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自上章
重點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四章 第三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二種壓力容器與減壓艙(內存就超過大氣壓的物體,例如壓力2-10kg/cm^2,且內容積在0.04m^3或者同體內竟在200mm↑,長度在1000mm↑)
初次使用前執行重點檢查
- 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 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 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 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捲揚裝置
初次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執行重點檢查
- 確認捲揚裝置安裝部位之強度,是否符合捲揚裝置之性能需求。
- 確認安裝之結合元件是否結合良好,其強度是否合乎需求。
-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局部排氣裝置/除塵裝置(發生源)
初次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執行重點檢查
- 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
- 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
- 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異常氣壓之輸氣設施
依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 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
- 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或因出水或發生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險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避免危難,應即檢點輸氣設備之有無異常,沈箱等之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事項。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
(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每日作業檢點
- 車輛制動裝置
- 營建用/營業用作業車
- 衝檢機械
- 工業用機器人可動處
- 高壓氣體設備
- 營建用施工架/擋土牆/隧道 etc
- 危險設備作業
- 缺氧或者局限空間
- 有害物質
- 特殊工作場所/碼頭/林場/船頭
自動檢查
重點檢查事項紀錄-並保存三年
- 檢查年月日。
- 檢查方法。
- 檢查部分。
- 檢查結果。
-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我們下章繼續開始補充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