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文章Part 2中,通過學者Bart Degroote 及 Pierre Held的分析結果,我們可以知道使用IPC應該會比使用CPC較能呈現完整的檢索結果。
但,這可以代表我們在建立專利檢索式時,使用IPC就完全萬無一失、沒有任何風險了嗎?
本文將進一步由另一篇文獻的數據分析結果,說明使用IPC可能會遇到的風險。
👉使用IPC建立專利檢索式潛藏的風險?
在本系列文章Part 1中我們有談到,每件專利被賦予專利分類號的方式,”原則上都是由各國專利審查機關先逐一判讀一件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中,每一項請求項所主張的主要技術特徵,再分別賦予最能代表那些主要技術特徵的技術類型代碼”,因此,可以知道專利分類的關鍵步驟,就是如何精準判讀最能代表那件專利各請求項所主張的主要技術特徵。
但各國專利審查機關判讀專利各請求項主要技術特徵的方式,若非官方人員恐不得而知,所以我們難以替「精準判讀」建立一個客觀的分析指標。
所以,學者Koji Meguro及Yoshiyuki Osabe便轉而通過比較5大專利審查機關(即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中國知識產權局、韓國智慧財產局)對同一專利家族[1]賦予IPC的情形,以了解5大專利審查機關對同一專利主要技術特徵的判讀是否一致[2]。
在本次分析中,學者是以任兩國為單位來進行比較,而分析指標為兩國專利審查機關對同一專利家族賦予IPC的召回率(Recall)及精確率(Precision)。召回率及精確率的計算方式如下:
✦召回率(Recall,C/A):第二專利審查機關做出與第一專利審查機關相同IPC分類的專利數,佔第一專利審查機關做出特定IPC分類的專利數。
✦精確率(Precision,C/B):第二專利審查機關做出與第一專利審查機關相同IPC分類的專利數,佔第二專利審查機關做出特定IPC分類的專利數。
依據召回率及精確率2個分析指標,可將分析結果彙整成以下4種情境:
1.情境1:高精確率+高召回率。
2.情境2:高精確率+低召回率。
3.情境3:低精確率+高召回率。
4.情境4:低精確率+低召回率。
不太了解以上的2個分析指標及4種情境嗎?沒關係,我們聚焦在對情境1、4的了解上即可:
✦情境1:高精確率+高召回率。
若第一專利審查機關(A國專利審查機關)與第二專利審查機關(B國專利審查機關)做出特定IPC分類的專利數經過比較是呈現此情境,表示若你使用檢索A國專利的方式(檢索式中含有IPC)來檢索B國專利的話,則你可以不用為了檢索B國專利而再調整原本用來檢索A國專利的檢索式。
✦情境4:低精確率+低召回率。
反之,若是與情境1完全相反的情境4,則表示你無法直接使用檢索A國專利的方式(檢索式中含有IPC)來檢索B國專利;否則你將會獲得許多與檢索目標不相符的雜訊(Noise)。
換句話說,召回率表示的是,是否可用同一套檢索邏輯去檢索A、B兩國的專利;精確率表示的則是,使用同一套檢索邏輯去檢索A、B兩國的專利時,可能產生的檢索雜訊情形。
由下圖的分析結果可以發現,屬於情境4(低精確率+低召回率)的組別共有4組,分別是:JP-CN、US-CN、CN-JP、CN-US。
也就是說,美國專利商標局與中國知識產權局彼此間、日本特許廳與中國知識產權局彼此間,對同一專利家族賦予IPC的差異度較大,因此若我們想同時檢索美國與中國專利這兩國的專利,或是想同時檢索日本與中國這兩國的專利,我們是無法使用檢索美國/日本專利的檢索式(檢索式中含有IPC),來檢索中國專利。
且如果我們仍嘗試以檢索美國/日本專利的檢索式來檢索中國專利的話,可能會檢索到許多與檢索目標不相關的中國專利。
除此之外,若進一步將IPC依據技術領域進行分類[註1],並比較美國專利商標局與中國知識產權局對同一專利家族賦予IPC的情形,由下圖的分析結果可以發現,若以檢索美國專利的檢索式去檢索中國專利的話,在檢索技術領域是屬於6 (電腦科技)、8 (半導體)、12 (控制)上,其召回率及精確率都較低。
也就是說,若以檢索美國專利的檢索式去檢索與電腦科技、半導體、控制有關的中國專利的話,恐無法順利檢索到目標中國專利,此外還會檢索到許多與檢索目標不相關的中國專利!
同樣地,比較日本特許廳與中國知識產權局對同一專利家族賦予IPC的情形,也可發現到,若以檢索日本專利的檢索式去檢索中國專利的話,在檢索技術領域是屬於13 (醫藥科技)、22 (微結構、奈米科技)上,因其召回率及精確率都較其他技術領域低,所以若使用檢索日本專利的檢索式去檢索與醫藥科技、為結構、奈米科技有關的中國專利的話,同樣也無法順利檢索到目標中國專利、也同樣會檢索到許多與檢索目標不相關的中國專利!
因此,若母語為日文或英文但不了解中文的專利檢索者,可能難以藉由IPC精準檢索到目標中國專利!
👉小結
從以上由國家間、技術領域間的分析角度,可以發現到5大專利審查機關對同一專利家族賦予IPC的情形不可能完全相同,尤其美國專利商標局與中國知識產權局在電腦科技、半導體、控制技術領域上;日本特許廳與中國知識產權局在醫藥科技、微結構、奈米科技技術領域上,彼此對於IPC專利分類的判讀歧異度是大。
所以,若想僅憑著含有IPC的專利檢索式來一招打天下(一口氣檢索多個國家的專利),必定會存在著無法精準檢索到目標專利、甚至是遺漏掉目標專利的風險。
但,這是否意味著在進行多國專利的檢索時,為了檢索到目標專利,不要使用IPC或是CPC來建立專利檢索式是最佳的檢索策略呢?其實並非如此,只要我們能在了解使用風險的狀況下妥善使用工具,就能讓我們事半功倍。
因此,在了解完使用IPC及CPC建立專利檢索式存在的風險後,在下篇文章中,將會和大家繼續聊聊如何降低使用IPC或是CPC建立專利檢索式時的風險。
👉備註
1.本文獻作者是依據OECD公告的IPC與技術領域對照表進行分析,詳細對照表可參下圖:
👉參考資料
1.關於專利家族(patent family)
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3448
2.Koji Meguro, Yoshiyuki Osabe, 2019, Lost in Patent Classification,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Vol. 57, pp. 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