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勞動福1字第1130153424A號
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
部 長 何佩珊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育服務之補助項目,包括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