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六至十八世紀這段漫長而動盪的歷史中,法國的公共債務制度不僅是國家財政運作的核心,同時也深刻影響了政治權力與社會結構的演變。從中世紀末期國家財政體系的初步建立,到絕對王權下借貸、賣官以及各類財政違約手段的頻繁使用,法國政府與金融階層之間形成了一種既互利又矛盾的關係。正如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所指出,這種以秘密操作與不對等權利交換為特徵的財政機制,使得公共債務成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支撐了國家日常運作和軍事開支,另一方面也隱含著因過度依賴金融食利者而引發的潛在危機。
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之第三篇第四章提到法國當時的財政情形。他認為在法國大革命發生前期工業突飛猛進,金融市場成為許多人創造財富的投資標的,而法國公債更是其中的主要商品。此時法國政府是最大的工業產品購買者與建設承包人,加上參與美國革命,大量的額外財政支出使得政府必須大量舉債,以維持政府營運。食利者、商人、工業家及其他批發商或貪財者藉由購買法國公債,愈加涉入國家財政的營運。然而,這些將資產投資於國家的食利者,由於專制政府本身的弊端又缺乏政府擔保,不僅未必能夠回收墊款,也沒有固定的還本期限,甚至得看國王誠意才知能否取得定期利息。而當法國政府的稅賦收入無法追上債務累積與支付利息的速度,就導致了嚴重的民生危機。由於多餘的支出最後仍必須由增加稅收解決,債權人也就同時成為債務人;國家財政管理不善,也就成為私人災難。
然而托克維爾所指的弊端與債券缺乏政府擔保的指控,究竟是從何而來,法國的債務果真如其所說,如此不透明嗎?公債體系又是如何建立、運營?而參與公債市場的食利者,又是從何崛起?以下內容將以法國公共債務的發展作為主軸,以 James Macdonald 的論著《債務與國家的崛起:西方民主制度的金融起源》作為主要參考書目,再以公債市場的參與者以及國家為焦點,探討16~18世紀法國公債體制的建構過程,並側重回應托克維爾對法國大革命金融基礎的論斷。
藉由貸款方式取得王室運營的資金,自13世紀以來在歐洲就相當普遍。13世紀到15世紀期間,法國累積了大量債務。法國的債務運營體系在十五世紀以來建立起幾個特色。首先,查理七世以來,三級會議在貸款過程中發揮的效用甚少,絕對王權的貸款沒有太多來自議會的阻礙,這與徵收稅賦有著相同發展。其次,法國債權人不以收取利息為主要盈利途徑,而是以減稅、優先交易權、海關交易權等為交換條件,卻也使金融家容易遭到清算。最後,短期貸款的還款與利息壓力不受到絕對王權喜愛,也破壞融資結構,因此國王更偏好透過秘密鑄造劣幣,將良幣換出市場。此時期最重要的變化,是向臣民徵收的賦稅逐漸取代傳統封建稅權,君主與臣民因而建立了直接保護與統治的關係,超越了神聖羅馬帝國採取的領地封建關係。
15世紀末到十六世紀初,由於海外貿易帶來貴金屬流量的增加,法國也得以增加收入、開闢財源。也由於白銀流入導致的通貨膨脹,國家收入實際上沒有因為生產行為而增長。法國君主於1600年獲得的372噸白銀的購買力,相當于中世紀晚期的100噸白銀——白銀輸入的結果,主要表現在相對穩定的幣值,而這有助於穩定稅收,也使得依賴於貨幣交換的公共信貸體系得以發展。舊制度開闢財源的多樣管道,大多也在十六世紀初正式系統化,包括直接稅、間接債務與最重要的賣官鬻爵制。由於15世紀君主的成就,路易十一得以直接稅體系創造收入,也可以繞過三級會議執行稅收。債務方面,政府將債務管理外包給信用較佳的重要城市,以間接公債的形式發行債券。弗朗索瓦一世取得的公債,大多是藉由巴黎市政廳所發行,其收入被納入國庫之外的特別收入庫(bureau des parties casuelles)之中。
十六世紀法國正與哈布斯堡王朝對抗,除了軍費開銷高昂以外,在金融界也產生了對抗。十六世紀初迅速發展的期貨市場大多在低地國,給了西班牙最大的便利,也排除了法國介入荷蘭融資市場的可能性。弗朗索瓦一世的面對方式,是積極與在里昂的佛羅倫薩銀行家合作,其繼承人亨利二世則運用與美第奇家族的聯姻,將此融資策略擴展,頻繁從里昂的貨幣市場進行貸款,佛羅倫薩銀行家也提供了3%~4%的優惠季度利率。
1555年,法王與佛羅倫薩銀行家的合作到達新高度時,佛羅倫薩的銀行家提出「大計畫」(Grand Parti),試圖將短期債務合併為長期債券,以增強財政體系的永續性。儘管此計畫在起初取得了成功,並預期在十年內還清所有債務,但1540年代起與哈布斯堡王朝的頻繁戰事導致君主短期債務過度積累。這樣的情況在對抗的雙方都存在:西班牙的財政困窘使菲利浦二世於1557年停止債務償付,亨利二世緊接著也在1558年宣布破產,所有債務不可避免地違約。這次的大規模違約造成歐洲第一場金融危機,也導致公共信用市場的挫折。此後,法國必須重新找尋其他融資模式,而賣官鬻爵制成為其主要出路。
賣官收入在16世紀的政府收入中有極重要的角色,前面提及的特別收入庫,主要即是為賣官收入而規劃。賣官是由教皇西斯篤四世於15世紀晚期發明,主要為繞過高利貸禁令而設計,因此買官與買公債無本質上的區別。賣官收入的運作模式,為將官職作為所有權商品賣出,買官者可得到固定收入(gages)。賣出後的官職與長期債權為類似的制度,皇室也保有附買回官職的權利,只不過很少行使。在法國,買官者較特殊之處,在於其一方面負擔部分行政職能,尤其是稅收的徵集或財務支出,也經常牽涉到相關費用的墊付以及預支;另一方面,買官者也將食利者與金融家轉換為一個新的貴族階層:穿袍貴族(noblesse de la robe)。這群新的金融貴族附屬在王室的恩庇扈從體系之下,以忠誠交換利潤。透過給予買官者比起債權人更高的社會地位,賣官制等於是將國家財政體系與恩庇扈從體系編織在一起,信用制度因此扎根於恩庇扈從的社會結構之中。
買官者的俸祿在公共支出中占據優先地位,當他們同時是國家債權人,也是稅務徵收人時,債務利息往往在抵達國王手中前就已支付給了買官者。其中,又有以取得稅收之一部分的特別國庫券持有人,對國家財政能力破壞甚大,因為當王室期望徵收特定金額的稅收時,他們總是必須設定加稅已支付官員的俸祿與年金。在這種公共財政大幅私有化的體制下,絕對君主制與恩庇扈從體系得以同時建立,新的金融貴族階層也對王權的制約起到極大作用。這種國家營運模式,將大幅影響18世紀法國債務結構的彈性。
那麼王權在賣官體系下如何反制其債權人呢?答案簡單且暴力,就是絕對王權下的特殊的違約手段:廉政法庭(chambre de la justice)。廉政法庭功能在於透過指控官員的財政侵吞,拒絕償付俸祿,並將其財產收歸國有,相當于小規模的債務違約。這種搶劫手段幾乎總是在法國政府破產時實施,用以減少整體性破產的可能性,卻也以信用與推高利率作為代價。從1557年起到1661年的五次破產,每一次都同時發動了廉政法庭,為違約提供正當性。
破產並非純然的「自然事件」,而有其策略性的因素,其主要目標在於合理地規避債務。進行破產,有幾個不同的手段,但主要離不開廉政法庭、短債換長債等手段。1559年的破產,凱薩琳.德.美第奇透過與佛羅倫薩銀行家的合作,將大多數債務轉換為長期公債,同時加上增資並降低利率,確保王室運營以及銀行方面的可持續性。但此後在宗教戰爭與西班牙戰爭下的雙重壓力下,債務不減反增。1594年,亨利四世入主巴黎後,債務總額為2億9600萬 livre,其中一半為短債。每年應付利息為1400萬 livre,可供償還款項的年收入為1600萬 livre。對於此,他執行長期的非官方破產,也就是透過拒絕支付非現金債務,將長期債務水準降低。這種做法的成果頗豐,1608年,總債務降低到原來的一半,也成功將利息支出在國家年收入的佔比降到30%以下。1634年的破產則是由特別國庫券的過度發行而導致,政府除卻動用廉政法庭之外,也透過將特別國庫券強制轉換為長期債權來延緩還款期限。
1648年的破產則為賣官制度在公債體制中的扎根提供相當具體的演示。在這次的破產當中,路易十四決定單方面停止供應部分官職的俸祿,並終止波萊特協定,也就是可藉由支付一定比例之權利金以取得買官官職繼承權的協定。這決定主要來自國家官職的短缺導致的收益率降低,卻動搖了賣官制的根基,使金融貴族不再保有對王室的忠誠。王室的破產,因而成為投石黨運動的導火線之一。此時,金融階層已經深深的紮根於國家的財政運作之中,唯有摧毀社會基礎,才有可能摧毀舊制度的財政體制。
十七世紀晚期,法國面臨前所為有的財政危機,與路易十四的好戰密切相關。在其任內,除卻與西班牙作戰外,也與荷蘭作戰,儘管前者是大國,但後者的財政秩序,也使得對抗所需的財務成本更大。1661年,法國再度面臨破產,當時的財政大臣柯爾貝爾(Jean-Baptiste Colbert)再次發動大規模廉政法庭以進行債務違約,另外,也以平均市場價格回購長債。此舉措引起投資人不滿,因為他們認為,長債已經由於政府信用破裂而遠低於面值。不過柯爾貝爾認為這是這些不道德的食利者應得的,並不懷好意地提醒,投石黨之亂幾乎使王權倒台。與金融階層的硬碰硬的結果,是政府信用崩毀,這使得在未來十年,政府的舉債變得相當困難。1674年與荷蘭作戰期間,柯爾貝爾甚至必須要求政府官員自行收購公債。在此之後,柯爾貝爾對債權人的態度轉趨和緩,也改變了財政策略:透過從收入取出專門分期攤還公債本金的資金,振興市場信心,再藉此出售新債以攤還舊債。這與今日的國家財政處理方式相差無幾。柯爾貝爾也設立了歐洲第一個國家存款銀行,為活期存款支付5%的利息,不過政策並未延續。
此時法國財政問題是更根本的:首先,金融階層對於國家財政的介入,使得王權的收入總是難以極大化,但國家的收入又必須仰賴金融階層中的買官者。在十七世紀,買官是比債券來得更有利的投資,因為它不僅是個人財務水準的保障,也是家族社會地位的來源。這使得官職的費用遠高於公債,也提供了更高的報酬率。法國的財務因此不斷製造一群難以動搖地位、卻又不斷啃食稅收的食利者。其次,法國政府仍然慣用以劣幣驅逐良幣的方式,使貨幣抵銷債務,卻影響長債購買意願,使得一方面公債利率必須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又影響常民經濟表現與經常性稅收。再加上官員俸祿、國庫券對稅收的啃食,儘管法國的債務水準的確如托克維爾所說,並未顯著高於英國,政府的可支配財政收入卻難以負擔龐大的債務。
當路易十四於1715年過世時,法國王室又經歷了一次破產。此時的公債總額已經來到30億livre,約為法國國民生產毛額(簡稱GNP)的125%。繼任柯爾貝爾的德瑪雷再次透過長債抵短債、印鈔、清算金融家與官員以勾消部分債務。1716年召開的廉政法庭為史上規模最大,但最後沒收的財產皆已因爲通貨膨脹而大幅貶值。在財政腐敗與貴金屬供應短缺的情況下,公共信心大幅下降,公債利率提升至10%以上。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