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多少都聽過本票,像是被地下錢莊逼迫簽本票、本票強制執行等,那到底什麼是本票呢?為什麼很多人都說借錢要簽本票比較有保障?以下就來帶大家一探究竟吧!
本票是票據的一種,為一種表彰財產價值的有價證券,依照我國的票據法,票據主要分為三種,主要有匯兌、信用以及支付之功能:
由以上法條規定可知,簡單來說可以用付款人去區分:匯票就是委託付款人付款、本票是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支票則是委由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付款。
本票並無外觀的制式規格,只要具備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生效力,所以在一般文具行就可以輕易購得,或自己填載也可以。以下就來介紹有哪些是本票一定要記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及哪些是不一定要記載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說明:以上事項是一定要記載,若有其中一項沒有記載到的話,票據為無效!千萬要注意。
說明:以上項目就算不記載本票也不會無效,若未記載的話則有以下效力:
假如本票有記載到期日的話,就會以到期日為提示發票人付款的日子,例如A簽發一張到期日是114年10月11日的本票給B,B只能在114年10月11日當天或其後2日向A提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
如果未記載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例如:A簽發一張未記載到期日的本票給B,B就可以隨時向A提示本票請求A付款。
※要注意,付款提示一定得向發票人現實提出本票(也就是本票的原本,影本不行),以存證信函、電話、訊息等方式為付款的提示,與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是不生提示之效力的唷。
如果有看過文具店賣的本票,應該會看到上面有一行「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字眼,這攸關於聲請本票裁定的難易,請大家一定要注意呀!
一般來說,執票人向發票人提示付款,若發票人拒絕,則應該作成拒絕證書,拒絕證書的用意就是,將來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用以作為已經向發票人為付款提示而未獲給付之證明之用。
不過拒絕證書的作成相當麻煩,依照票據法規定,拒絕證書要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並且有規定應記載的事項,不是自己寫個發票人拒絕付款這麼簡單就可以的。
因此,本票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就是指本票的發票人和執票人約定,當提示本票不獲付款時,不需要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這是對執票人非常有利的記載。
本票被多數債權人所喜歡、慣用的原因就是,只要執票人經過上述的提示付款流程,經發票人表示拒絕給付之後,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流程非常快速簡單,不用經過法院實質審查,不用開庭,只要本票具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形式上有效,不問是否確實有簽立本票的原因,法院就會核發本票裁定。拿到裁定後,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因為真的非常方便快速,所以金錢借貸時才經常會要求借款人一併簽立一張本票作擔保,在債務人不還錢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拿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強制執行,不用經過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
※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切記要注意時效,本票時效3年,有記載到期日就從到期日起算;若無,則從發票日起算。超過了,發票人就可以提起時效抗辯,拒絕付款唷,所以債權人記得一定要在3年內取得本票裁定並合法送達債務人,取得裁定後並要在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發票人要停止強制執行,有以下救濟的方式:
如果沒來的及在強制執行開始前提出上述的救濟管道,法院已經開始強制執行了,則可以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以上說明,希望大家對本票有更清楚的了解啦,祝大家借出去的錢都可以順利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