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75條之4(共同抵押之效力(四):分別拍賣之適用規定)(96.03.28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875條之4(共同抵押之效力(四):分別拍賣之適用規定)(96.03.28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之4(共同抵押之效力(四):分別拍賣之適用規定)(96.03.28增訂公布)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共同抵押權之各抵押物內部分擔擔保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已於第875條之2明定。是以,於抵押物異時拍賣時,如抵押權人就其中某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即生求償或承受問題,為期公允明確,宜就求償權人或承受權人行使權利之範圍與方式予以明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並仿民法第281條第2項、第312條、第749條之立法意旨,於各款設但書之規定。

(一)又本條第1款雖規定物上保證人間之求償權及承受權,惟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仍可以契約為不同約定而排除本款規定之適用。

(二)另第2款係規定同一人所有而供擔保之抵押物經拍賣後,該抵押物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有承受權;本款所稱之「同一人」所有,除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經拍賣之情形外,亦包括物上保證人所有之抵押物經拍賣之情形。

(三)至於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或對保證人之求償權或承受權,則另規定於第879條,併此敘明。

❄️❄️❄️❄️❄️❄️❄️❄️❄️❄️❄️❄️❄️❄️❄️❄️

您可能也感興趣

avatar-img
民法上書坊
2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理由: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理由: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