但現今的勞工請求權,已被理解為一個新的自由權。作為每個人可以對國家主張的協商自由(negatorische Freiheit),能夠自由選擇,發現及實現其工作權利。而勞工基本自由的權利反映了受雇勞工的危境與保護的需要性,並課予立法者在企業內部的勞動關係上,作適當公平的規定。( Otto Depenheuer著,李宗惠譯,2010)

    德國在職業自由的保障基礎,除基本法第12條之外,亦透過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及釋義學上的詮釋,並認為教育,職業選擇及職業執行是一致性的職業自由,因此透過勞動,不論是獨立經營或受雇,以營利為目的或具公益目的性,具有挑戰性或單調的工作等,只要能獲的自我意識,均屬基本法第12條及聯邦憲法法院所保障的核心。(林全發,2017,《論憲法上勞工工作權之保障》)

2.4  中國人民共和國對工作權的保障

    198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地規定了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勞動權、和受教育權。這些權利已成為人的基本權利,是中國社會權利體系的核心。在社會保障權方面,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在勞動權方面,第42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中國人民共和國對工作權的保護,在「勞動法」中有更清楚的規定,其中勞動法第3條:「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和平等就業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5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教育,促進勞動就業,完善社會保險,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協調勞動關係」。第10條:「國家通過擴大就業機會,創造就業條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勞動權緣自社會正義,世界和諧的關注及對人的尊嚴、不僅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所必須的權利,也是獲取物質保障所必要的權利。(楊春福,2010,《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法理學研究》)

2.5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工作權的保護是全世界的共識,「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1.人人都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自由選擇職業、有權利工作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2.人人有不受任何歧視,同工同酬的權利。3.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合適和公正的報酬,保証使他家屬和本人有一個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輔以其他種類的社會保障。4.人人有為維護本身的利益而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可以明確知道,工作權的保護是世界各國無不戮力以赴的重要工作。

    我國憲法第15條明白揭示,工作權如同生存權及財產權一樣,受到國家的保護,如果有人威脅到我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政府訂有相對應的防護措施,隨時準備對抗威脅者;但工作權受到威脅時又當如何呢?這並不是由政府出面對抗資本家就能解決的,因為資本家的投資與否,關係著國家是否能夠繁榮發展,因此尋找適當的方法,讓國家經濟發展跟人民能夠有尊嚴的生存,得以兼容並蓄,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工作權交易」結合了法學中的工作權,與經濟學中的寇斯定理,兩者相輔相成。憲法明定人民擁有工作權,這正是「工作權交易」最重要的基礎,而「工作權交易」也是工作權保護的極致表現。

3  工作權交易理論

    「工作權交易交易理論」是結合工作權及寇斯定理的全新理論,在深入介紹「工作權交易理論」之前,有必要將「外部成本」、「寇斯定理」及「碳排放交易」先做個簡單的介紹。

3.1  外部成本

    所謂外部成本是指:經濟活動沒有辦法經市場的價格機能反映經濟活動的真正成本,也就是經濟個體的生產或消費行為,無償地影響了其他經濟個體福利的效果,以致其他經濟個體在經濟上損失或獲利;換句話說,價格機能無法完全反映真正成本的現象,就是外部性。即消費者或生產者的經濟行為對他人造成壞處(效用減少),但自己卻不用付出任何的成本,稱為外部不經濟(externaldiseconomies)。

    工廠排放廢水汙染河川,然後被引水灌溉到農田後,造成穀物被汙染,最後被人類吃下肚;又或者工廠將含硫及其他有毒物質的廢氣,直接排放到空氣中,造成空氣汙染,最後被人類吸進身體中,這類環境汙染的例子多不勝數,工廠將汙染源透過氣體或以水流方式排放,將汙染源的處理成本,轉嫁到環境中,最後由受害者承擔,這就是該工廠的外部成本,也造成該工廠的生產成本低估,然後就能以較低的售價銷售,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選擇該產品,也間接造成該工廠得以生產更多的產品,提供消費者購買,造成永無止境的惡性循環。

    AI及工廠的高度自動化,取代了人們的工作機會是不爭的事實,失業、低薪等引起的社會成本,轉由個人及政府負擔,因此AI及工廠的高度自動化造成的工作機會替代,就是AI及高度自動化工廠的外部成本。

3.2  寇斯定理

  寇斯定理:寇斯(R,H.Coasc)認為,有了明確的權利界定,在市場交易下,資產會使用在價值最高的用途上。如果財產權界定明確,政府不要也不需介入,外部性問題可經由雙方當事人之協商與補償獲得解決,因此,政府只需確立財產歸給誰,而無需直接介入干預。也就是說將外部性效果轉變成以貨幣表示的價格,透過私經濟部門的自行協商、談判、甚至訴訟程序來解決,使資源達到合理配置。

    寇斯定理著重於處理問題的相互性,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的觀點是造成損害的一方應賠償損失的一方,但寇斯認為這樣的方法並不合適,因為他們所導致的結果通常不是人們所滿意的;寇斯舉了「鄰牛踐穀」當作解說的例子:附近農場的牛走失了,跑到鄰近的土地踐踏了穀物,造成的鄰近農夫的損失,寇斯認為應由雙方進行協商,而雙方也會思考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最後同時決定最適牛群數量及最佳耕作面積,而這樣的結果才符合雙方最大共同利益。根據寇斯定理,不論財產權歸於那一方,皆可以透過雙方之間的協議過程,獲得最大的利益,且使社會福利增加,不過為了要有效達成協議,寇斯認為至少要同時達成三項條件,第一點也是最重要的是「財產權」的確定,第二點是交易成本為零或很低,第三點是交易人數很少。

3.3  工作權交易理論模型

    「工作權交易」理論是假設失業或弱勢族群數量,高於使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所提供的「約當工作權數」的情況下,比較能有效地的達成競標的效果,繪製下列圖表以便於說明及解釋,工作權交易理論的模型,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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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交易模型

    要建立一個基本的工作權交易模型,至少要有三個主要部分,使用智能生產設備之企業、工作權交易平台及非就業人口,由非就業人口採價低者得標的競價方式,再由使用智能生產設備之企業,將競價得標的價款逕付得標人,

以上三者的工作分列如下:

    使用智能設備生產之企業:企業因為採用了智能生產設備,以致減少工作機會,因此必須計算其因採用智能生產設備,所減少的工作機會,也就是「約當工作權數」(另於本文後段說明),並向工「作權交易平台」申報,作為「工作權交易」的標的,待「工作權交易平台」將競標結果通知該企業後,再由該企業將價款逕付得標人,而得標人須提供一定的服務時數給該企業,接受安排其能勝任的工作。

    「工作權交易平台」:由政府或公眾信任的機構來建立及營運,主要目的在提供採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及非就業人口進行「工作權交易」的媒介,當「工作權交易平台」收到企業的「約當工作權數」的申報後,隨即進行審核,完成審核程序後,將「工作權交易」的資訊,通知非就業人口,這些資訊包括:提供「約當工作權數」企業要求得標人須提供的服務項目及時間等,由非就業人口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競標,一旦得標後短期間內不得再參與「工作權交易」,以避免「工作權交易」的被濫用,及衍生出混亂及無效率的情況;在競標結束後,由「工作權交易平台」通知該企業交易結果,並監督該企業是否將價款逕付得標人,而得標人亦應依約定履行該企業要求的服務項目。

     非就業人口(包含幼兒、學生、身障、低收入等社會弱勢):須將其基本資料登錄到「工作權交易平台」,由「工作權交易平台」進行身分的基本審核,然後等待「工作權交易平台」通知參與競標,其投標金額應訂立上下限,以避免產生得標金額過高或過低的情況,扭曲了「工作權交易」達成資源重分配的目標,其投標後由「工作權交易平台」通知是否得標,得標者將可獲得其競標價金,但亦須依約定履行該企業要求的服務項目。

3.4  工作權交易的主體

    「工作權交易」結合兩大主體,一個是基本人權中的工作權,一個是外部性理論中的寇斯定理;所謂基本人權:是指只要生而為人,就可以享有的權利,常見的基本人權包括生存權、財產權、自由權及工作權等;寇斯定理:則是公共經濟學中,用以處理環境汙染的手段之一,目前最為人知的應用就是「碳排放交易」;因此,「工作權」加上「寇斯定理」就成為了「工作權交易」。

    「工作權交易」就是把非就業人口的工作權,拿來交易給使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主因是這些企業使用了智能生產設備,造成了工作機會減少,讓就業變成一件不容易的事,對人們的工作權造成不良的影響,違反了憲法承諾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中有關工作權的規定,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為憲法已經將工作權歸屬到每個人身上,因此與工作權對立的作為,將被視為違反基本人權,透過寇斯定理,我們知道可以採取協商或透過司法的途徑,解決這些採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所造成失業的外部成本。

    「交易」主要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用「競標」的方式,透過工作權交易平台,讓使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與廣義失業人口以投標競價的方式交易,採取「價格較低者」得標,使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則直接將金額匯給得標人,得標人則有義務接受該企業的工作服務的安排。第二種是「協商」方式,雙方可以採取直接協商的方式,以議定的金額為雙方協商的結果。工作權交易後,原則上一年內不得反悔,以免造成工作權交易的價格混亂。

3.5  碳排放交易簡介

    「碳排放交易」主要是說工廠將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溫室氣體),未經過處理就排放到空氣中,造成空氣汙染、溫室效應及氣候異常等現象,對人類的「環境權」造成影響,這就屬於工廠的外部成本,為了將工廠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及維護人類的環境權,於是有了「碳排放交易」的出現。

    「碳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的環境政策工具,以寇斯定理為理論基礎;首先由政府先設立溫室氣體的總量管制目標(Cap),再分配二氧化碳的排放權(Emissions permits)給各個排碳的業者。每個業者的排碳量不能超過自身擁有的排放權,如果排碳量低於所規定的排碳權,就可以將多餘的排碳權與其他業者(尤其是那些排碳量超過本身排碳權的業者)進行交易。而排碳權不足的業者,也可以跟其他有剩餘排碳權的業者,進行排碳權的購買。這樣⼀來,「減碳」除了可以避免因排碳量超過許可範圍而被罰款,也可以將多餘的碳權進行買賣,得到一筆額外的收入,能鼓勵業者進行減碳;而超過排碳量的業者除了可能要付罰金之外,也要想辦法購買碳權;因此,若不進行減碳,那麼額外的一 大筆花費就無可避免了。由此可見,「碳交易」的機制能達到減碳的功效,進一步減緩全球暖化的危機。 雖然碳排放交易已經行之有年,但恐怕沒有人感受到碳排放交易帶來的效益,我建議碳排放交易應該把個人也列進去當交易的對象,畢竟碳排放影響的是每個人的環境權(生命權),卻把個人排除在交易的對象外,似乎與寇斯定理的定義有所違背,也造就碳排放交易的效果大減。

3.6  工作權交易的終極目標

    工作權交易的終極目標是,「讓科技成為服務全人類的工具」,如果有一天,不用工作就能有收入,有人會覺得這是痴人說夢,提供個人的知識或勞力以換取薪資,這是我們對獲取所得的認知,如果不認真工作還會被譏笑為薪資小偷,而有付出才能有相對的收穫,也才能符合人類的道德觀,不過如果真的有一天,醫師、律師、老師甚至連會計師等,都找不到適合的工作時,不具備專門學識或特殊專長的人們,又如何奢望能找到一份安穩的工作呢?我並不是要摧折各位的信心,而是各位該想想,現在屬於你的專長,20年後還是不是你賴以為生的專長,20年後的人們又該有哪種專長,才能過的衣食無缺呢?我不是趨勢分析的專家,所以沒辦法提供答案,但在工作權交易實施後,至少我能說,沒有專長及不想工作的人不至於餐風露宿,流離失所;工作權交易會讓所得的重分配持續的進行,人們將會過上比現在更有意思的生活。

    我們不必再被雇傭關係綁死,可以從薪資制度中解放出來,讓我們的興趣主導人生,喜歡讀書寫字的,可以在和風徐徐的日子裡,或坐或臥,細細品嘗曠世巨作的美味,有時信手拈來,寫出獨樹一幟的文章,不需要討好別人,可以過的真真切切,踏踏實實;喜歡畫畫的,可以用五顏六彩的調色,向世人述說自己的故事,彩繪最美的夢想,線條不必再拘泥於別人的目光,可以隨著心情恣意揮灑,直到累了倦了;喜歡音樂的,可以讓音符恣意在鍵盤上跳躍,在琴弦間飛舞,在孔蕭中悠揚,時而平靜,時而激昂,就算彈奏的前人的美聲佳作,只要將心意融入曲中,彈奏出來的一樣是絕色美聲,即使是孤芳自賞,依然活的出色。

    所以工作權交易的終極目標是,「讓科技成為服務全人類的工具」,不論是智能生產設備或AI,目前服務的主要對象都是「資本家」,千萬別以為我把資本家當成罪惡的象徵,相反的我感謝他們的付出,因為目前也只有他們有能力,去投資及研究,這些可以讓人類生活更便捷的科技,只是當這些技術集中在資本家手中時,人類將成為被操縱的傀儡,整個地球的經濟資源將被資本家壟斷;而「工作權交易」將可以有效地達成經濟資源的重分配,重建失衡的經濟循環,讓資本家無法完全壟斷經濟資源,換句話說,最先進的科技將不再只為資本家服務,而將對全人類雨露均霑,全人類將共享科技發展帶來的好處。

3.7  工作權交易挑戰了道德觀嗎?

    有許多人可能心中充滿疑慮,俗話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為何工作權交易可以顛覆這樣的定律,難道進行了工作權交易的人,不會受到鄙視跟責難嗎?我要跟各位解釋,工作權交易是基於對人權的維護,並不是無償的掠奪或詐欺,而是對走投無路的人施以援手,而且工作權交易的兩種主要方法,包括協商及投標制度,最後的成交金額,都會透過市場的供需法則尋求平衡點,也就是支出的一方(智能企業)與得利的一方(非就業人口),終將取得合理及共識才能成交,因此,社會的經濟資源也將得到最有效益的運用,這便是寇斯定理帶給人類的福祉,「工作權交易理論」不過只是寇斯定理的新應用而已,為的是解決使用智能生產設備及AI的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並且有效的達成所得重分配,所以我並不想挑戰人類的道德觀,只想讓人們能過上真正的好日子。

    「天道猶存,盜亦有道」,是說天道的運轉,不論何時何事自然都有它的道理,即使再蠻橫的盜賊也有必須遵守的規則;這些非就業人口過著殘冬臘月,苦不堪言的日子,而只佔少數人口的資本家們,卻擁有人類絕大多數的經濟資源,過著富麗堂皇,極盡奢華的生活;相較於因為失業而必須透過工作權交易,取得生活所需的人們而言,資本家累積過多的財富是否更像無道之賊呢?工作權交易只是將他們用不到的部分,透過有系統的方式,重新分配給需要的人,這又豈是無理的搶奪或偷盜呢?4  工作權交易權數

     企業所採用的「智能生產設備」該如何定義?每家企業使用的智能生產設備,其規格、產量及自動化程度都不盡相同,就算是同一家設備廠製造的相同設備,交由不同企業使用通常產量也會有所不同,除了界定智能生產設備的範圍外,企業布署多少智能生產設備以致多少人失業,兩者之間其實很難直接劃上等號,原因是企業採用智能生產設備也可能同時增加聘僱人員,因此要由設備使用的效益,來推估「工作權交易權數」顯然並不能同時滿足所有的企業;這讓我聯想到馬力之於汽車,我們都知道每匹馬的力量都不盡相同,但每顆被製造出來的引擎,都有一個相同的單位來判斷其效能,那就是馬力,相同的道理,當人力被取代後,個人的生產力已經不那麼重要了,所以我要思考的是,要如何才能讓投入跟產出有絕對的相關,而且又能具備標準化的計算方式,讓所有企業都能適用,經過反覆測試及思考後,我得到了一個計算公式,可以用來合理的計算「工作權交易權數」。

4.1  工作權交易權數

   「工作權交易權數」是指:使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因為高度自動化而替代了人類工作的機會的約當數量,舉例來說:有一家企業原本雇用300人,當引進了智能生產設備後,只需要50個人就能維持原本的產能,那麼理論上這家企業應提供的「工作權交易權數」就是250人;「工作權交易權數」的計算可說是工作權交易的核心。

「工作權交易權數」的計算公式

    公式為: T = ( ( C / S * M ) – A ) - E

T 為工作權交易權數 ; C為該智能工廠產值(製成品成本) ; S為該公司人平均年薪;M為薪資貢獻倍數(收入/薪資);A為調整數(獎勵或懲罰);E為公司已聘用人數。

    創造這個公式的想法來自於,人力的投入跟產出,也就是一個人的生產力,投入是指平均一個人所領的薪資,產出則是指平均一個人能創造的產值,當然一家企業想要生存,產出一定要大於投入,所以必須把薪資供獻倍數考慮進來,所謂薪資貢獻倍數是說,當老闆付給員工100元,員工應該創造多少收入才能滿足老闆,可能是200元、300元或者更多更多,又可能基於不同的行業特性,就有不同的薪資貢獻倍數,至於薪資貢獻倍數多少是合理的,網路上有許多看法,各位不妨也思考一下,看看你的老闆是不是所謂的薪資吸血鬼;至於調整數的想法則是來自我的論文指導許恩得教授,老師說:為了獎勵認真經營,有效提高生產力的企業,讓他們享有一定額度的減免,否則勢必成為一種對認真經營及管理的企業的懲罰;因為提高生產力就會造成要多提供「工作權交易權數」,為了讓企業更有競爭力,適當的減除其「工作權交易權數」確實是必要的,下面我要舉實例來計算,讓各位更容易了解所謂的「工作權交易權數」到底是怎麼來的。

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107年財報為例

    本人對台積電深感敬佩,因為台積電幾乎就是台灣科技發展的代名詞,也因台積電具有舉足輕重的代表地位,故舉台積電為範例自然更具有代表性及說服力,本範例舉台積電107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數字為例,向各位讀者作說明,台積電107年的生產成本為482,529,770千元,營業成本薪資56,129,506千元,營業費用薪資及相關費用37,392,890千元,員工人數為 43,228人,平均個人薪資為2,163.5千元,假設薪資貢獻倍數為3倍,調整數A先忽略掉,將上述數字代入

公式為: T = ( ( C / S * M ) – A ) - E

    31,117 = ( 482,529,770 / 2,163.5 * 3) – 43,228

    上列數字中的31,117為公式中的T,代表工作權交易權數,482,529,770千元為公式中的C,代表該工廠產值(製成品成本) ; 2,163.5千元為公式中的S,代表該公司人平均年薪;3為公式中的M,代表薪資貢獻倍數(收入/薪資);A為調整數先不考慮;43,228人為公式中的E,代表公司已聘用人數。由以上計算結果,我們可以得到結論,在薪資貢獻倍數為3的條件下,台積電應提供31,117個工作權交易權數,讓非就業人口來參與競標。

     只看台積電一家可能難以讓各位讀者難以有所比較,所以再舉與台積電性質相近的聯華電子(股)公司作為對照,聯電107年的生產成本為98,585,019千元,營業成本薪資16,150,735千元,營業費用薪資及相關費用6,840,639千元,員工人數為 15,558人,平均個人薪資為1,477.8千元,假設薪資貢獻倍數為3倍,調整數A先忽略掉,將上述數字代入公式

6,679 = ( 98,585,019 / 1,477.8 * 3) – 15,558

上列數字中的6,679為公式中的T,代表工作權交易權數;98,585,019千元為公式中的C,代表該工廠產值(製成品成本) ; 1,477.8千元為公式中的S,代表該公司人平均年薪;3為公式中的M,代表薪資貢獻倍數(收入/薪資);A為調整數先不考慮;15,558人為公式中的E,代表公司已聘用人數。由以上計算結果,我們可以得到結論,在薪資貢獻倍數為3的條件下,聯電應提供6,679個工作權交易權數,讓非就業人口來參與競標。

     舉這兩家公司為範例跟對照,是為了讓各位讀者更易於瞭解,公式中調整數( A )存在的必要性,要比較一家公司經營好壞的指標很多,包括股東報酬率(ROE)、資產報酬率(ROA)、總資產周轉率及營業利益率等等,不過在這裡我要提出一個新的想法,那就是「人平均產值」,代表一家公司中,每一個員工的產值(生產成本/人數);以台積電跟聯電為例,台積電107年的生產成本為482,529,770千元,員工人數為 43,228人,兩者相除為11,162千元,代表台積電員工平均每人有11,162千元的產值,再看聯電107年的生產成本為98,585,019千元,員工人數為 15,558人,兩者相除為6,337千元,代表聯電員工平均每人有6,337千元的產值,兩相比較之下,台積電員工的平均產值11,162千元,遠大於聯電員工的平均產值6,337千元,這說明了台積電在經營管理及員工努力付出的程度上可能都優於聯電,也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以鼓勵企業創新及努力不懈的經營。

    以上是兩家在國內佔有舉足輕重的科技電子公司的對照,接下來我就找一家傳統產業來讓大家參考一下,國內著名的傳產龍頭,當以中國鋼鐵(股)公司為代表,因此以中鋼107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數字為例,中鋼107年的生產成本為204,447,066千元,營業成本薪資16,122,256千元,營業費用薪資及相關費用3,384,600千元,員工人數為 10,431人,平均個人薪資為1,870千元,假設薪資貢獻倍數為3倍,調整數A先忽略掉,將上述數字代入公式

     26,011 = ( 204,447,066 / 1,870 * 3) – 10,431

    上列數字中的26,012為公式中的T,代表工作權交易權數;204,447,066千元為公式中的C,代表該工廠產值(製成品成本) ; 1,870千元為公式中的S,代表該公司人平均年薪;3為公式中的M,代表薪資貢獻倍數(收入/薪資);A為調整數先不考慮;10,431人為公式中的E,代表公司已聘用人數。由以上計算結果,我們可以得到結論,在薪資貢獻倍數為3的條件下,中鋼應提供26,011個工作權交易權數,讓非就業人口來參與競標。接著看一下中鋼的「人平均產值」,中鋼107年的生產成本為204,447,066千元,員工人數為 10,431人,兩者相除為19,600千元,代表中鋼員工平均每人有19,600千元的產值,我可沒算錯,中鋼的「人平均產值」19,600千元,大於台積電的11,162千元,我想這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中鋼的製造原料及製造費用比台積電高,另一種是中鋼的管理真的比台積電好;接下來為了方便各位讀者閱讀,我把上列資料作成表格,供各位分析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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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人產值計算彙整表

    由以上的彙整表,大略可以看出一家公司經營的好壞,我絕不是說聯電經營得不好,而是這三家公司相比聯電可能稍微差一點,這點從股東權益報酬率也能一窺端倪,台積電107年度的股東報酬率(ROE)為21.95 %,聯電107年度的股東報酬率(ROE)為1.26 %,中鋼107年度的股東報酬率(ROE)為8.27 %,而這跟工作權交易權數有著明顯的相關,自動化程度越高的公司,加上可靠的經營管理階層,再加上願意付出的員工,可能創造出較優的經營績效,不過當員工大量從工廠中消失時,這些使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是否還會記得員工曾經的付出?

4.2  工作權交易權數公式有效性測試

    在進行公式的有效性測試之前,我必須要對公式中有關「人平均年薪(S)」,這一項另外說明,公式在創始之初,原本的設計是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勞工平均薪資,當初的想法是,用勞工平均薪資去計算,可以得到一致的標準,但經過反覆的測試後,發現勞工平均薪資與該企業的產出及投入並無連結,也因此改採用與各公司自己的平均薪資,這樣不但投入與產出有直接的連結,而且與公司的經營績效也有高度相關,以下我就舉台積電為例,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勞工平均薪資,跟台積電自己的員工平均薪資做比較,相信睿智的讀者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不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07年工業部門勞工月平均薪資為 50,252元,換算年薪為603千元,帶入台積電的例子中,台積電107年的生產成本為482,529,770千元,將平均個人薪資為2,163.5千元,改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07年工業部門勞工年平均薪資為603千元,假設薪資貢獻倍數為3倍,調整數A先忽略掉,將上述數字代入公式

    223,510 = ( 482,529,770 / 603 * 3) – 43,228

台積電應有的數字為

    31,116 = ( 482,529,770 / 2,163.5 * 3) – 43,228

    兩相對照下,很清楚就能看見哪個比較合理了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勞工平均薪資,對台積電而言完全不具備攸關性,因此要正確地計算「工作權交易權數」,資料來源就必須由該企業,由自己的生產成本跟付給員工的薪資去計算;接下來我要找幾家不同行業的廠商,分別計算各該企業的「工作權交易權數」,並將其彙整成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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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交易權數計算彙整表

透過上面的彙整表,我們可以觀察到一些現象,以下做逐點說明:

1.   公司規模不論大小都能適用:上列的企業是抽選該行業別中,經營較同業突出的企業,也剛好能滿足不同規模樣本的需求,從155人的小型公司到43,288人的大公司,都能適用同一個公式,且計算結果都具有一致性的效果。

2.   傳統產業的人均產值並不輸給高科技產業:印象中高科技產業應該自動化程度較高,相對的人均產值應該較高,想不到上列屬於傳統產業的大統益、台化、中碳及中鋼,在人均產值上居然都高於台積電,讓人對這幾家公司的自動化程度及製造成本結構充滿好奇。

3.   不是每家上市公司都要提供「工作權交易權數」:依據上表的結果顯示,上銀科技不需提供「工作權交易權數」,可見在薪資貢獻倍數為3的設定下,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可能要參與交易。

4.3  「工作權交易」與「科技稅」之比較

前面已經描述了很多關於「工作權交易」的操作方式及「工作權交易權數」的計算,為了證明「工作權交易」是解決後「工業4.0」時代,工作權被替代的最佳方案,現在我要針對以皮古稅為理論基礎的「科技稅」作一些計算、分析與比較。

    所謂「科技稅」是指:利用稅收手段,迫使使用智能生產設備的企業,將因使用智能生產設備,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予以內部化;也就是說造成失業的企業,必須對每個失業者支付稅收,稅額等於負的外部性活動,也就是對其他經濟行為者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也就是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私人成本的差額。通過課徵這樣一種稅收,造成失業的企業便將負的外部性內部化。

   應如何對機器人課稅(科技稅)?比爾蓋茲(Bill Gates)所提出的「對機器人課稅」(科技稅),應該是目前較為人知的解決方案之一,不過究竟應該如何才能對機器人課稅?稅基應該是機器人的數量或是產能呢?我想這都行不通,因為同一台機器在不同公司的管理及運作下,產能應該不盡相同,如果是對機器人的數量課稅,因為每種機器人的功能及產能天差地遠,其課稅標準難以訂立,因此對機器人課稅的稅基,最終還是只能回歸到企業的盈餘,不論是對營業毛利、營業淨利或稅前淨利等,都遠比對機器人的產能或個數課稅要更容易,且較更有效率,不過如果跟工作權交易的經濟效果作比較,科技稅的課徵仍有不少缺點。

    延續前面已經計算過「工作權交易權數」的台積電跟聯電的例子,假設台積電的工作權交易員額31,117人,以台北市2019年的貧窮線(16,580元/月)為得標金額標出,一年給付金額為61.91億元;佔綜合損益總額約1.72%(61.91億/3,609.65億(2018年綜合損益總額));聯電應提供之工作權員額數6,679人,以台北市的貧窮線(16,580元/月)為得標金額標出,則一年給付金額為13.29億元,佔綜合損益總額約16.35%(13.29億/81.27億(2018年綜合損益總額))。

    假設「科技稅」稅基為綜合損益總額,稅率為5%,台積電2018年的綜合損益總額為3,609.65億元,因此分配金額為180.48億(3,609.65億*5%);聯電2018年的綜合損益總額為81.27億元,因此分配金額為4.06億(81.27億*5%)。

    現在將上列透過「工作權交易」分配的情形,跟透過「科技稅」課徵的稅收,作彙整表一起比較,更容易看出彼此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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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   工作權交易分配效率較佳:工作權交易可以針對「工作權交易權數」為分配基礎,直接將應交易金額付給得標人;科技稅只能課以一定比率的稅率,不論是以營業毛利、營業淨利或綜合所得總額等為課稅基礎,政府都必須先將稅收入國庫後,然後再進行再分配,產生的多餘的課徵成本、行政成本及等待分配的時間成本,因此「工作權交易」與「科技稅」相比,在資源重分配上,具有較佳的分配效率。

2.   工作權交易不會產生扭曲跟矛盾:經由上列彙整表我們可以知道,課以一定比率的科技稅,會造成淨利高的企業要可能要多繳稅,淨利少的相對繳更少,如果是虧損的企業可能都不用繳,因為稅基是以淨利為基礎的關係,與僱用人員的多寡變的沒有直接關聯,對於原本已經僱用較多人員,或經營績效較佳,淨利較高的公司反而更加不公平,因此「工作權交易」與「科技稅」相比,更不出現扭曲與矛盾的情況。

4.4  工作權交易對勞動市場的影響

     工作權交易對後「工業4.0」時代,實具有所得重分配的經濟效果為了更便於說明,將情況簡化為後「工業4.0」時代,只剩下「高生產力」及「低生產力」兩種族群,並對兩種族群的勞動市場做個別分析。所謂的「高生產力」係指擁有專門技術,即使在後「工業4.0」時代的環境下,仍擁有足夠專業技能與就業能力,為企業所不可或缺的人才,反之則為「低生產力」,代表其所擁有的專業技能,已經被智能生產設備所取代,或被其他更專業的人才淘汰,被迫逐漸退出勞動市場。

    假設有一家企業想要採用智能生產設備降低生產成本,必需考慮的重點為生產效率的提升及生產成本的減少,因此合理的情況為,企業投資智能生產設備雖然增加設備成本,但卻能減少用人費用,因為智能生產設備,能替代大多數的生產線人力,但為因應新的生產流程,所以需要新的管理或技術人才,又因智能生產設備的增加,可能需要增加設備維護及軟體資訊人員等,所以當實施工作權交易後,企業因外部成本的內部化,必將提企業經營成本,但對人才的需求仍不會改變,且因特殊專長人才培養不易,所以當就業市場有大量需求時,必需以較高的薪資對外招募人才,造成特殊專長人才的需求及薪資都會增加的情況。

情況一:工作權交易對高生產力勞動市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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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1.   在未考量「工作權交易」及「工業4.0」對高生產力勞動市場的影響前,高生產力族群所得為P1,市場對高生產力的人才需求量為Q1,其均衡點為A點。

2.   在考量後「工業4.0」時代,對高生產力勞動市場的影響後,假設在人才供給不變的情況下,因為企業對高生產力人才的需求增加,使的需求線由D 移動到D1,均衡點由A點上移到B點,高生產力族群的所得由P1增加到P2,高生產力就業人數由Q1增加到Q2

3.   在「工作權交易」的成交金額P*,必定低於高生產力族群的所得的假設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工作權交易的成交金額(P*),對高生產力族群的勞動市場並無實質影響,因為高生產力族群的就業人口,其薪資所得高於透過工作權交易的金額,且因具備就業市場所需的專長,因此其並無工作權被取代的問題。

情況二:工作權交易對低生產力勞動市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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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1.   在未考量「工作權交易」及「工業4.0」對低生產力勞動市場的影響前,低生產力族群所得為P1,市場對高生產力的人才需求量為Q1,其均衡點為A點。

2.   在考量後「工業4.0」時代,對低生產力勞動市場的影響後,假設在低生產力族群人力供給不變的情況下,因為企業對低生產力人力的需求減少,使的需求線由D 移動到D1,均衡點由A點下降到B點,低生產力族群的所得由P1減少到P2,低生產力就業人數由Q1減少到Q2

3.   在「工作權交易」的成交金額P*,必定介於P1與P2之間的假設下,工作權交易的成交金額(P*)會高於P2,使得低生產力族群的所得由P2上升到P*,可讓失去工作的人口(Q1  Q2)獲得P*的金額。

4.   由以上的解說,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工作權交易」對低生產力族群的勞動市場,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效果,能增加圖型中P* P2 B Q2 Q1 C區域的所得,改善低生產力族群的生活品質。

要訂最高跟最低標價

     早期的碳排放交易,因為交易價格沒有一致的標準,造成碳價每公噸的成交價格,從1美元到137美元都有,這是起因於各國/各地國情背景或因機制設計差異(如管制範疇、核配方式、價格穩定機制等配套措施),延生出相當多問題,而這些問題現在也都在改善中;為了避免工作權交易發生類似的混亂情形,其確保工作權交易的資源重分配的有效性,因此必須訂定交易的最高及最低成交金額,為了使勞動市場能維持價格機能,又為了使失業及弱勢族群能有足夠的資源維持生計,我提出的想法是,最高不能超過主計總處統計的平均薪資,以2018年來說是每個月不超過4萬980元,最低不能少於2018年台北市的貧窮線也就是16,580元,不高於平均薪資為的是不破壞勞動市場的價格機能,儘管將來的工作機會越來越少,勞動市場依舊能依循價格機能運作,一但高於平均薪資可能造成局部的人放棄勞動市場,選擇到工作權交易市場中碰運氣,這樣對勞動市場的正常發展將出現嚴重的不良影響;如果價格低於貧窮線,就無法獲得足夠的經濟資源用以維持生計,也就失去工作權交易的意義。

 

5  企業會願意參加工作權交易嗎?

   「工作權交易」對企業的損益有何影響?

     如果企業主們看了「工作權交易」的相關文章,最關心的應該是「工作權交易」的實施,對企業的獲利會不會有影響,會有多大的影響?會不會導致企業經營不善。對於未來我抱持樂觀謹慎的態度,但改變與挑戰從不曾讓人順心如意,對於企業的經營也一樣,挑戰無處不在,即便「工作權交易」未曾實行,也無法保證企業就一定能屹立不搖,不過基於「工作權交易」的原創者,我就以研究為出發點,看看「工作權交易」對企業的損益到底有何影響? 

  工作權交易產生的支出,應歸屬於哪個會計科目?其分類對報表的解讀有不同的意義,好吧!在這裡說一堆學理解釋會計科目的定義,應該也得不到迴響,不如直接下個定論,「工作權交易費」應該被分類在營業外支出,也就是說「工作權交易費」與營業行為並無直接關係,因此,「工作權交易費」不會影響到毛利及營業利益的表現,只會影響到稅前淨利,所以本篇就這樣結束嗎?當然不可能,因為基於研究的精神,我要舉實例說明,讓讀者們更容易理解,「工作權交易」絕不僅止嘉惠於弱勢,企業才是永續的受惠者。

    以台積電110年度財報為例,假設市場上只有台積電一家廠商,重分配的金額也會全數被用來購買台積電的產品,且台積電的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稅前淨利率維持不變;110年台積電應提供35,635個「約當工作權數」,以110年台北市的貧窮線(17,668元/月)為得標金額標出,一年給付金額為75.55億元,對台積電110年的稅前淨利率影響只有0.48%。以此繼續推估111年及112年的損益表,結果顯示112年的分配後稅前淨利,只比110年的未分配前的稅前淨利少約13億元,預估113年的分配後稅前淨利將高於110年的未分配前稅前淨利。「工作權交易」的影響只有短短的幾年,但之後卻會帶來越來越多的營業收入,企業所獲的的利益將遠超從前。真實一點的情況是,接受「工作權交易」重分配的個人,有可能會將部分收入儲蓄下來,而企業隨著營收的增加毛利會略為增加,且營業費用的比率會下降。我想除了「工作權交易」外,世界上再也找不到這種兩全其美、互惠互利的解決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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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權交易對企業損益推估表

結論:

    「工作權交易」會將企業的部分盈餘重分配給需要的人,而這些接受分配的人,會透過經濟行為,讓資源重新回到企業手上,然後企業再度將部份盈餘重分配給需要的人,周而復始,生生不息,人們不但不用再煩惱就業及生活上的問題,企業也能獲得更好的經濟環境,只需將精力放在新產品的研發及提高生產效率上,不必擔心消費力衰減的問題。

「工作權交易」能讓人類擁有欣欣向榮的未來,雖然現在多數人覺得生活過得還可以,那是因為多數的人們沒有想像過,生命還有其他的可能性,例如:不用再找工作、跳槽、受同事的委屈,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例如:創作音樂、文學、美術、甚至在海邊漫步一整天,而不用去想口袋空空的事;每個人有屬於自己的浪漫跟熱情,或許工作才是某些人的目標,那就去追尋吧,但如果你的浪漫是放空自己,那就放飛吧,因為你還有「工作權交易」當靠山。

6   有多少「約當工作權數」可以交易?

    在理論發展的過程中,被抱持懷疑的態度是免不了的,特別是這麼特別的遊戲規則,在你幾乎不需提供任何成本的情況下,卻可以獲得穩定的收入,這麼便宜的事比天上掉餡餅猶過不及,不過到

底有多少「約當工作權數」可以做為交易的標的應該是大家想知道

的事,結果雖不一定準確,但基於研究的精神,還是得推算看看。

以製造業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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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製造業生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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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製造業受雇員工平均月薪(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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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製造業平均受雇人數(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將以上的資料套入公式,「約當工作權數」公式:T = ( C / S * M ) - E – A

T:約當工作權數 C:該智能工廠產值(製成品成本) S:該公司人平均年薪 M:薪資貢獻倍數(收入/薪資) E:公司已聘用人數 A:調整數(獎勵)。

T=(16,075,551,120千元/57,385*12*3)-2,859,000人

T=(16,075,551,120千元/688.6千元*3)-2,859,000人

T=7,781,755人-2,859,000人

約當工作權數 T=4,922,755

結論

     我不敢說這樣的數字是完全準確的,因為統計的資料並沒有針對「工作權交易理論」來設計,又可能經濟部跟主計總處對於製造業資料的蒐集範圍並不一致,不過就蒐集的資料演算出來的結果,應該會跌破一堆人的眼鏡吧!光是製造業就有將近5百萬個「約當工作權數」可以提供做為工作權交易,但這其實沒什麼好驚訝的,根據我的計算,光是台塑集團旗下的台化跟台塑化,加起來就有137,670個「約當工作權數」。

     透過本表其實不難看出在薪資貢獻倍數3倍的條件下,真的有很多的「約當工作權數」可以做為交易的標的,或許您並不期待每個月領2萬元的生活,但如果你家有5個人,每個月就有10萬,是的!不分老少,人人都有。

 

7  工作權交易可以解決那些社會問題?

    「工作權交易」理論,可以用來解決一些,現在各國政府都束手無策的問題,包括少子化、失業、青年就業、退休(年齡限制)、人口老化等棘手的社會問題。

7.1少子化

    探究少子化的原因,第一是怕賺的錢不夠養小孩、第二是覺得買不起房子,沒法給小孩一個家,第三是因為工作忙,怕沒有時間照顧小孩,以及不滿意台灣教育體制、治安問題等。前兩個主要的原因都是〝錢〞的問題,三歲前的幼兒養育費、包括尿布、奶粉錢及保母費等,三到六歲的學前教育經費,包括幼兒園及才藝班學雜費,七歲之後的國民教育費,包括補習費、生活費等,養一個小孩要花錢的項目五花八門,都教人喘不過氣來,更何況想養兩個小孩的呢?除此之外,想給孩子一個溫暖舒適的家,便利安全的交通工具,都要花上無數年的積蓄,請問一個剛結婚的年輕家庭,小倆口拚死拚活的也不過求個溫飽,每個月扣除房租、水電費、網路費、交通費、生活費後,哪有多餘的錢養小孩呢?

    將取得身分資格的新生兒,透過「工作權交易」平台,進行工作權交易,就能獲得足以養育新生兒的資源,相信會大大提升國人的生育意願,往後可以一直參加工作權交易到成年就業為止,這樣有系統的保障新生兒的養育及教育,且政府也不必投入大量的資源,補助每個幼兒的育兒津貼,對國家的發展將提供強大的助力。

7.2失業問題

    非就業人口生活需求的問題,在於沒有足夠維持生活的穩定收入,有沒有工作也關係著尊嚴,失業問題錯綜複雜,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職場環境不友善或者與興趣不符,尤其是中高齡的失業人口,受到衝擊的不僅僅是本身而已,或許還關係著一整個家庭;《漢書.卷四三.酈食其傳》:「王者以民為天,而民以食為天。」整句話的意思是說,國家以人民為根本,而人民以糧食維生活所繫,以更通俗的說法是,國家不能照顧好人民,讓人民過著衣食無缺的生活,人民將會背棄國家,失去人民信賴的國家,將逐漸走向衰敗。

    失業者可以透過「工作權交易」平台,獲取足以維生的資源,直到找到下個工作為止,確實保障了失業者的生活品質及人權,即便找不到下個工作,也不至於變成別人眼中的寄生蟲,因為他還是靠自己的工作權在維生,不必倚賴他人。

7.3退休年齡問題

    為了解決勞保、公保等基金破產的問題,導致法定退休年齡一直往後延,這樣只會讓人力資源的流動惡化,愈老可能意味這著生產力下降及創意不足,並排擠了年輕人的工作機會,讓年輕人進入職場顯得困難重重,沒工作就沒收入,不敢結婚、不敢生小孩,最後把整個社會拉進無限的惡性循環中。

透過「工作權交易」,人們在職場上感到疲憊時,可以選擇離開職場,而不必擔心完全沒有收入,也不必一定工作到退休年齡,才選擇退休,這樣不但能夠形成人力資源的自然流動,也能解決年輕人就業困難的問題,更能將無解的惡性循環導正為良性的循環。

7.4人口老化問題

    老年退休生活資源不足的問題,在於忙碌了大半輩子,退休後卻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以供使用,每個到了退休年齡的人,不分軍公教人員或勞工,或多或少,對國家社會都會有一定程度的貢獻,但現在卻得面臨公保及勞保即將破產的事實,儘管政府承諾會負起照顧人民的責任,但我們都清楚,不管公保或勞保的改革,都朝向多繳少領的方向前進,所以20年後老年的退休生活還能有足夠的保障嗎?透過工作權交易,已經退休或無工作能力的人就能獲得足夠的資源,足以安享晚年或在人生的最後一段旅程走得有尊嚴。

    「工作權交易」能使以上問題的狀況改善,因為工作權不分男女老少,人人都有,換句話說人人都可參與「工作權交易」,即便是剛出生的嬰兒也有權行使工作權,透過「工作權交易」所帶來的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就能有效解決出生率過低的問題及生活費用不足的問題。

   

8  結論

   「工作權交易理論」是結合公共經濟學中的寇斯定理及人權中的工作權,能帶來極高效率的所得重分配效果,雖然不能滿足財富自由的奢侈願望,卻能滿足平淡無奇生活的需求,然後透過努力實現自我人生的價值。

    透過「工作權交易」能有效解決少子化、失業、退休及人口老化等社會問題,這也是人類歷史上唯一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的一篇論文。

    本篇論文取名為「自由論」,說的正是透過「工作權交易」,就能實現人們理想中的「工作自由」,工作不該是每個人生活的唯一目標,只有生活本身才是,透過「工作權交易」,不必財富自由,也能生活自由;人們有權選擇不工作,因為這也是工作自由的一部分,「工作權交易」同樣能讓不工作的權利得以「價值」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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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世界上存在一種方法,能讓「失業」實質上消失,並解決幼兒養育、在學教育、青壯年失業、弱勢扶助及老年安養等經費來源,同時成為退休金制度的輔助方案,甚至代替退休金制度,成為退休後最穩定的收入來源,那麼這個方法就是「工作權交易制度」。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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