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系列: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案例:

甲、乙、丙公同共有A地,乙、丙想要將A地,出賣給X,過程如下:

通知1:

乙、丙通知甲:售標的之A地、買賣價金總價為1000萬元。甲應於15日內表示是否願以相同買賣價金行使優先承購權,否則視為放棄優先承購權。

通知2:

甲認為沒有告知買賣付款方式,仍然通知乙、丙願意以1000萬元購買A地,並要求乙、丙提供細節。

通知3:

乙、丙再通知甲:售標的之A地、買賣價金總價為1000萬元,完整買賣流程條件,以及甲應於15日內表示是否願以相同買賣價金行使優先承購權,否則視為放棄優先承購權。

通知4:

甲表示僅願意以900萬元購買A地,對於其他條件有爭執而未接受,並超過(通知3)的15日期限。

不久,乙、丙將A地過戶給X,甲認為乙、丙、X、地政事務所一定有鬼,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確認甲之優先承買權存在,以及給付價金後,乙、丙應將A地公同共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


什麼是多數決出賣不動產?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

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第34條之2項: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土地法第34條之5項: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raw-image


土地法第34條之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1.土地法所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目的在不損害出賣人權益之情形下,減少共有人數,簡化共有物之使用關係

2.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


什麼是同一價格?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稱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

2.共有人出賣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自應將出賣該應有部分之「同樣條件」通知他共有人,以便他共有人得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否則,即難認已合法通知行使優先承購權。

3.出賣之共有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或他人承諾之一切條件,優先承購權人必須均表示接受,始有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可言,倘有部分不接受或擅加予變更買賣條件時,即非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於出售土地共有人所定之期限經過後,其優先承購權即行消滅。

4.舉凡買賣價金、標的物、價金交付方式及期限、共有物或應有部分點交與移轉登記時期、證件交付期日、費用負擔等,均屬之均屬優先承買權人為合法行使權利,均須表示接受之買賣條件。


行使優先購買權會發生什麼效力?

1.優先承購權固屬形成權之性質,因優先承買人一方表示願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意思,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買賣契約之相對人即買受人變更為他共有人而已。

(例如:乙丙出賣A屋給X,共有人甲行使優先購買權後,變成,乙丙出賣A屋給甲)

如果買賣契約內容變動?

1.將原買賣契約之條件變動,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僅視為新要約


收到通知遲遲不決定,會怎樣?

1.出賣之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人之通知,已載明須於一定期間內表示願否依同樣價格優先承買,逾期即視為放棄者,則優先承買權人僅於期限內表示願優先承買,而並未同時履行其餘同樣條件包括繳納價金時,應認其並未於期限內為「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表示,依法仍應認為未依同一條件合法行使優先承買權

2.優先承購的通知,目的在促請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他共有人如未於限期內行使優先承購權,即生失權之效果。


法院認為:

1.乙、丙未將買賣契約之買賣條件完整通知甲,難認(通知1)已合法通知行使優先承購權。

2.甲通知(通知2)乙、丙願以1000萬元購買A地,亦難認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

3.甲未於(通知3)期限內為「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之表示,應認其未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其優先承購權即為消滅。


結論:

甲主張確認甲之優先承買權存在,以及給付價金後,乙、丙應將A地公同共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均無理由


台北地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https://www.notarychuang.com





avatar-img
47會員
54內容數
分享生活中的法律大小事。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間公證人 的其他內容
案例: X1~20因共同祖先仙逝而取得土地A地所有權(尚未辦理繼承)出賣給甲,簽訂買賣契約書,註明:「本買賣土地是公同共有,暫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約定可辦理持分共有可移轉時,賣方配合辦理」,雙方於契約書簽章,文書交給甲方,甲也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但賣方一再拖延不辦理程序,甲一狀告上法院。(點我看更多)
什麼是分遺產稅制? 依據經濟負擔能力而為課稅,以各別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各自所獲得被繼承人給予遺產而產生之財產上增益,各別計算個人所應負擔遺產稅。 什麼是總遺產稅制? 由全體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全部遺產範圍計算出來之總遺產稅,負擔全部數額的清償債務。 我國採什麼制度?(點我看更多)
丙的阿爸無識字,但是伊識真多的代誌...丙的阿爸喪偶,常資助好友乙金錢共計500萬元,一諾千金,未留下白紙黑字,某日前往日本旅遊感染風寒離世,唯一兒子丙申報遺產稅時,向國稅局主張應扣除乙對甲父的500萬債務,國稅局以沒有提供佐證為由,不予認列,丙不服,採取行政救濟。(點我看更多)
1.乙女與甲男熱戀不久即登記結婚,並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但雙方婚後發現生活習慣不同,常有爭執,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乙女因工作緣故常旅居在外,又丙子與甲相貌相似、自己與丁相似,對於丁子極其寵愛。 2.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則未能協議,便向法院請求酌定親權(點我看更多)
案例:甲未婚生一子丙,某日,甲在超市購物遇上真命天子店長乙,熱戀不久就結婚,甲、乙、丙三人同住乙的住家,甲離世後,便由其外公戊擔任未成年丙的監護人,如今外公戊年近80歲,力不從心,丙的阿姨丁認為自己足以擔任,便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點我看更多)
甲男於XXX年某日,將A屋贈與乙女,同年辦畢A屋移轉登記,不久,乙女便要求分手,甲要求受贈A屋應該返還,乙女認為A屋是甲男自願送的,認為沒有返還的道理,甲不甘人財兩空,甲一狀告上法院。 甲男:雙方因訂定婚約才有這個贈與行為,如後來沒有成立婚姻,贈與之目的無法達成,乙女應該將A屋還給我。(點我看更多)
案例: X1~20因共同祖先仙逝而取得土地A地所有權(尚未辦理繼承)出賣給甲,簽訂買賣契約書,註明:「本買賣土地是公同共有,暫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約定可辦理持分共有可移轉時,賣方配合辦理」,雙方於契約書簽章,文書交給甲方,甲也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但賣方一再拖延不辦理程序,甲一狀告上法院。(點我看更多)
什麼是分遺產稅制? 依據經濟負擔能力而為課稅,以各別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各自所獲得被繼承人給予遺產而產生之財產上增益,各別計算個人所應負擔遺產稅。 什麼是總遺產稅制? 由全體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全部遺產範圍計算出來之總遺產稅,負擔全部數額的清償債務。 我國採什麼制度?(點我看更多)
丙的阿爸無識字,但是伊識真多的代誌...丙的阿爸喪偶,常資助好友乙金錢共計500萬元,一諾千金,未留下白紙黑字,某日前往日本旅遊感染風寒離世,唯一兒子丙申報遺產稅時,向國稅局主張應扣除乙對甲父的500萬債務,國稅局以沒有提供佐證為由,不予認列,丙不服,採取行政救濟。(點我看更多)
1.乙女與甲男熱戀不久即登記結婚,並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但雙方婚後發現生活習慣不同,常有爭執,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完成戶政離婚登記,乙女因工作緣故常旅居在外,又丙子與甲相貌相似、自己與丁相似,對於丁子極其寵愛。 2.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則未能協議,便向法院請求酌定親權(點我看更多)
案例:甲未婚生一子丙,某日,甲在超市購物遇上真命天子店長乙,熱戀不久就結婚,甲、乙、丙三人同住乙的住家,甲離世後,便由其外公戊擔任未成年丙的監護人,如今外公戊年近80歲,力不從心,丙的阿姨丁認為自己足以擔任,便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點我看更多)
甲男於XXX年某日,將A屋贈與乙女,同年辦畢A屋移轉登記,不久,乙女便要求分手,甲要求受贈A屋應該返還,乙女認為A屋是甲男自願送的,認為沒有返還的道理,甲不甘人財兩空,甲一狀告上法院。 甲男:雙方因訂定婚約才有這個贈與行為,如後來沒有成立婚姻,贈與之目的無法達成,乙女應該將A屋還給我。(點我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一、X1於113年3月28日以自己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交還X1、X2及X3,陳述之事實略為:A地為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有3分之1所共有,Y於109年4月1日承租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3年,詎Y自113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
Thumbnail
這篇文章重點描述分為持有部分的房屋稅、地價稅,買賣部分的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以及重購退稅,詳細可以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是致電國稅局詢問。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Thumbnail
摘要 在二等親之間的房地買賣,要可以提出支付價款不是和長輩拿的證明,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另外,也不可以用過低的價格買賣,否則也會被當成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如果被當成贈與,除了可能要補贈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深入解析我國現行法關於套繪的規定,探討被套繪土地的分割限制,並提供解除套繪的實用指南,幫助您在土地買賣中避免法律糾紛。
Thumbnail
前幾個星期在法院旁聽時,有個案件是許多阿公阿媽的共有土地爭議,阿公阿媽吵的其中一個點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可以沒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把土地出租給他人嗎?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
Thumbnail
甲從祖先繼承了一塊農地,因周邊土地開發,農地市價水漲船高,甲也想賣出這塊農地,靠賣地價格直接退休遊山玩水,但這塊土地過去甲的祖先出租給了乙的祖先,而有375租約的存在,並由繼承人繼承租約,除非終止租約,不然甲無法賣出土地。 不過多年來乙一直拒絕終止租約,甲看到乙也沒在土地上耕作,還領取休耕補助...
Thumbnail
甲將名下房屋出售給乙,乙交付金錢給甲,而甲僅交付房屋鑰匙給乙,未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乙因此入住房屋,甲又將房屋賣給丙,並辦理移轉登記,丙可以請求乙遷出房屋嗎?還是乙可以請求丙將房屋移轉給他?
一、X1於113年3月28日以自己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交還X1、X2及X3,陳述之事實略為:A地為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有3分之1所共有,Y於109年4月1日承租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3年,詎Y自113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
Thumbnail
這篇文章重點描述分為持有部分的房屋稅、地價稅,買賣部分的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以及重購退稅,詳細可以在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是致電國稅局詢問。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將其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 (一)其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甲再將B屋(不包含A地)移轉予丙。 (二)其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A地上興建B屋。 (三)其後甲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丙,两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問:在上述各種情形中,若甲對乙之
Thumbnail
摘要 在二等親之間的房地買賣,要可以提出支付價款不是和長輩拿的證明,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另外,也不可以用過低的價格買賣,否則也會被當成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如果被當成贈與,除了可能要補贈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深入解析我國現行法關於套繪的規定,探討被套繪土地的分割限制,並提供解除套繪的實用指南,幫助您在土地買賣中避免法律糾紛。
Thumbnail
前幾個星期在法院旁聽時,有個案件是許多阿公阿媽的共有土地爭議,阿公阿媽吵的其中一個點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可以沒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把土地出租給他人嗎?
Thumbnail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
Thumbnail
甲從祖先繼承了一塊農地,因周邊土地開發,農地市價水漲船高,甲也想賣出這塊農地,靠賣地價格直接退休遊山玩水,但這塊土地過去甲的祖先出租給了乙的祖先,而有375租約的存在,並由繼承人繼承租約,除非終止租約,不然甲無法賣出土地。 不過多年來乙一直拒絕終止租約,甲看到乙也沒在土地上耕作,還領取休耕補助...
Thumbnail
甲將名下房屋出售給乙,乙交付金錢給甲,而甲僅交付房屋鑰匙給乙,未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乙因此入住房屋,甲又將房屋賣給丙,並辦理移轉登記,丙可以請求乙遷出房屋嗎?還是乙可以請求丙將房屋移轉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