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潛水意外發生後,保險公司以沒有救生員在場拒賠,法院竟也跟著判決免賠,大大大大震驚了潛水圈。潛水活動應該要有救生員陪同嗎?潛水教練不能代替救生員的角色嗎?如果不能理賠,法律怎麼可以強制潛水教練保險呢?
109年間,劉先生前往小琉球潛水,綠蠵龜潛水的鍾教練帶著4位潛水員從大福西漁港下水。
潛水過程中,劉先生在深度約12米的地方用手勢向教練表達身體不適,想要出水面。鍾教練陪同劉先生回到水面,再一起下潛到深度3米的地方,劉先生還是覺得頭很痛,向鍾教練表示想要自行游回岸邊。
當時一行人距離岸邊大約200~250公尺,鍾教練目視劉先生劉先生游回岸上後,就繼續帶其他潛水員下潛。
鍾教練帶其他潛水員結束潛水上岸後,卻找不到劉先生,隨後發現劉先生卡在消波塊上,經送醫急救,仍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及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PADI教練手冊
隨時要願意為了整個團隊或某人取消某次潛水,一切以安全為重。
無論在水面或水中,不要留潛水學員沒人照顧。
潛店及教練主張:劉先生主動表示可以自己游上岸,才沒有陪同他;劉先生有抽菸習慣,會刺激咽鼓管黏膜組織分泌,使咽鼓管堵塞而影響耳壓平衡。
但未受法院採信,認為潛店及教練應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
I.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II.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III.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潛店沒有幫劉先生投保傷害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要依照傷害保險死亡給付的理賠金額,另賠償劉先生的父母各125萬元。
因為潛店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所以遭法院判決賠償劉先生的父母後,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家屬250萬元,卻遭到保險公司以「沒有救生員在場」拒絕,潛店因此向保險公司提告。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水域活動責任附加條款
第二條 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第四條、第五條所約定除外責任及第二十六條所約定特別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亦不負理賠責任:
五、活動期間內無訓練合格之救生人員在場時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法院認為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250萬元,認為潛店的請求不符合承保範圍。
112年2月之前,《水域遊憩管理辦法》沒有強制業者必須投保責任險,部分業者會自主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112年2月交通部觀光局修正《水域遊憩管理辦法》,規定潛水業者都必須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陸續推出內容較適合潛水業者的「水域遊憩活動責任險」。
產險公會的「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參考條款」中,已經沒有「需有救生員在場」的約定。但潛水業者在投保時,仍應仔細審閱保險公司提供的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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