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不當懷疑資源班甲生與班級失竊之物品有關,進而違法搜查,仍無查獲。學校決議將原告教師年度考核考列為第4條第1項第2款。
二、法院怎麼說?
(一)、考核會判斷餘地
教師年終考績考核事件,涉及高度屬人性之人格評價,且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之品質優劣,更涉及教育專業領域知識,依前揭規定,先由學校內掌理行政業務之單位主管、教師會代表及票選教師代表等教育專業人員組成之考核會進行初核,繼由監督教師職務行使之校長進行覆核,再報由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考核結果,法院基於對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
除學校就教師成績考核之決定「有違反法定程序」、「判斷出於不正確之事實或錯誤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或「其他違法情事」外,本院對其考核決定應予尊重。
換言之,原則上只要不要有這幾項,法院就是尊重學校的判斷。
(二)、「管教辦法注意事項」是否違反法律保留?
原告教師就提出一個問題,管教辦法注意事項本身應該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意思就是對於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或侵害時,應該交給由人民所選出的國會制定法律後,才能侵害人權的權利。
法院說,教育部頒注意事項係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而訂定。
該注意事項旨在調控全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水準儘量趨於一致,以維持教師專業能力及維護學生權益,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自得加以援用。
(三)、那搜書包妥當嗎?
甲生為被告學校資源班學生,屬於需特殊教育之學生。原告為被告資源班教師,因懷疑甲生竊取班級物品,乃於同日請甲生打開書包供原告查看等情事。原告雖主張有合理懷疑,並非違法搜索學生書包,過程符合部頒注意事項,訓輔專業知能並無不足等語。
然查,對於特殊教育之學生更應考量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教師對學生之訓輔,究應如何方屬適切,此屬教育專業領域知識,學校就此享有判斷餘地。原告身為教師,在校園之教育場域,對學生所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確保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方為適當。
依原告教師自述,其係因「下午」資源班上課時間發現戰鬥陀螺二盒失竊後,憶及當天早上甲生及郭生於原告跨進教室內時,有逃離之奇怪舉動,隨即請郭生打開書包檢查,發現一盒戰鬥陀螺,後續則去找甲生,請甲生讓自己查看書包之行為等行為。
依原告教師主張及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教師提出系爭行為1年多後自行錄取甲生說明之錄音檔,本院認為原告教師並非職司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而是國小教師,不能僅以有合理懷疑即搜查學生書包,何況原告是下午上課時才發現物品失竊,其懷疑早上甲生有所謂奇怪舉動,僅係原告個人主觀之猜測,原告不足以「釋明有何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即甲生)」涉嫌犯罪,本件又無涉其他違禁物品或避免緊急危害情狀,亦看不出來必須搜查書包方式才能達到教育目的之必要性。
教師平時訓輔作為是否適切,應有公正客觀之監督機制辦理成績考核,此涉及高度屬人性之人格評價,原處分認原告系爭行為並不適當,據以考核原告「訓輔之專業知能有待精進」,符合部頒注意事項第28點及兒童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原則,本院認為並無違誤。
至於甲生究竟有無竊取物品之行為,此與原告教師搜查書包在程序上是否符合部頒注意事項第28點無關,亦與本件程序標的無涉,本院自無庸贅為認定。
簡言之,要搜查學生書包必須具備的前提是: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或是違禁物品(猥褻或暴力書刊影片、菸酒檳榔等)時才可以搜查學生書包,至於學生有無竊取物品的行為與注意事項第29點(發現時的安全檢查)/第31點(定義違法物品/違禁物品)無關。
(四)、教師訓輔功能不彰
又原告教師事後自行去找甲生錄取「自白」、在悔過書上「簽名」等行為,非但不足以釋明其搜查甲生書包具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反而更凸顯其訓輔專業知能頗有疑慮,上開證據資料乃原告以教師身分在校園內引導甲生應答及簽名,甲生是否能正確理解並充分表意,亦值懷疑,應不具有可信性,無從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結論:教師敗訴(維持四條二款的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