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從小就喜歡玩電動,尤其是美少女夢工廠(養成培育類型遊戲),因為宅宅的屬性,一直單身到老,且孤單一人獨居,在某次醫院回診時認識小自己20歲的孤女乙,乙常帶甲去吃飯,白天吃牛肉湯、中午吃把費,晚上才吃的清淡些,甲認為乙很乖,決定收養乙女,乙女也決定與甲同住就近照顧甲,雙方一起完成法院收養程序,甲終於可以一償宿願。收養中甲才知悉乙的本名為「梅根MΞGAN」
不料,惡夢開始!甲收養乙後,乙認為甲晚上要上好幾次廁所,便將甲的床位搬到離廁所較近的走道上,三餐也變成,白天吃麥片、中午吃稀飯,晚上才吃的較好的醬油拌飯。
乙經常提領甲郵局帳戶存款,乙認為這是共同花用於生活、旅遊、房屋修繕,短短不到2年,已經花掉甲共計約100萬。甲認為被乙騙了,一狀告上法院。
民法第 1081 條第1 項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1.兩造成立收養關係後,甲本應享有父母子女天倫之情,不料乙明知甲身體狀況不佳,沒有給予良好之照護環境,也沒未提供適當之飲食以為照料。
2.乙隨意領用甲所有之存款,且領取後金錢流向不明,令甲終日惶惶,受有精神及身體上之痛苦。
3.甲多次希望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且不願再乙聯絡,雙方間已產生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且難以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
4.雙方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目的相違背。
法院依民法第1081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裁定宣告終止甲、乙間之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