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與法律的抉擇:免除扶養義務助力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家庭與法律的抉擇:免除扶養義務助力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一、前言

在台灣,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深植於《民法》規定與社會期待之中。然而,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可能因經濟困難或特殊情況,無法履行這項責任。例如,一名在傳統產業工作的林先生,月薪雖有4萬元,但要撫養自己的兩個孩子,還必須支付已經退休且長期患病的父母生活費。不過林先生的父母因資產與收入不多,有機會申請社會局的低收入戶資格,但由於林先生名下有穩定收入,影響了資格認定。此時,申請免除扶養義務成為一個解套的關鍵手段,不僅可以減輕林先生的經濟壓力,還能讓他的父母獲得社會福利的保障。

這篇文章將探討成年子女如何合法申請免除扶養義務,以助力父母通過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並剖析相關的法律基礎與實務操作。

二、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民法》對扶養義務的規範詳細闡明了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責任,但同時也提供了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以下針對 第1118條 與 第1118-1條 條文進行解析:

1.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基本原則(《民法》第1118條)

  • 條文內容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者,得免除其扶養義務。若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則僅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適用情境
    這條法律主要保障扶養義務人自身的基本生活權利。當成年子女因收入微薄、生活開銷龐大,無力同時負擔父母的扶養責任時,可以依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

2.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民法》第1118-1條)

  • 條文內容摘要
    若受扶養權利者(父母)有以下行為之一,且導致扶養義務的負擔顯失公平,成年子女可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1. 虐待、侮辱或不法侵害
      • 父母故意對成年子女或其配偶、直系血親進行虐待、重大侮辱或身體、精神上的侵害行為。尤其是幼年時期,如果有家暴行為,較為容易構成這款事由。
    2. 未盡扶養義務
      • 父母對成年子女未盡扶養責任且無正當理由。
  • 免除的條件
    • 若上述行為情節重大,法院可以裁定免除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三、認定低收入資格(以新北市為例)

根據新北市的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主要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具體規定如下:

一、申請基本資格

  1. 戶籍與居住要求
    • 申請人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 申請依據
    • 申請作業依《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進行,確保符合程序與標準。

二、應計算人口範圍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申請低收入戶時應納入計算的人口包括以下幾類:

  1. 主要計算對象
    • 申請人本人。
    • 配偶。
    • 一親等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
    • 非上述範圍,但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2. 不列入計算人口的情形
    特定情況下,以下人員可排除在應計算人口之外:
    • 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配偶,且尚未設籍者。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父母。
    • 服兵役現役或替代役人員。
    • 在學領取公費的學生。
    • 因法律程序入獄服刑、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 已失蹤,且報警協尋六個月以上未找到者。
    • 經主管機關訪視後,考量申請人最佳利益,認為不列入計算人口為宜的特殊情況(如無扶養義務履行情形)。

三、審查標準

審核申請資格時,將依據以下三項標準進行審查:

  1. 家庭總收入
    • 家庭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需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
    • 以114年為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 16,900元
  2. 資產限制
    • 全家人口之現金(包括存款本金與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每人每年不得超過 10萬元
  3. 不動產限制
    • 全家人口名下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得超過 450萬元

四、實務應用與連結扶養義務免除

當成年子女因合法免除扶養義務而不被納入計算人口範圍時,對申請人(父母)的資格認定具有重大影響:

  1. 排除成年子女資產與收入影響
    • 子女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後,將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資產的計算範圍。
  2. 有助於達到資格標準
    • 對於父母無經濟來源或生活困難者,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後,符合低收入戶認定標準的可能性大幅提高。

四、結論

在現代社會中,家庭與法律的交織往往帶來許多實務挑戰。針對低收入戶資格的申請,成年子女扶養義務的免除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議題。透過《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1條,法律賦予子女在特定情境下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的權利,為那些自身經濟困難或曾遭受父母不當對待的子女提供了保障。同時,這也為父母申請低收入戶資格開啟了更具彈性的可能性。

然而,免除扶養義務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涉及家庭關係的調和與倫理考量。因此,申請人應在了解相關法律條文與資格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審慎評估家庭的實際情況,並適時向法院提出合法的免除申請。這不僅有助於符合低收入戶的申請條件,也能為父母提供更實質的社會福利支持,減輕家庭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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