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民法第1138條之「順位繼承人」?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若該代位繼承人還有子女(曾孫輩),曾孫輩的繼承地位也會向上一親等,變成孫輩的地位。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二順位:父親與母親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三順位: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四順位:祖父祖母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首要概念!有繼承權的人,才有資格主張拋棄繼承一順位的孫輩在子輩尚未全部拋棄繼承的情況下,這些孫輩仍未有繼承權,自然無需拋棄繼承。即使拋棄了也會被法院「駁回」申請。 一順位及二順位的所有繼承人之中,若有任何一位沒有主張拋棄繼承或未在知悉有繼承權三個月內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根本不會有繼承權,理當不具繼承人的資格,當然也無須拋棄繼承。「順位繼承人」的拋棄繼承要點只要有一位一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拋棄,二、三、四順繼承人也就無須拋棄。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子輩沒有拋棄,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孫輩沒有拋棄,曾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一順位中,只要有一位曾孫輩沒有拋棄,曾曾孫輩的所有繼承人也無法拋棄。只要有一位二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拋棄,三、四順繼承人也就無須拋棄。只要有一位三順位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拋棄,四順繼承人也就無須拋棄。「配偶」的拋棄繼承要點配偶無論有無拋棄繼承,都不影響順位繼承人的拋棄。順位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也不影響配偶拋棄的權利。配偶不是順位繼承人,而配偶是與順位繼承人同時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債務。如果已經離婚,當然繼承人就不包含配偶(前夫或前妻)。被繼承人(亡者)的繼承人到底有誰?配偶 + 順位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孫輩何時須要拋棄繼承?舉例如爺爺過世,父親及所有叔伯、姑姑都拋棄繼承(子輩),那就輪到所有孫輩有繼承權,這時孫輩才可以選擇主張是否要拋棄繼承。就算只有一位子輩未辦理拋棄繼承,孫輩都不會是繼承人,也就不須拋棄繼承。因為該未拋棄繼承的子輩,才是順位繼承人中唯一的繼承人。假設奶奶還活著,奶奶有無拋棄繼承,都不影響前述的結果,因為配偶為獨立的當然繼承人,並非順位繼承人。孫輩「代位繼承」之「拋棄繼承」?舉例如奶奶過世,且孫子甲的父親(子輩)比奶奶還早過世,奶奶過世的當下就會發生代位繼承,也就是甲原本只是孫輩並無繼承權,但因代位繼承讓甲的資格從孫輩變成子輩,與其叔伯、姑姑同為繼承。甲既然有繼承權,當然就可以選擇主張是否要拋棄繼承。就算甲的父親過世時,甲有拋棄繼承,也不會影響奶奶過世時,甲的繼承權(代位繼承),這完全是兩碼事,請不要搞錯。姻親不需要拋棄繼承舉例如父親過世,媳婦或女婿因不在順位繼承人之中,所以不會有繼承權,也就不需要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通常代書會請媳婦或女婿準備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的情況,是因為他們有「未成年子女」,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拋棄繼承),而並非為繼承人而主張自身拋棄繼承人的資格。即便離婚的情況下,前媳婦及女婿仍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管是共同或單獨監護),仍須準備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向法院代理未成年子女主張拋棄繼承。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不需要拋棄繼承民法第1138條的兄弟姊妹之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當然也不需要拋棄繼承。舉例如您的姑姑或舅舅過世,您不需要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子輩、孫輩只會發生在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媳婦及女婿是否也要拋棄繼承?媳婦及女婿都為姻親,姻親從來就不會有繼承權,所以無須主張拋棄繼承。但如果有未成年子女且為監護人,媳婦或女婿就是法定代理人,須與配偶或前夫前妻一起代理未成年子女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所以也必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自己的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所以不要混淆了,提供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給代書辦理拋棄繼承不代表你一定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