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勞動部上吊自殺的新聞
讓台灣以為應該最重視勞權的政府部門灰頭土臉
校園有霸凌出了社會到了職場
還是有霸凌
之所以無孔不入無法可管
就是因為霸凌者總是可以合法地噁心別人
這裡的合法定義上其實是非常寬鬆的
因為法律本身就有其限制
有些言行辦或不辦
可能取決於霸凌者的老闆是誰?
審理案件的家事調查官是誰?
目前法院的量能如何?
妳的老闆如果是政壇明日之星
要當個情緒管理失控的土皇帝也不是不行
家事調查官如果認為騷擾行為未達到他定義的"頻繁程度”
被霸凌者的保護令聲請也只能被駁回
家事法庭的量能若是不足
一旦精神言行霸凌的判例一開
為免大量訴訟案件湧入法院只好原則上不判
法律無法解決霸凌行為
因為霸凌行為的本身就沒有「違法」
只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霸凌
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
- 對方是否有宗教信仰?
這裡的「有宗教信仰」定義上是嚴謹的限縮在「真的相信惡有惡報」。如果很確定對方是相信惡有惡報的人,某種程度上就是持續的加深對方這樣的信念。她是「虔誠的基督徒」嗎? 好的,讓所有教會中認識她的人都知道她在霸凌別人,讓有共同信仰的團體去用他們的方式運作,強化對方被信仰制約的迴圈。 - 對方瘋,絕對要比她更瘋。
這裡的「瘋」指的不是非法的行為,而是被霸凌者反過來讓霸凌者更不舒服。你喜歡半夜一直打電話給我傳訊息罵我嗎? 我就一直報案一直聲請保護令讓你一直跑法院,反正我手機設靜音沒差。你喜歡寄一些 email 要別人中午前就一定要回覆你嗎? 你喜歡酸言酸語貶低別人做業務的價值嗎? 回一封讓他更不舒服的email,蒐證提出讓公司決定要不要處理。前提是記得要確定自己的價值與定位是可以這麼瘋的,否則沒有價值的護城河作為前提,跑去跟公司告狀,公司也只會請你乖乖吞下去。
我傾向用 2. 勝過於 1.,因為信仰這件事情只有當事人自己心裡知道到底有多堅定,旁人看到的永遠都有可能只是包裝出來的假象;但是要用 2. 就要謹慎為之,如果沒有「你要瘋我可以比你更瘋」的底氣,還是建議先專心增進自己的實力與優化自己的認知。
最後也想提醒大家,有些小狗叫個幾聲而已,你不理他走開就沒事了;有些狗吠個不停,你不理他,他還以為你好欺負一直弄你,這種時候善良恭儉讓都沒有用了,越早讓霸凌者不舒服就可以越早牽制對方睡個好覺。
當然有時候瘋狗也會變成小狗,有時候要比他更瘋,有時候繞過去就好。
應對霸凌者,可以是一場精準的打擊,也可以是一門優雅的藝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