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 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之行為。
-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 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 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 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 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
- 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限期內,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監測頻率:
- 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者,應每三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 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
- 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二所列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
- 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作業之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年監測鉛濃度一次以上。
-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年監測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 熱指數 每三個月一次/鉛相關 每年一次/其餘項目都是每六個月一次
除非作業場所之作業屬臨時作業/短時間作業 且暴露值低於容許標準,就不需要進行監測。
但若作業場所有所改變,而有其風險,仍然需要近一步需要進行作業監測。
*監測實施及接測結果處理
-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 前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後七日內通報
注意事項
- 雇主依前二條訂定監測計畫,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前項監測結果應依附表三記錄,並保存三年。
- 但屬附表四所列化學物質者,應保存三十年;粉塵之監測紀錄應保存十年。
- 第一項之監測結果,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 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四十五日內完成監測結果報告,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所通報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分析之用。
其餘就繼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