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法律】3米浪上OW 日籍學員溺斃事件

2024/01/29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案例事實

林教練與有潛水長資格的日本籍太太一起在恆春經營「墾丁Lidaodive麗島潛水店」。108年8月間,鯨井夫婦、年僅10歲的女兒去墾丁找林教練上OW課程,潛水長太太擔任翻譯及助教。

課程最後一天,天氣和海況都不太好,陣風9級,浪高2至3米,水中能見度僅2至3米

當天第一潛在軟珊瑚區,鯨井先生反覆下潛上浮18至20次,耳壓平衡非常不順利。

第二潛一樣由林教練帶著鯨井一家三口,以及另外兩位潛水員下水,7人從墾丁出水口下水。下潛約半小時後,鯨井太太因為殘壓偏低、氣源不足,與助教共生,鯨井先生則脫隊上浮,在6米處做平壓。

林教練判斷鯨井先生可能有逆阻塞的狀況,所以靠近並示意鯨井先生一起往下潛,與待在10米處的其他團員會合,不料林教練再次回頭時已不見鯨井先生身影

後來鯨井先生被威鯨救難協會找到,經急救後仍然回天乏術。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林教練及潛水長。


*********************************************************************************

名詞解釋


什麼是OW?

水肺潛水指潛水員自行攜帶水下呼吸系統所進行的潛水活動,是利用調節器裝置,把氣瓶中的壓縮氣體轉化成可供潛水員在海裡正常呼吸的氣體。

有別於被教練拎著走的「體驗潛水」,「Open Water Diver 開放水域潛水員」,是最初級的水肺潛水證照,在臺灣常簡稱為OW或是「歐挖」,有了OW證照,就可以在世界各地多處的潛點,進行「Fun Dive」觀光潛水了。


什麼是潛水長?

潛水證照有很多不同的等級。

休閒潛水包含:「Open Water Diver 開放水域潛水員」、「Advanced Open Water Diver 進階開放水域潛水員」、「Rescue diver 救援潛水員」。

職業潛水的第一步,則是從「Divemaster 潛水長」開始,取得潛水長資格之後可以在課程中擔任助教,也可以繼續去參與「Dive Instructor 潛水教練」 的培訓課程。


什麼是共生?

潛水員共生

潛水員共生



潛水員會使用高壓氣瓶裡的壓縮空氣在水下呼吸,當氣瓶裡的氣體不夠了,或是設備故障時,可能會使用潛伴的調節器和氣瓶裡的空氣呼吸,就叫做「共生」。

由於供應空氣的管線長度有限,「共生」的潛水員通常需要緊靠彼此,兩人的行動都會受限,有一定危險性,必須儘速結束潛水。


什麼是逆向阻塞?

當潛水員下潛的時候,會把空氣推到中耳或鼻竇來平衡耳膜內外的壓力。

如果這些留在中耳或鼻竇的空氣,在潛水員上升過程中沒有正常的離開離開鼻竇或中耳,就可能膨脹造成鼻竇或中耳的受傷。

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停止上升,甚至稍微下降讓滯留的空氣排出,以減輕不適。


*********************************************************************************


當天的天候狀況適合潛水嗎?


  • 法院參考的氣象資料
【中央氣象局-近海漁業氣象預報】

5至6雷雨區陣風9級,浪高2至3公尺,中浪至大浪

【中央氣象局-即時海況說明】、【鵝鑾鼻浮標浪高週期波向逐時紀錄表】

案發時為中級浪、最大週期為8.6、平均週期為6.3、波向為236;

【中央氣象局後壁湖站逐時潮位紀錄表及每6分鐘潮位觀測資料】

108年8月15日基準面相對臺灣高層基準9時潮高60公分(cm)、11時潮高10公分、13時潮高負22公分(-22),顯示該日11時至13時潮高變化達32公分;每6分鐘潮位觀測資料,以公厘計算,該日12時起為「-120、-149、-164、-207、-149、-214」,13時起為「-215、-247、-258、-221、-255、-260、-254、-245、-261、-267」


  • 在場者的描述

林教練承認當天能見度很差,能見度大約2米到3米,浪況不佳;甚至因為湧浪強,人在水中很難固定在同一個位置,取消了部分課程中預定要做的練習。

助教也稱當天能見度不好

鯨井太太及兩名友人都證稱風浪很大,能見度也很差。


  • PADI潛水系統對於OW課程教練的要求
《PADI教練手冊》一般標準和程序-Open Water Dives─開放水域潛水

1.慎選一個可以讓學員達到課程表現要求的開放水域潛水環境。要考慮到以下變數:a.水況一包括水流、溫度、能見度、深度和水生生物;b.天候狀況;…f.參加者的年齡能力、經驗、舒適度


  • 法院的判斷

案發當天,水中能見度不佳、鯨井先生耳壓平衡不良、潛水團對中有新手和兒童,林教練和助教依照《PADI教練手冊》的指引,應該更謹慎評估在這樣的海況條件下,能不能有效控制團隊,以安全為重,甚或不惜取消潛水活動



死者耳壓平衡做不好時,教練的做法適當嗎?


  • 法醫發現鯨井先生耳膜破裂

鯨井先生右側耳膜破裂、內耳部出血,鯨井先生可能因此產生暈眩,喪失平衡感、方向感。


  • 鯨井先生沒有潛伴

林教練和助教都稱:

鯨井先生和鯨井太太互為潛伴,鯨井太太因為殘壓偏低、氣源不夠了,去跟助教共生後,沒有再幫鯨井先生安排潛伴。


  • 林教練做了什麼?

林教練判斷鯨井先生發生逆向阻塞,往下潛就會好了。

因為林教練當時牽著鯨井先生的女兒,只用手勢提醒鯨井先生跟著他下潛到10米,回頭發現鯨井先生已經不見了。

林教練認為自己已盡力照顧所有學員。


  • 助教做了什麼?

因為鯨井太太殘壓偏低,與助教共生。

助教稱當時只能專心照顧鯨井太太,而且視線被擋住沒有看到鯨井先生在做平壓。並認為,助教負責照顧鯨井太太,林教練負責照顧鯨井先生和女兒,這樣的工作分配很合理。


  • PADI潛水系統對於OW課程教練的要求
《PADI教練手冊》開放水域潛水員課程教練指引
Supervision督導:直接督導:1.無論在水面或水中,不要留潛水學員沒人照顧
第四單元「開放水域」:潛水的先決條件─平靜水域潛水1;潛水1表現要求:在水底…和潛伴維持在兩秒內就能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距離之內


  • 法院的判斷

教練和助教既然知道鯨井先生平壓有問題,於潛水途中更應隨時注意鯨井先生的所在位置和身體狀況。教練下潛途中把鯨井先生單獨留在身後跟隨無人照顧,而且沒有及時發現鯨井先生在途中脫隊

案發當時,鯨井太太需要助教單獨照顧,林教練又需照顧鯨井先生的女兒,顯然林教練和助教都沒辦法再分心照顧鯨井先生,卻沒有採取更有效之團隊控制方式,才會發生鯨井先生脫隊找不回來的狀況,造成鯨井先生溺水死亡結果。

如果這樣的情況不是林教練和助教的責任,等於把學員生命安全的責任算在潛伴頭上,顯然不合理。


死因與教練的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嗎?


  • 鑑定證人法醫師證稱

鯨井先生右側耳膜破裂、內耳部出血,鯨井先生可能因此產生暈眩,喪失平衡感、方向感。

鯨井先生溺水時整個人已經暈眩沒辦法辨識方向,所以沒辦法呼救,鯨井先生在溺水後半小時死亡。


  • 鯨井先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身體因素導致死亡嗎?

鯨井先生雖然有脂肪肝、高血脂、糖尿病前期、肝臟良性血管瘤等疾病,但這些疾病沒有不適合潛水。


  • 法院認為沒有其他外力介入

鯨井先生確實是耳壓平衡不當,才溺水死亡,沒有自身因素或其他外力介入。

當鯨井先生無法平衡耳壓甚至溺水的時候,如果林教練和助教就在身邊,即時提供協助並送醫治療,鯨井先生不致於失蹤而溺水窒息死亡,所以鯨井先生的死亡與林教練和助教的疏失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什麼助教有過失?


  • 助教主張

助教與鯨井太太共生時,只能專心照顧鯨井太太,沒有辦法和鯨井先生觸手可及的距離,而且因為視線被擋住沒有看到鯨井先生在做平壓,沒有辦法協助鯨井先生。

助教負責照顧鯨井太太,林教練負責照顧鯨井先生和女兒,這樣的工作分配很合理。

助教既然不負責照顧鯨井先生,助教就沒有過失。


  • 法院認為

助教和教練一樣要負教練督導責任,並應隨時注意人數、不可獨留學員無人照顧,連助教與鯨井太太共生的時候,仍不能免除此這些義務。助教忽略鯨井先生的位置、團隊人數,就有過失。



法院判決

一審:

教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

潛水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月。


二審:

教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

潛水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


改判理由:

  • 一審認定沒有自首,二審認為符合自首要件。
  • 一審根據法醫的意見,認為教練和助教在鯨井先生平壓遇到困難時的做法不正確;二審函詢PADI後,認為林教練判斷鯨井先生發生逆阻塞後,要求鯨井先生由6米下潛到10米是合理的。


筆者意見

  • 本案非常特別的地方在於,除了授課教練之外,竟認為擔任助教的潛水長不僅要為自己被分配照顧的學員負責,也要為授課教練照顧的學員負責,這樣的狀況在過去非常罕見。而且在一審中,潛水長被判8個月,不能易科罰金,到了二審才改判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要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才構成過失。助教一般來說不負責制訂潛水或課程計畫,是受教練指揮、配合教練教課,在教練跟助教間已經安排分工的情況下,助教仍「應注意」教練正在照顧的學生嗎?助教已經與學員共生,還「能注意」遠處的鯨井先生嗎?本案判決就此著墨太少。
    但這個案子已經是確定判決,請潛水長們擔任課程助教時千萬不要小看自己的責任


  • 補充說明:由於筆者沒有辦法拿到案件詳細資料,只能從判決取得本案的資訊。判決記載鯨井先生的女兒是民國98年出生,本案發生於108年8月,如果女兒年滿10歲,有可能和爸媽一起上課,取得「PADI青少年開放水域潛水員課程」。


  • 延伸閱讀:關於教練/導潛不在現場,可以參考【澎湖島澳七七船潛溺斃事件。該案中因為有團員失散,導潛示意團員留在原處,自行去找失散的團員,死者在這段時間意外死亡,判決認為導潛無過失。
    兩案最大的不同在於,本案是OW課程中,該案是Fun Dive,導潛的過失認定完全不一樣


參考資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自由時報:日籍遊客墾丁潛水溺斃 教練夫妻過失致死被判刑


45會員
31內容數
關於潛水、 登山、溯溪、戶外攀岩等室外活動,相關判決解析、法令整理等,不是想教大家怎麼咎責,而是希望所有愛好者都能在瞭解風險的情況下,做好準備再出發,也希望所有從業人員都能瞭解自己的責任,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