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罪是刑法中一種比普通詐欺罪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它涉及較複雜且危害較大的詐騙手段,因此法律對這類犯罪的處罰也相對較重。《刑法》第339之4條
明確規定了這種情況,並對犯罪行為進行了加重處罰。本文將以簡單易懂的方式,介紹加重詐欺罪的內涵、判定標準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犯下詐欺罪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罪名將升級成加重詐欺罪,有四種構成要件:(刑法第339條之4)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行騙,如假冒檢察官保管被害人的存款。
(二)三人以上共同行騙,例如「車手」就是最常見的加重詐欺犯。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例如在臉書上投放投資廣告。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例如用深僞(Deepfake)技術,冒充名人吸引大眾投資。
(一)犯加重詐欺罪,會被判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之4)
。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所得達到新臺幣五百萬元,刑責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如果達到新臺幣一億元,刑責是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
(二)此外,如果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並同時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或「以媒體等傳播工具」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或「在國外用詐欺設備對國內的人進行詐騙」的情況,刑期會被加重二分之一。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的主謀,刑責是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
緩刑適用於刑期在兩年以下且無前科,或雖有前科,但已服刑完畢且5年之內沒有再犯的人(刑法第74條第1項)
。如果犯後態度良好,例如於犯罪後自首、在偵查審理程序都認罪、繳出犯罪所得(如果有的話)、協助檢警扣押全部犯罪所得、協助檢警查獲主謀(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6、47條)
、跟被害人和解,這些都是爭取緩刑的重要條件。
近年政府為了宣示打擊詐騙的決心,已經把加重詐欺罪的刑責提高許多,還投入高額預算打詐,若不慎觸法,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遇到此類型的案件時,會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掌握案件要點、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律師攜手合作;並會協助當事人蒐集有利的證據,主張當事人是因詐團的話術,才會因此上當受騙等語,在庭上作出有效地答辯,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不起訴」、「緩刑」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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